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答复民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206号建议的答复
教高建议〔2022〕120号
您提出的“关于民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教育部认真落实《高等教育法》有关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及《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一、落实民办高校本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规定,对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高校可自主申请设置,由教育部审批;对于本科专业目录内的非国控专业,高校自主设置,实行备案制。民办高校开展专业设置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与其他高校一致,由高校统一在规定期限内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教育部支持高校按照需求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合理增设和调整专业。
二、落实民办高校高职(专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规定,除医学、教育、公安、司法等国家控制高职专业外,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在目录内非国控专业设置方向(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无须备案或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加强对专业设置的指导、监督和评估。教育部在做好国家控制布点高职专业的设置管理工作基础上,将持续指导高职院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合理设置专业。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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