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一)

问津学术 2022-10-05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永葆自我革命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坚持不懈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深入贯彻落实六次全会精神,狠抓业务指导提质增效,构筑了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指导性案例常态化征集审编机制。在对内蒙古、河南、湖北、海南、云南等省(自治区)和广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提供的指导性案例素材稿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在对其中所涉“执纪执法要点”和“指导意义”相应内容审慎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严格遵循纪法规定,针对执纪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理解不统一、性质认定不精准、处理处置不恰当、程序手续不规范等重点难点问题,精准提炼和挖掘充实具有指导意义的核心观点,组织编写了第三批(2022年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务接待中“吃公函”、损害群众利益“乱摊派”以及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做好容错减责免责工作等问题,通过生动案例,释纪说法论理,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指导性案例的精神要旨,着力提升精准把握执纪执法标准和运用政策策略能力,切实做到强化监督有态度、执纪问责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增强“三不腐”一体推进治理成效,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姚某使用“空白公函”报销案

(2022年指导性案例第1号,总第8号)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空白公函”;“吃公函”;由风变腐;贪污侵占

【执纪执法要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党风政风为之焕然一新。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公款吃喝等突出问题,“舌尖上的腐败”得到有效整肃,但使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搞违规吃喝,以及“一函多吃”等隐形变异问题开始抬头。使用“空白公函”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本质上是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已经由风变腐,必须下大气力予以整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要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深刻认识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滋生掩藏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加剧不正之风、甚至催生新的作风问题,坚持正风肃纪不可分割,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反复抓、抓反复的坚韧和执着,切实做到匡正风气、严肃党纪。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姚某,中共党员,A省B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总支书记、支队长。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姚某等人5次参加该支队组织的超标准公务接待,饮用高档酒水,且每次公务接待均提供高档香烟,共计超标准支出25590元。事后,为处理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经姚某同意,该支队向外单位索要多份“空白公函”,虚构接待事项,将上述费用25590元在本单位报销。2021年7月,姚某使用“空白公函”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将其私人用餐费用共计4327元在本单位报销。2022年4月,姚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纪违法所得4327元予以责令退赔。同时,责令提供和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的姚某等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别退赔违纪所得共计25590元。

【指导意义】

1.准确认定使用“空白公函”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性质

本案处理过程中,关于姚某多次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同意使用“空白公函”报销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的问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但对于姚某使用“空白公函”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则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经构成贪污,属于职务违法,不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姚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知私人用餐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仍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一把手”职务上的便利,使用“空白公函”在本单位报销私人用餐费用4327元。姚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财物所有权,也侵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本质是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已经由风变腐,应予严肃处理。鉴于其贪腐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

2.精准把握“吃公函”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定性处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根据上述规定,“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成为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但与此同时,个别党员干部也动起了利用公函“做文章”、搞违规吃喝的“歪心思”。实践中,对于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的定性处理,通常按照以下情形把握:

一是无公函接待,即接待单位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此类问题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无函不接待”的明确规定,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对所涉及费用予以责令退赔。

二是“一函多吃”,即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此类问题钻了公务接待活动的“漏洞”,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其中,所涉及的费用除正常接待费用外,其余部分均属于违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

三是通过使用“空白公函”等方式,套取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一方面,套取资金行为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套取资金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的行为也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鉴于上述两类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的费用,执纪执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处理”,即按照套取资金后的违纪行为性质,分别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予以定性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套取资金后拟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但尚未实施即被查处的,因后续的违纪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但套取资金行为本身即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择一重处理”原则,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此类问题中套取的资金,根据是否实际用于违纪行为,相应予以责令退赔或者纠正。

上述3种情形中,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监察责任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理。实际套取资金后拟用于违纪违法活动但尚未实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

此外,实践中还发现,有的单位因业务经费紧张等原因,存在利用“空白公函”套取资金用于正常公务支出的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行为看似“情有可原”,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实则是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

3.严肃追究“吃公函”问题中其他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

在“吃公函”问题中,除了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还包括被接待方、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等相关责任人。对于这些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予以恰当处理。

一是对接受无公函接待或者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人员,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其按照应当承担的份额退赔违纪款。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

二是对违规向其他单位提供“空白公函”的人员,应当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具体情节轻重,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处理。

【相关条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五十八条第(四)(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

第五条第二款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七条第一款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第一款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编辑:刘远航

校对:张颖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附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律师申请面试考核管理系统即将上线

最高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最高法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人社部、教育部发文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最高检、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严格规范做好就业统计工作
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附全文)

定了!这些人可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篇

最高法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篇

我们已经用过很多次了,真实有效!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含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含全文中英文版)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办重磅通知:明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郑州人大表决通过!这些场所必须戴口罩扫码,违者将被罚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律师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有吗?

参加法考需要学位证吗?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两部门部署“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统一回答: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点击标题即可跳转查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来了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典型案例

高校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例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高校教师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这个国家标准明确了!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