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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比法学考博真题的学生社团招新试题:2018年招新笔试题(周三卷)

2018-05-02 学术之路
来源:中政法律评论社 (推荐加入)

法评招新笔试题(周三卷)

注意事项


请回答下面两道必答题,并从Ⅰ、Ⅱ类选答题中各选一道作答。如果时间充裕,可继续自由选答其他题目。选答题中给出的任何材料均仅供参考,可紧密结合之,亦可忽略之从该主题的其他角度论述。

本试题之目的不在考察知识储备,而乃作答者的兴趣取向,对阅读或学术的热忱,对文本的理解、概括、分析能力。故此,本试题并无标准答案,亦不进行评分,仅是面试时平等对话之参考,无须绞尽脑汁考虑出题人意图、踩点作答等。选答题目之数量、作答之字数、所引名人名言之多寡等均无关宏旨,在自认足够的篇幅内展现个人关怀与风采即可。


一、必答题


1、请举出你近期关注的一例社会热点或学术讨论(不限学科),并阐述你的看法。

 

2、你的个人关怀或学术兴趣是什么?与此相关,对你影响最大的一本书是什么?请为之撰写一篇推荐语(内容不限,但建议包括:该书之核心问题,论证思路,个人评价,为何对你影响最大等内容)。


二、选答题Ⅰ


1、你觉得法律漏洞与法外空间,法律不评价之领域有何区别?

 

2、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其由古罗马法学家创立,中世纪一度沉寂至罗马法复兴得以延续,近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充分发展。但20世纪后出现"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趋向,你能举出一些例子吗?你认为传统公、私法划分的标准还存在意义吗?

 

3、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①任何具体的法律裁决均是把某个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事实”上;

②对于任何具体的事实,必须皆能够通过法律逻辑的手段从现行的抽象法条当中得出某个裁决;

③因此,现行的客观法必须呈现为一个“毫无漏洞的”法条体系,或者潜在地包含这样的一个体系,或者至少为了法律适用之目的而被当作是这样的一个体系;

④凡是不能在法学上被理性“构建”的,也在法律上无关紧要;

⑤人的共同体(社会)行为都必须被解释为法条的“适用”或“实施”,或者相反,被解释为对法条的“违反’’

 ——马克斯·韦伯

你认为,这段话是否描述了现代司法的特征?请从任意角度谈谈你对这段话及现代司法特征的理解。

 

4、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在指向他人的意志表述中,意志变得客观化,外在的能够为法律所了解的从而是真实的;通过他人的承诺形成合同,并且从而“权利本身作为被设定的东西,其内在的普遍性则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任性和特殊意志的共同的东西而存在。”······在所引述的黑格尔的论述中,有两点不甚清晰:首先对于意思表示的义务是否经由承诺而存在或是否经由对外表示就已经存在;其次,是否合同本身设定法律抑或法律使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的法律义务在合同中设立抑或在法律中存在。 ——《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

请参考上述观点,或任选角度,分析在意思瑕疵规则中“意思说”与“表示说”所反映的现代民法价值取向变迁

 

5、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解释对象系解释者不可僭越额的权威文本,法律解释凭此特点与圣经解释一道成为教义诠释学(dogmatische Hermeneutik)的家族成员,“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亦成为德国法学家眼中“法律科学”的同义概念。然而,世俗法律不同于圣经,后者被尊为神的作品,任何凡人无权更易一字,前者则随时面临增删修改之可能,甚至整部法律推倒重来亦属寻常。在此意义上,制定法以某种面貌出现纯属偶然,法学将此偶然现象作为解释对象,科学性甚至还不如神学。德国检察官基尔希曼在柏林法学会发表的演讲“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即将法学这一尴尬一语道破:“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此语既出,法学家如芒刺在背。一百一十九年后,拉伦茨在相同的地点发表针锋相对的演讲“论法学作为科学的不可或缺性”,富含激情地表示:“只要如何公正解决彼此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相互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在,对于人类即是不可或缺——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朱庆育:《民法总论》,自序)

结合材料,讨论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

 

6、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世界各国民法典编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大致有五种立法模式:

(一)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设置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

(二)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不在侵权行为法中设保护人格权的规定,如1992年的荷兰新民法典,1994年修正后的法国民法典,1994年的魁北克民法典。

(三)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瑞士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加利福尼亚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立陶宛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1959年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

(四)在总则编的权利客体一章规定各种人身非财产利益(人格权),,同时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俄罗斯联盟民法典,白俄罗斯民法典。

