【天然气】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加速 天然气拟采用能量计量(附公开征求意见稿)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綦宇 苏州报道
8月3日,国家发改委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开放进入快车道。
实际上,在去年5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之后,经历了数次修改以及吸收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形成了此次发布的《办法》。
与2014年颁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相比,此次发布的《办法》有着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在计量上更是有所突破,首次规定了天然气使用热值的新计量方式。
从体积计量到能量计量
相比2014年,《办法》颁布的时代背景更为复杂,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和互联互通被赋予了更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起草说明称,近年来我国油气行业快速发展,各方对于深化油气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意愿日益强烈、对公平开放的诉求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正在全力推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天然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被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办法》起草的总体思路,就是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无歧视地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
在各项更为明确的开放基础中,首先就是适用范围的明确。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其次,《办法》称,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以热值和体积为计量标准,以热量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目前,中国通用的计量方式是以体积为计算单位,这样的计量方式一方面和国际通用以能量计量的方式有别,不利于国际接轨。”卓创资讯天然气分析师刘广彬告诉记者,“另一方面因天然气品质差异,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易造成纠纷。”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起草说明中解释,管网设施开放后,混输的天然气热值品质不同,采用能量计量方式有利于准确计量、体现公平,减少结算纠纷,有利于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
考虑到设备的改造需要一定时间,同时有关部门还需要制定出台配套技术标准和管理政策予以有效衔接,《办法》留出了24个月的过渡期。值得注意的是,该计量不涉及居民等城镇燃气设施用户的计量计价方式。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双方更改计量单位很可能涉及到重新签订合同等因素。”刘广彬表示,“因此24个月还是一个比较可观的过渡期限。”
剩余能力计算、公开之困
实际上,2014年试行办法公开之后的两年,“三桶油”和各省就将其手中的各类油气管网设施资产向全社会开放,但公平开放实质上成为空中楼阁,其中关键的因素在于剩余能力的计算和公开。
在此前政策真空的管道剩余能力信息公开方面,《办法》强化了该信息的监管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主动提前公开下一自然年度各月剩余能力,并实现滚动更新,确保及时和有效。
一位央企内部人士2016年向记者表示,当时并未有任何关于剩余能力计算和公开的政策。而在8月3日记者采访他时,他也表示此次《办法》仍有遗憾。
《办法》称,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有关监管要求等,科学计算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但是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有关监管要求以及科学的计算方法,目前尚有欠缺。
上述人士介绍,目前明确有着剩余能力的管道,只有去年底刚刚投产的陕京四线,但这条线的上游,还存在着资源困境。“即便有这条管道,上游资源的供应能力也有限,公平开放可能不会太快。”他说。
其他管道和LNG接收站利用率都是比较高的。尤其在冬季用气高峰期,管道和LNG接收站几乎都是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状态,全国范围内的油气设施只有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才会有一些剩余能力。
因此,公平开放的基础——拥有剩余能力的基础设施是否具备,还需要打个问号。
此外,目前油气管网尚未独立,绝大多在“三桶油”手中,这些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意愿和动力进行开放,也是很大的疑问。“或许成立独立的管网公司,运营和销售分离,公司主要盈利点在管输费用的情况下,主动公开意愿才会更加强烈。”刘广彬说。
(编辑:杨志锦,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yangzj@21jingji.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市场多元竞争,保障油气资源安全稳定供应,我委组织编制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6023677,或将邮件发送至zhout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3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ndrc.gov.cn/zwfwzx/tztg/201808/t20180803_895250.html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发改委网站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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