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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如何赔付


名词解释: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车险的赔偿范围之内,目前仍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就审理了一起精神损害抚慰金争议较大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26日,原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车辆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车主丧生,原告某公司的车辆驾驶员为全责。原告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因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赔付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应当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争议不大,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
原告投保的车辆的司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在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

法官

由于本案投保车辆的司机经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所以该车辆的司机不构成犯罪,被告抗辩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需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释法

任何人不经法院审判作出判决不能认定其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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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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