(五)独立设置人格权法编,如2005年的乌克兰民法典。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的问题存在如上所述的两派,即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否定说,以及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独立成编肯定说: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人格权,并将其规定在财产权之前,凸显了人格权的重要地位。我国民法典应该进一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正面列举和完 善人格权的类型、内容、利用、行使、限制、权利冲突等 规则,全面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格权保护的进步 成果,为法官实践中日益增加的人格权纠纷提供明晰 的裁判依据,并使宪法上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等原则转化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王利明:“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载《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编纂中国民法典,就一定要肯定和尊重保护人格权的中国经验,将现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对其内容不作实质改动,并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列举规定民法通则已经规定的人格权类型,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可的人格权新类型,充其量再按照学者建议,增加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和理论的若干问题”见“中国法学网”2015年11月03日推送

目前看来人格权法编独立成编似乎已成定局,对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你的看法为何?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苏联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德国宪基本法第97条:法官独立而且只服从于法律

《法官法》第26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法官承担责任的前提仅限于其特定的不正当的行为方式,而对于具体的判决结果,“惟一能对法官的法律观点施加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机关是上诉法院

1954《宪法》第78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1982《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 :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1933年罗斯福当选总统入住白宫后,对内积极推行以救济、改革和复兴为主要内容的“罗斯福新政”。《国家工业复兴法》(NIRA)是新政初期的杰作,为了应对大萧条而采取了中央集权的体制,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设法做出各种工业计划。这一新的立法对于既已确立的宪法传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宪法传统强调自由市场与各州的权力。1935年休斯法院以9比0的投票推翻了NIRA。

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之际,罗斯福发动了第二轮新政计划,提出了一种能动主义政府的哲学与节制资本主义的观点,其中堪称典范的是《全国劳工关系法》与《社会安全法案》。1936年罗斯福又重新诉诸选举人,为其不断改变的能动主义国家政府的观点寻求新的授权。罗斯福在总统选举与国会选举中大获全胜,第二轮新政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同时,面对最高法院对新政的抵制,罗斯福提出要改组最高法院,让国会行使其立法权威,为法院增添6名法官,将原来9位法官的坐席扩展成为15位。总统的目标是要及时控制那些仅存的由旧体制的遗老们所掌控的政府机关。法官们如临深渊,在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诉琼斯案以及劳夫林与斯图尔德机器公司诉戴维斯案中对劳工法案与社会安全法案表示支持,作为对总统主张的退让来抵制改组的计划。

(3)“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的。在这个过程中,总统总会提名跟他意识形态相近的。比如说,罗斯福新政的时候,他就要提名法官去推行他的新政,而里根则要保守派法官去贯彻他们的保守主义路线。……所以,问题不是法官是否中立,而是谁被任命为法官。即使我们可以相信坐在那里审案的法官是中立的,但法官的选择却是充满政治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最高法院的法官是被特定的利益集团委派在那里审案的。通过任命过程,主流政治把它的意志传达给了法院,公众的意见也间接地参与了法官的竞选。”(何海波)

 

问题(问题仅作为展开思路的参考,可任选一点或几点进行集中论述)

1. 你如何看待我国的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我国的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与美国的司法独立原则有什么异同?

2. 结合材料2与你所学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知识,你认为美国最高法院是否获得了无可争议的宪法解释者的权威地位?

3. 你认为上述材料2与3总统与最高法院的互动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的内涵?你如何界定司法独立的内涵?

 

 

8、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MERITS: Attributability to the Iranian State of the acts complained of and violation by Iran of certain obligations

   The Court has also, under Article 53 of its Statute, to satisfy itself that the claims of the Applicant are well founded in law. To this end, it considers the acts complained of in order to determine how far, legally, they may be attributed to the Iranian State (as distinct from the occupiers of the Embassy) and whether they are compatible or incompatible with Iran’s obligations under treaties in force or other applicabl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 THE EVENTS OF 4 NOVEMBER 1979

   The first phase of the events underlying the Applicant’s claims covers the armed attack on the United States Embassy carried out on 4 November 1979 by Muslim Student Followers of the Imam’s Policy (further referred to as the “militants” in the judgment), the overrunning of its premises, the seizure of its inmates as hostages, the appropriation of its property and archives, and the conduct of the Iranian authorities in the face of these occurrences.

