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银行行长违法被查:参与民间借贷,逐出银行业!据传涉案金额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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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染指民间借贷,一经查实将被严惩。
2018年6月21日,重庆银监局公开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披露,重庆一家银行的高管杨晓华,因参与民间借贷被银行业监管部门查处。据“受害人”透露,杨晓华涉案金额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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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涪银监罚决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晓华,参与民间借贷,涪陵银监分局取消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按照上述处罚决定,杨晓华被逐出了全国银行业,从今以后不能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
涪陵银监分局对杨晓华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两江财经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4、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杨晓华参与民间借贷一事,既不是给予纪律处分,也不是给予罚款,而是在取消任职资格的同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重庆市内一些金融机构人士认为,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惩杨晓华,传递出了两个信号,一是监管部门对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采取高压态势,“零容忍”银行员工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杨晓华参与民间借贷可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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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华是谁?2016年10月8日,重庆银监局公开了一则题为《关于杨晓华任职资格的批复》的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经涪陵监管分局审核,杨晓华具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拟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从上述《批复》可以看出,杨晓华曾任光大银行涪陵支行行长。
光大银行于2016年在重庆涪陵设支行。2016年9月21日,重庆银监局公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开业的批复》,经涪陵银监分局审核,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开业。
两江财经注意到,在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杨晓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重庆已经有人通过网络对杨晓华进行实名、公开举报,较为详细地披露了杨晓华参与民间借贷的细节。
2018年6月13日,天涯论坛出现了一篇题为《谁是陈X、杨晓华特大诈骗团伙案的 幕后保护伞?》的实名举报文章,多位“受害人”按手印实名举报光大银行涪陵支行行长杨晓华等人。以下为“受害人”实名举报杨晓华等人内容(原文有删节):
杨晓华于2013年任中国银行涪陵新华支行行长,于2016年下半年任光大银行涪陵支行行长。杨在先后担任2家银行行长期间,陈X和杨晓华一起牵头组织了一个以陈X、杨晓华、等15人为骨干,其他数十人参与的“特大诈骗团伙”。
通过陈X、杨晓华有计划有组织的安排,杨晓华以行长的身份向广大储户以“帮助大客户冲贷,办理信用卡,交工程保证金等”为由,向储户借出资金,承诺利息一般为月息2%至3%,并保证资金不出银行,资金安全在她掌控之中,骗取受害人徐X、王X、肖X林、余X珍、陈X全、张X蓉、张X明、王X明、向X等众多储户近亿元资金。
这些资金通过账户之间多次转移,最后落入陈X、杨晓华等少数人手中占为己有。比如,陈X公司的工作人员张X芬等,从2014年2月到2016年,先后分143次累计向付X账户转款1259万元。
陈X、付X将从储户处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如偿还二人在北京所购门面的抵押贷款、出入高档场所消费、购买价值300多万元的法拉利豪车。
陈X、杨晓华的行为曝光后,光大银行未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未尽量帮助储户挽回损失,而是将杨晓华免职辞退后就袖手旁观、不闻不问了。
广大受害储户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涪陵公安局于2017年9月正式立案侦查。
对于上述实名举报内容,两江财经联系上了“受害人”肖X林。肖先生表示,他们实名举报的内容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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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财经注意到,2017年,杨晓华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主”诉至法院追债。2017年12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详细地披露了杨晓华参与民间借贷的更多细节。
2016年11月15日,杨晓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谭X借款20万元。谭X向何X游的银行账户(杨晓华指定)支付借款20万元。当天,杨晓华将这20万元转到邓X的银行账户上,并给谭X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在2017年6月30日还清。
2016年11月30日,以相同事由和方式,杨晓华再次向谭X借款20万元。谭X向陈X的银行账户(杨晓华指定)支付借款20万元。当天,杨晓华将这20万元转到邓X的银行账户上,并给谭X出具一张借条。
借款到期后,2017年7月1日,杨晓华重新给谭X出具的借条一条载明:借款人杨晓华今借到出借人谭X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此借款是2016年11月15日由借款人杨晓华指定出借人谭X银行转账支付到何X游建设银行账户贰拾万元,2016年11月30日由借款人杨晓华指定出借人谭X银行转账支付到陈X建设银行账户贰拾万元。该借款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时,由于借款人杨晓华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至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利率3%计算,按季付息至还清为止。借款人杨晓华出借借条时,已将原2016年11月15日和2016年11月30日给出借人谭X出具的借条收回。此据,借款人:杨晓华,2017年7月1日”。
事后,杨晓华未向谭X支付利息。与此同时,杨晓华的其他债权人,亦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
法院还披露,以上两笔借款,发生在杨晓华与陈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杨晓华与陈X是夫妻,只不过在发生上述借款以后离婚了。
两江财经认为,银行高管在储户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若不能约束自己,不对银行制度心存敬畏,一旦参与民间借贷,不但会害了自己、害了储户,还会害了单位。杨晓华一事,既给她所在单位以警示,也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思考,还给储户带来了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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