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相关介绍与案例全文如下:
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海事裁判规则、创新海事审判机制、提升海事审判能力,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2022年6月8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同时,彰显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作用,围绕管海、用海、护海目标,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有效管控和综合治理。
二是保护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发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海运秩序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审理新型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加强对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贸易稳定发展。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在运输合同承托双方之间合理分摊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交易成本,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积极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暂时困难的造船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助力推动造船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持续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准确认定当事人住所地,依法行使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明确拖航运输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路径,准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
案例1: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海警局查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文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海口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举措。
【一审案号】(2020)琼72刑初1号
案例2:陶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华青6766”运砂船无合法运砂单据,涉嫌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内实施违法采砂作业。宝山区水务局对陶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其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口10号锚地北侧水域组织运砂船实施违法采砂行为,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江砂及运砂船舶。陶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宝山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陶某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的装运行为客观上已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指的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构成要件。宝山区水务局系基于涉案非法采砂的货值,参照长江委制定的细化裁量标准,在《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金额,处罚裁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长江大保护非法采砂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为严厉惩治长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长江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活动船舶更是对运砂船舶经营人的精准打击。人民法院从严格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与最高准则出发,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让《长江保护法》这一剂对症猛药真正发挥疗效;维护了行政机关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发挥了海事司法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为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案号】(2021)沪72行初1号
案例3: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佣拖轮将无动力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舟山拖至台州三门,执法人员于6月19日查获该船。经台州海事局现场勘察,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台州海警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案涉“三无”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海警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中洋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罚没财物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并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台州海警局作出没收中洋公司所有的“三无”船舶的处罚决定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中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洋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三无”船舶长期脱离监管,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管理、港口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对其坚决清理、取缔。本案为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进一步明确了“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为海上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支持了海上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结论和行政处罚依据,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海事司法为依法开展海上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维护海运秩序,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的有力支持和监督。
【一审案号】(2020)浙72行初1号
【二审案号】(2020)浙行终1766号
案例4: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与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等为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设计、建造及样机研制事宜签署《研制合同》,万泽丰公司为出资方,海洋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建造。2018年5月底,全潜式深海养殖装备“深蓝一号”出坞,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投入使用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就“深蓝一号”建造质量问题,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协商未果,万泽丰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洋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海洋工程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万泽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费用等。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研制合同》系承揽合同,依法有效。“深蓝一号”因不适拖和拖带时间过长发生倾斜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救助和临时修复产生的费用。“深蓝一号”既已交接,万泽公司应依约支付欠付的费用,海洋工程公司应对“深蓝一号”的质量瑕疵依法承担修理义务和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类型典型案例。案涉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深蓝一号”项目,是我国海洋养殖产业从浅海走向深海,从分散的个体养殖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养殖的重大突破。法院依法查明新型设备存在的缺陷及原因,为后续网箱的建造提供经验借鉴;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确定损失的数额,既注意保护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也注意保护研制建造单位的创新积极性,鼓励其继续改进网箱工艺;积极探索判后调解模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基础上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为双方化解纠纷、继续合作提供了可能。2021年6月底,项目方宣布依靠“深蓝一号”网箱进行的首批国产深远海三文鱼规模化养殖收鱼成功。
【一审案号】(2019)鲁72民初124号
【二审案号】(2021)鲁民终861号
案例5: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因大连市突发境外输入型新冠肺炎疫情,凯洋公司通过马士基公司海运进口的10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滞留大连港数月,超过了马士基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凯洋公司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马士基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箱费189万余元,否则拒绝交货。凯洋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其交付货物。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凯洋公司提交了人民币200万元的现金担保,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凯洋公司交付案涉集装箱货物。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重大影响,滞留港口的货物出现爆炸式增长,导致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滞箱费纠纷频发。2021年初,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近30件关于集装箱滞箱费的海事强制令申请。法院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打破僵局,加速了滞港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并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保护了航运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相关纠纷多数通过和解或者法院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法院还进一步就加快进口货物检测进度、加大相关费用减免力度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获得高度重视和迅速采纳。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促成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为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强大助力。
【一审案号】(2021)辽72行保16号