 

   The Court points out that the conduct of the militants on that occasion could be directly attributed to the Iranian State only if it were established that they were in fact acting on its behalf. The information before the Court did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this with due certainty. However, the Iranian State which, as the State to which the mission was accredited, was under obligation to take appropriate steps to protect the United Stated Embassy--did nothing to prevent the attack, stop it before it reached its completion, oblige the militants to withdraw from the premises and release the hostages. This inaction was in contrast with the conduct of the Iranian authorities on several similar occasions at the same period, when they had taken appropriate steps, it constituted, the Court finds, a clear and serious violation of Iran’s obligations to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22(2), 24,25,26,27 and 29 of the 1961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 of Articles 5 and 36 of 1963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 and of Article Ⅱ (4) of the 1955 Treaty. Further breaches of the 1963 Convention had been involved in failure to protect the Consulates at Tabriz and Shiraz.

 

   The Court is therefore led to conclude that on 4 November 1979 the Iranian authorities were fully aware of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s in force, and also of the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n their part, that they had the means at their disposal to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but that they completely failed to do so.

“1979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是一例著名的国际公法案例,以上节选自国际法院(ICJ)针对此案实体方面的部分判决。请写出你所了解的案件发生背景;或简述本节选中,国际法院是分哪几步论证“伊朗违反其作为义务”的?

 

9、赵春华案已过去一年有余,这位靠摆打气球摊位为生的老太在去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公安部门认定,该枪支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所认定的枪支。但同时有学者指出,公安部门给出的鉴定属于行政标准,采用行政标准不甚妥当。请问你觉得本案中的适用是否妥当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如何采用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或者认定标准呢?请给出观点并说明理由。

 

10、你认为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会在哪些方面影响占有的基本制度?


三、选答题Ⅱ


1、试分析论述您对“权力”的理解

 

2、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关于历史上“中国”的范围,也即“中国史”这一学科应将哪些政权纳入其研究范围,曾有过广泛的争论。较受关注的主张有:

①中原王朝地理主义,以孙祚民先生为代表。该观点认为历史上“中国”的范围当以中原王朝的疆域变化为限,边疆政权只有在与中原王朝发生联系(被纳入统治或成为中原王朝)后,才能被视为“中国”的一部分。

②当代疆域地理主义,以白寿彝先生为代表。该观点认为历史上“中国”的范围当以当代中国的版图为限,统治中心在当代中国版图范围内的政权均应被视为“中国”的一部分。

③疆域演变地理主义,以谭其骧先生为代表。该观点认为历史上“中国”的范围当以18世纪中叶至1840年间的清朝版图——即历史上东亚地区各民族历史自主发展的结果——为限,统治中心在该版图内的政权均应被视为“中国”的一部分。

④中华民族主义,以赵永春先生为代表,该观点认为历史上“中国”的范围应当包括中华民族所属的各民族在历史上建立的所有政权之范围。

你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可以支持任何一种观点,也可以自己提出观点,也可以对问题本身做出评价。

 

3、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必然的因果性,出题者注)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唯一的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

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是按照自然律而发生的。

你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可以支持正题或者反题,也可以对问题本身做出评论。

 

4、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现代性的危机表现或者说存在于这样一宗事实中:现代西方人再也不知道想要什么——他再也不相信自己能够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按照支配地位的观点,政治哲学是不可能的:它只是一个梦想,也许是个高贵的梦想,但无论如何终究只是个梦想而已。                      

请结合这段话,自选角度,论述你对现代性危机的理解。

 

5、新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以置换中期借贷便利2018-04-17 18:26:32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银行体系资金的稳定性,优化流动性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4月2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同日,上述银行将各自按照“先借先还”的顺序,使用降准释放的资金偿还其所借央行的中期借贷便利(MLF)。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完)

假设你是经济新闻评论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为该新闻写一段评论。

 

6、社会科学为什么是“科学”呢?它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请你谈谈你的看法。(提示:可以从所研究的问题,研究与呈现的方法与符号载体等方面考虑。)

 

7、你对中国社科法学既有研究的弊端有什么?(可以从学科、两大研究方法、学术环境等不同角度切入)

 

8、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1)“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压制是通过体制和文化的互相作用,历史上,一方面有区别对待男女的法律来限制女性的社会行为,比如说一些行业禁止女性进入、就业上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美国禁止堕胎等等,另一方面不断通过强化刻板印象、鼓励女性“爱带孩子擅长带孩子”的想法、对女性的外表和身材设定单一的评价标准等文化因素,来固化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

