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拟IPO企业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处理手册
一般而言,拟IPO企业在从设立到上市的整个过程中,与已上市公司发生牵连关系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上市公司从别处受让该部分资产,而后又以各种原因(主要是亏损)出让股权,上市公司只在其中“过了一下手”;二是作为这些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上市公司中途将股权出让给他人,因而无缘分享上市成果;三是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资产剥离后,新主人将其包装上市。
根据网传的IPO预审员内部操作手册以及2010年11月份的保代培训会议,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的,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尚普君拟以2012年4月27日过会的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列,详细剖析监管机构审核思路。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富煌钢构主营钢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装。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富煌建设持有79.2%的股权。
而富煌建设与巢东股份有一段亲密的往事。1999年4月16日,富煌建设与安徽巢湖水泥厂等6家企业共同设立巢东股份,富煌建设将其与轻型钢结构业务相关的净资产1,691.37万元投入。2000年12月,巢东股份上市。2003年4月16日,富煌建设与巢东股份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后者将其轻钢分厂整体转让给富煌建设,资产转让价格为6,560.18万元。2004年12月富煌钢构设立时,富煌建设以其钢构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股东合计出资600万元,构成了当时公司的全部资产。
一句话概括,富煌钢构核心资产涉及上市公司巢东股份。
更令人诧异的是,富煌钢构可能涉及募投项目的二次包装上市。毕竟,轻钢业务正是巢东股份IPO募投项目之一。根据巢东股份(600318)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现更名为新力金融),2000年上市的巢东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39,120万元,计划投资以下三个项目:
(1)收购兼并东亚公司项目
(2)钢结构新型建材技改项目
(3)年产45万樘中空结皮PVC发泡门项目
其中钢结构新型建材技改项目是在公司原有钢结构新型建材生产线基础上扩建,目的是要建成一套完整的系列的品种规格齐全的轻钢结构建材生产线,具体包括:年产1万吨轻钢结构房屋的制作生产线、年产0.6万吨型材钢生产线、年产3.3万平方米聚苯乙烯泡沫板生产线、年产26.6万平方米隔热夹芯复合板生产线。公司拟利用募集资金3,120万元,扩大轻钢结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期8个月,建成达产后年销售收入为9,162万元,年利润总额1,029万元,按33%所得税计,年税后利润690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2.54%,投资回收期4.52年。
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剥离的IPO,监管部门审核中最关注的是,资产剥离之后对原上市公司有无不利影响(上市公司是基于何种理由将该业务转出)、公司核心资产是否来自原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等。实践中部分公司资产转让价格较低,但只要有评估、审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程序上并无问题,一般而言监管部门不做过多纠结,毕竟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操纵利润是很难说得清楚。
根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56-3号),三、关于发行人设立时主要股东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可以窥见监管部门的审核思路。
(一)富煌建设持有的轻钢资产转入巢东股份的原因、政策背景
国家当时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改制上市并做大做强,鉴于当时的政策背景,富煌建设积极参与巢东股份的上市过程,并将其新型建材-轻钢资产投入巢东股份。
(二)轻钢资产转出的原因(资产剥离之后对原上市公司有无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管理,集中资源做强主营业务水泥产业,巢东股份决定
进行业务整合,将巢东股份轻钢分厂对外整体出售。
(三)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轻钢分厂转让给富煌建设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和定价依据(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1、资产转让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2、资产转让定价依据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从业资质(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五)资产转让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及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六)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巢东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巢东股份是否存在相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1、经查阅巢东股份所披露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料,根据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相关工商资料、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巢东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经查阅巢东股份定期报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巢东股份不存在相关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1月3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申请被否。2012年二次闯关IPO成功。对于两次申报而言,富煌建设投入股份公司的与钢结构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的来源是一样的。说明这个问题并不构成IPO实质性障碍。当然这个结论的前提是发行人不涉及涉嫌二次上市,低价转让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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