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政法 省委政法委通报两起法院系统
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 1、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侯某忠,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工作懈怠,不认真履职,致使当事人控告申诉的案件久拖未办,贻误工作,2022年3月侯某忠被给予警告处分。
2、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一级科员王某刚,违规为涉案企业和主审法官牵线搭桥,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财物,2022年3月,王某刚被给予记过处分。
此前报道
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某伟,在办理企业涉恶案件过程中,接受涉案企业的宴请,让办案人拒绝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造成案件移送超期,2022年6月,方某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某,在办理涉企案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将两个有争议的事实提请检委会讨论,自行决定提起诉讼,2022年2月,李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为帮助他人索要工程项目,在明知案件存在证据瑕疵和民刑交织问题的情况下,徇私情作出有罪判决的倾向性意见。2022年2月,张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颖,在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没有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便在合议庭合议时作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决议。2022年4月,张某颖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某,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未履行法官调查职责,在审查核实证据不全面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致使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家属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4月,董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原庭长张某国,在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受一方当事人请托,违规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元。2022年3月,张某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原审判员孟某,在审理多起涉企案件中,收受财物、接受宴请,为请托企业提供帮助,孟某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22年4月,孟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四级调研员杜某芝,任该院技术处副主任期间,收受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和财物,2022年3月,杜某芝被给予撤职处分,其行政职级从四级调研员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11、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某,在办理多起涉企案件中,为请托企业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张某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22年4月,张某被开除党籍,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谢某勇,在办理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解除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帮助转移财产,2022年1月,谢某勇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杨某军,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时,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网络查询到的财产进行处置,亦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直接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杨某军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辽阳灯塔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某强,任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违规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没有严格依法轮候执行,导致他案不能依法完成执行,给企业增加经营负担,破坏营商环境,2022年2月,田某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赵某,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矛盾冲突的抵债裁定,且执行案件卷宗缺少多项文书材料,2022年1月,赵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陈某,办理涉企执行案件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认定证据和开展案件执行工作,2022年2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三庭原庭长宋某明,在执行某企业生效判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2年3月,宋某明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一庭原庭长王某,在办理某企业民间借贷案、买卖合同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中,伪造、变造有关材料,枉法裁判,2022年5月,王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级法官彭某某,滥用职权划扣企业房屋拍卖剩余款项,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法警王某某,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好处,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
21、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穆某,违反规定,对企业超标的查封并拖延执行,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范盲盒经营活动,公开征求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91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税务相关 鼓励生三孩!《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印发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指导意见》
六部门联合印发《农村公路扩投资稳就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委政法委通报两起法院系统
1、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侯某忠,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工作懈怠,不认真履职,致使当事人控告申诉的案件久拖未办,贻误工作,2022年3月侯某忠被给予警告处分。
2、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一级科员王某刚,违规为涉案企业和主审法官牵线搭桥,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财物,2022年3月,王某刚被给予记过处分。
此前报道
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方某伟,在办理企业涉恶案件过程中,接受涉案企业的宴请,让办案人拒绝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造成案件移送超期,2022年6月,方某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某,在办理涉企案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将两个有争议的事实提请检委会讨论,自行决定提起诉讼,2022年2月,李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为帮助他人索要工程项目,在明知案件存在证据瑕疵和民刑交织问题的情况下,徇私情作出有罪判决的倾向性意见。2022年2月,张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颖,在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没有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便在合议庭合议时作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决议。2022年4月,张某颖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某,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未履行法官调查职责,在审查核实证据不全面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致使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家属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4月,董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原庭长张某国,在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受一方当事人请托,违规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元。2022年3月,张某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原审判员孟某,在审理多起涉企案件中,收受财物、接受宴请,为请托企业提供帮助,孟某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22年4月,孟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四级调研员杜某芝,任该院技术处副主任期间,收受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和财物,2022年3月,杜某芝被给予撤职处分,其行政职级从四级调研员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11、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某,在办理多起涉企案件中,为请托企业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张某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22年4月,张某被开除党籍,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谢某勇,在办理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解除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帮助转移财产,2022年1月,谢某勇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杨某军,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时,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网络查询到的财产进行处置,亦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直接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杨某军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辽阳灯塔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某强,任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违规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没有严格依法轮候执行,导致他案不能依法完成执行,给企业增加经营负担,破坏营商环境,2022年2月,田某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赵某,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矛盾冲突的抵债裁定,且执行案件卷宗缺少多项文书材料,2022年1月,赵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陈某,办理涉企执行案件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认定证据和开展案件执行工作,2022年2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三庭原庭长宋某明,在执行某企业生效判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2年3月,宋某明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一庭原庭长王某,在办理某企业民间借贷案、买卖合同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中,伪造、变造有关材料,枉法裁判,2022年5月,王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级法官彭某某,滥用职权划扣企业房屋拍卖剩余款项,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法警王某某,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好处,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
21、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穆某,违反规定,对企业超标的查封并拖延执行,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