(2)“小A回归家庭的选择不能代表她完全被男权社会“女人属于家庭”的思想给洗脑,也有真心热爱的成分在里面;我对自己身材和外貌的苛刻,我在饮食和运动上付出的所有努力,究竟有多少是被男权社会的‘美丽’枷锁裹挟,又有多少是来自于我发自内心的满足和愉悦?通过自控与自律,看着自己身体发生的变化,本来就是一件让人成就感满满的事情。学习和智力的成长让人快乐,但是身体素质的提高、一项新的运动技能的掌握、皮肤状态和身材的改变,也一样能让人快乐——如何判断什么样的“快乐”是“自己”的?又如何决定用多少精力来实现这种快乐是“正好”而“独立”的?”(以上材料皆来自于一位法大师姐赵丹阳的公众号的推送,《什么是真正的“女子力”》)

 

问题:

人们是否可能区分通过社会结构性因素不断循环强化并内化为个人倾向的刻板印象以及个人完全独立、自发的选择、想法与喜好?如果不可能,请阐述你的理由。如果可能,如何去判断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且,假设女性完全独立、自发的某种个人选择、想法、喜好恰好与某种刻板印象外观相近或一致,是否需要防止刻板印象在社会上挟持这种个人选择、想法与喜好来为男权主义服务?

 

9、阅读文段,回答问题。

“…我的小鸽子们——请允许我把你们称做小鸽子,因为此时此刻我瞅着你们善良、可爱的脸庞,觉得你们个个都非常像那些灰蓝色的美丽的鸟,——我亲爱的小朋友们,也许你们理解不了我要对你们说的话,因为我说的话往往很费解,但你们还是会记住并在将来某个时候同意我说的话。要知道,最崇高的精神力量,在今后的生活中对身心最有益的感受,莫过于某种美好的回忆,尤其是童年时代从故乡故居保留下来的回忆。关于你们的教育问题人们经常向你们谈起,而某一段从童年时代保留下来的美好而神圣的回忆或许正是最好的教育。如果能带着很多这样的回忆走向生活,这个人便可终生得救。即便只有一段美好的回忆留在我们心中,有朝一日它也会有助于我们得救。或许将来我们甚至会变得凶恶,甚至不能悬崖勒马而千出丑行坏事,或许会拿别人的眼泪开心。刚才郭立亚说他愿为全人类献身,或许将来我们会嘲笑那些像他这样说话的人,或许我们会恶毒地挖苦他们。不管我们会变得多么狠毒——但愿上帝保佑,别让我们走到这一步!——但只要我们回忆起我们曾为伊柳沙送葬,在他最后的一些日子里我们是多么爱他,此刻在这块大石头旁边,我们曾这样聚在一起友好交谈,——那么,即便是我们中间最狠毒、最好挖苦的人(如果我们变成那样的话),他在自己心里毕竟不敢嘲笑自己此时此刻曾经那么善良、那么仁爱!不但如此,也许恰恰只有这段回忆能制止他作大恶、闯大祸,那时他可能回心转意,可能会说:‘是的,当初我曾经那么善良、勇敢和正直。’即使他会暗自发笑,这没关系,人常常会对善良和美好的事物发笑;这仅仅是由于轻率;但你们可以相信,诸位,他刚一发笑,心里马上会说:‘不,我不该发笑,这太不应该了,因为这是不能拿来取笑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卡拉马佐夫兄弟》;荣如德译)

文段中提到的“某一段从童年时代保留下来的美好而神圣的回忆”为什么是“最好的教育”?如何理解“但只要我们回忆起我们曾为伊柳沙送葬,在他最后的一些日子里我们是多么爱他,此刻在这块大石头旁边,我们曾这样聚在一起友好交谈,——那么,即便是我们中间最狠毒、最好挖苦的人(如果我们变成那样的话),他在自己心里毕竟不敢嘲笑自己此时此刻曾经那么善良、那么仁爱!”这一段话?体验、经历、强烈的感动对一个人的气质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请试着谈谈你的看法。

 

10、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智慧,如我们常说的“福兮祸所依,祸兮福所伏”、“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等,请凭借你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了解,说明中国古代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区别。

 

11、诗歌赏析

 

《感觉》

 

天是灰色的,

路是灰色的,

楼是灰色的,

雨是灰色的。

在一片死灰中,

走过两个孩子,

一个鲜红,

一个淡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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