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蒋红珍副教授应邀主讲“比例原则位阶秩序的司法适用”
来源:南京大学法学院
2019年11月21日晚7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交大法学》责任编辑、凯原法学院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蒋红珍老师题为“比例原则位阶秩序的司法适用”的讲座在我院1205室成功举办。
此次讲座由田芳副教授主持,周安平教授担任与谈人,严仁群教授和宋晓教授也参加了讲座。广大同学们热情参与,现场气氛活跃,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蒋红珍老师首先指出,比例原则脱胎于行政法,目前有着强烈的跨部门法的倾向,其适用和研究不仅仅局限在公法领域,在民法、刑法和诉讼法领域都有所尝试,但以行政法的视角讨论比例原则仍有必要性。蒋老师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到底生活在怎样的比例原则的时代,由谁来向我们解读什么是比例原则。她从传统视角解读了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的含义,即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蒋老师指出比例原则不仅由这三个子原则构成,而且这三个子原则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每一层的证明都可以强化上一层,这三个子原则具有一定的位阶秩序。
蒋红珍老师对涉及比例原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和解读,其中,“陈宁案”教科书式地适用了比例原则的位阶秩序,把比例原则的三个分支原则像法规范一样涵摄了案件事实;“郑仲华案”是截取式适用;“曾伟勇案”是概括式适用。对于判例以不同方式适用比例原则背后的机理如何理解,她从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进行了阐释,内部视角中,必要性原则具有独立性和附随性,而概括性适用的实质其实是适用了狭义的比例原则;外部视角中,位阶秩序的显性和隐匿指向司法审查强度的区别。蒋老师重点提到必要性原则包含的“最小侵害性”标准会产生裁量压缩的效果,使司法获得介入行政权判断“触角纵深”的武器,并借由相对客观的经验性和因果率判断,形成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强度对于比例原则位阶秩序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最后,蒋老师提到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比例原则位阶秩序适用的个案要素,未来比例原则的适用将走向多元的审查标准,随着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审查范围,比例原则的适用将更加复杂和灵活。
蒋老师的讲座包含了多个重要案例,内容充实、生动。她提到,当前学界判例研读比较薄弱,应当重视起来,特别是应当重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判例里确认的个案规则相当于创设了法规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应予足够的重视。
周安平老师在与谈时谈到了法的划分问题,谈到了如何面对相关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他认为比例原则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到底是应以结果来评价还是应以以行为时的相关因素来评价,需要进行合理的斟酌。
宋晓副院长在讲话时谈到了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含义,他认为目前来看比例原则更多的是用于限制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是不是也应有所适用或拓展;比例原则的广泛适用会不会使得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面临着该原则的审查,比例原则的适用是否应该有比较固定的疆域。
严仁群老师认为,蒋老师对于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在精细化和确定化的方向上做了卓有成效的论述,整场讲座中案例和理论的结合度非常高,蒋老师的讲座提示我们冷静、深入的教义学分析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某些重要概念的不确定性,也有助于促进“共识”的形成。
田芳老师高度评价了蒋红珍老师的讲座内容,认为蒋老师的报告在精度、广度上都给人深刻印象,使我们收获很大。
最后,蒋老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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