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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条例发布,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问津学术 2023-03-25

陕西省律师条例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制定律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二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律服务欠缺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放宽设立条件。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跨县(市、区)变更住所,需要变更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按照法定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法定设立程序或者终止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处理受理的业务事项,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的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利益冲突审查、风险控制、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培训教育、年度考核、违规律师辞退、投诉查处、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公平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与本省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所,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第三十条  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法律服务。

第四章 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四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安排律师会见,不得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看守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第三十六条  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开庭日期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三十九条  律师助理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可以随同辩护律师会见,参与会见的律师助理人数为一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助理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代为办理立案、提交领取法律文书,协助阅卷。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但律师助理不得发表代理、辩护意见。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本人通过网络传播媒介等方式对案件发表不当言论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以下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一)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普法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处、代理案件等方式,引导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二)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采取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代理案件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

(三)参与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宣讲、法律咨询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四)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其他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律师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为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履职提供法律顾问等辅助性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五章 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投诉的律师。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查属实的,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系统,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信息应当及时记录、披露,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五十一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提供服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五)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六)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七)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八)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律师制度,推动工作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快涉外、商事纠纷、工程建设、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品牌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或者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明显不当的,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监督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或者其他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律师事务所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或者没收相当数额违法所得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律师或者其他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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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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