案例6: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与百鲜食品(福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5日,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自阿根廷运输装载于集装箱的冻鱿鱼至中国福建马尾港,收货人为百鲜公司。因自2020年下半年起,境外进口至福州马尾港的冷链货物实行新冠病毒检疫措施,案涉货物于2020年11月6日运抵中转港厦门时先行卸下,直至2020年12月21日才运抵目的港马尾。双方就中转期间额外产生的集装箱滞留费用的负担发生纠纷,马士基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百鲜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运输合同确因目的港疫情防控因素而无法正常履行,马士基公司将货物安全存放在目的港的邻近港口厦门港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3条的规定,其本可以主张已履行完毕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义务,且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仍坚持等到目的港具备卸货条件时,继续完成支线转运任务。马士基公司因疫情防控承受了额外成本负担,百鲜公司作为收货人,从马士基公司提供的海运服务中实际受益。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对集装箱货物中转滞留的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的受益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百鲜公司补偿马士基公司集装箱中转港滞留费用的50%。一审判决百鲜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补偿款,驳回马士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公平原则,合理认定中转港集装箱滞留费用数额,并判定双方对因疫情防控在中转港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和费用予以分摊。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对航运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坚持等待目的港具备卸货条件后完成运输合同全部义务的行为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司法支持,在目前航运经济遭受疫情巨大影响的背景下,对鼓励航运企业恪尽职守、促进航运复苏具有积极作用。判决合理确定相关费用数额,平衡船货双方利益,依法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疫情影响下国际贸易顺畅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审案号】(2021)闽72民初165号
案例7: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底,受国际航运市场波动影响,通德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发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劳务合同等系列债务纠纷。通德公司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定义务,各申请执行人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执行案件10余件,申请执行总标的额近2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对涉通德公司执行案件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中,通过主动走访当地相关企业、召开债权人会议,积极运用以物抵债、执行担保,发动企业投资人亲友圈朋友圈互帮互助共度难关等方式,最终促成了“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获得救济、小标的案件一次执行到位、大标的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典型意义】
我国是承接订单量最多的全球第一造船大国,民营造船企业是推动造船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主体。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导致大量外来订单取消、资金链断裂。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执行中的能动性,积极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司法手段保产业链供应链,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民营造船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减少市场、融资风险和疫情对其造成的影响,为造船企业避免破产、度过生死难关赢得机会,使其迎来了后疫情时期造船市场的回暖,能够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了切实保障。案涉系列执行案件的处理,是海事法院服务“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助推造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体现。
【执行案号】(2020)苏72执106号等10案
案例8:东盛航运有限公司(ORIENTAL PRIME SHIPPING CO.,LIMITED)与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HONG GLOR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东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宏达公司,就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东盛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宏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作为注册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主要办事机构,也无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宏达公司系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离岸公司,但案涉租船确认书、仲裁裁决均记载其经营地在中国上海,且在案涉业务往来邮件中亦称宏达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该关联公司办公地址与案涉租船确认书记载的宏达公司地址一致。综合上述证据确认中国上海系宏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宏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因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故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裁定作出后,宏达公司主动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支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注重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通过裁判明确了当外国离岸公司注册地、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本案审查中秉持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精神,通过对被申请人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准确认定,确定管辖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并依据公约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促使宏达公司主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恪守国际公约义务,对仲裁领域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友好支持态度,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一审案号】(2020)沪72协外认1号
案例9:天津轮驳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基本案情】
程远公司受华锐公司的委托自大连至汕头港运输岸桥、滚装工具等。程远公司将上述货物装载于烟台打捞局所有的“德浮15002”驳船,并期租了轮驳公司所有的“津港轮35”轮拖带“德浮15002”驳船。拖航至厦门港东南约25海里处,遭遇恶劣天气,拖缆断裂,发生海损事故。轮驳公司申请以“津港轮35”轮的总吨位作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计算标准。华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案涉货物是以拖轮拖带驳船的方式进行运输,拖轮和驳船是一个整体,应当以拖轮和驳船的合计吨位计算基金数额。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津港轮35”轮和“德浮15002”轮分属不同企业所有,轮驳公司无权对驳船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等事宜作出处分,亦无义务为他人的船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华锐公司以拖轮及驳船的总吨位计算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一审裁定准许轮驳公司按“津港轮35”轮总吨位计算数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拖航运输是海上运输的重要形式之一,特别是在海洋工程设备等超限大件货物的运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拖带作业由拖轮和驳船等被拖物同时完成,发生海事事故后还可能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承拖方与被拖方在发生海事事故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以何标准设立基金,《海商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案明确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在拖轮与驳船并非同一船舶所有人,相关责任并未确定时,以拖轮及驳船的总吨位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处理有助于厘清相关法律适用争议,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一审案号】(2020)辽72民特114号
【二审案号】(2021)辽民他280号
案例10:“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天使力量”轮的船舶所有人为利比里亚天使动力投资公司(Angeliki Dynamis Investment Corporation),登记的船籍港为希腊比雷埃夫斯,船舶管理人为泛大洋海事公司(Panthalassa Maritime Corporation)。2021年1月中旬,泛大洋海事公司分别与斯维里亚诺斯(Syrianos)等数名希腊籍船员、杰森(Jayson)等13名菲律宾籍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协议。2021年3月,因与案外人产生纠纷,天使动力投资公司弃船,“天使力量”轮被广州海事法院扣押并依法拍卖。拍卖过程中,船长斯维里亚诺斯等2名希腊籍船员和杰森等13名菲律宾籍船员提起诉讼,请求天使动力投资公司支付船员应得劳务报酬等各项费用,并请求确认相关海事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在“天使力量”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15名外籍船员与天使动力投资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应分别适用船员雇佣合同中约定的菲律宾法律和希腊法律。船长作为船东代表确认了外籍船员应得的劳务报酬等具体数额,有关确认行为的效力应适用希腊法律。15名船员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请求,适用中国法律。判决支持15名外籍船员有关劳务报酬等诉讼请求,同时确认上述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可在“天使力量”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案涉纠纷系外国公司与外籍船员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法院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准据法,并结合法院查明和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准确查明和适用希腊法律和菲律宾法律,维护了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本案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路径,准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构建并完善外国法查明及适用的法律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广州海事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手机移动微法院为外籍船员提供线上视频代理见证等跨境诉讼服务,并积极帮助长期被困船上的外籍船员离船回国。2021年7月,希腊代表团在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08次会议上专门向积极推动“天使动力”船遗弃船员事件解决的相关各方表达了感谢。
【一审案号】(2021)粤72民初956号等15案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篇
我们已经用过很多次了,真实有效!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含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含全文中英文版)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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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