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服务机制(上)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吴彦杰 李滨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管网运营合同高度复杂和专业,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团队,推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系列文章。 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服务机制。 第一部分 服务机制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服务机制详解 第三部分 服务机制综述 本文分上下两期发布,本文为上篇。 管网运营服务机制,是指管网接收天然气/LNG之后,向托运商交付天然气/LNG之前,提供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的机制。一般的运输或服务合同中,合同大多为双方当事人为一对一的关系。但在“X+1+X”运营模式下,管网所提供的服务,都基于公平开放的出发点。因此建议托运商充分理解管网服务机制的出发点,及各项内容,应当有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
上图右侧是管网服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管道服务,LNG接收站服务和储气库服务。根据国家管网集团平台经济的规划,其未来提供的服务涵盖诸多领域;但根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此三项业务应当独立核算。 上图左侧是管网服务机制中的较为特殊规则,包括公平开放、管网平衡、照付不议、服务收费和天然气所有权,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解;管网服务中的通用规则,本文不再赘述。 下图为管网的公平开放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整理。虽然公平开放不是合同的直接内容,但事关合同的签订流程和基本精神。充分理解和利用公平开放机制,有利于托运商获得签约资格,有利于准确理解与使用管网运营合同。 1.橙色星标处: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2.蓝色星标处: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开放服务公告,受理结果应当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 3.黄色星标处:基于计划机制和合同履行前的准备工作,管网运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之间,应当有合理的期限。如果考虑长距离运输或期货因素,此期间应当更长。 结合橙色星标、蓝色星标和黄色星标,托运商与管网集中签订管网运营合同的时间窗口,预测在12月5日至12月31日之间。 4.红色星标处: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情节严重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将违约用户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被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将有何种不利后果,目前尚不明朗,但预测将影响托运商资格。建议托运商对此高度重视,尽量避免未按约定使用管网的情况;一旦因客观原因可能违反初始合同约定,事先应当尽量促成计划调整;如果最终发生未按约定使用管网的情况,也建议向管网和行政主管机关说明客观原因和非主观过错的情况。
管网平衡是管网运营基础性的技术要求,因此是基础性的合同机制。 1.计划机制是根据管网平衡的要求所制定的计划,因此违反计划机制大概率也是在违反管网平衡机制。 2.管网运营合同各项机制中的天然气未能接收,货物取消,削减交付,未提取天然气处理等安排,均是在不平衡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再平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管道服务合同中,对管网平衡的要求较高,指定日,或较短的周期均要求管网平衡。储气库服务和LNG接收站服务,由于非持续性接收/交付天然气的特点,较短周期内一般不涉及管网平衡要求。但是在整个合同周期内,也需要遵守管网平衡。 下图为管道服务合同的管网平衡机制。提示与建议 上图主要是托运商原因造成管网不平衡的处理机制,因管网原因(含其他托运商)造成的管网不平衡的处理机制,参见接收机制中的未接收天然气,和后续交付机制中的未交付天然气。 1.橙色星标处:如果托运商有多个天然气交付点,是整体计算是否平衡,还是单个或组合交付点计算是否平衡,建议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蓝色星标处:图示为便于识别,实际的不平衡容忍度比例较低。不平衡容忍度之内一般没有处罚机制。 3.黄色星标处:管网不平衡的各项责任,与照付不议责任平行适用。 4.红色星标处:双方应当约定不平衡天然气留置之后的处理规则,包括所有权归属,处理程序,处理成本承担,剩余价值分配等。管道服务合同一般约定不平衡天然气归属管网所有。储气库合同和LNG接收站合同的规则,详见后续篇章。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吴彦杰 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