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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三)

问津学术 2022-10-05

徐某对抗组织审查案

(2022年指导性案例第3号,总第10号)

【关键词】

对抗组织审查;政治纪律;纪法贯通

【执纪执法要点】

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首要的政治品质。忠诚是纯粹的、无条件的,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对党忠诚老实,特别是在犯错误后,更应当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认真反省检讨,积极配合组织查清事实,决不能欺骗组织、对抗审查,妄图以此逃避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发现、准确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对抗性”特征,既不人为拔高,也不姑息纵容,通过精准认定和恰当处置,实现执纪执法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徐某,中共党员,A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2020年10月,徐某接受私营企业主陈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在A省承接道路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陈某现金20万元。2021年3月,A省纪委监委接到反映徐某在工程领域以权谋私的匿名举报,经研判认为举报信反映的问题线索较为笼统,可查性不强,决定对徐某进行函询。徐某随即与陈某串供,统一口径声称上述20万元系借款,并伪造了借据、收条,制造了借款、还款假象。此后,徐某在给A省纪委监委的书面回复中,自称因儿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曾向承接A省道路工程项目的私营企业主陈某借款20万元,已经归还,但并未利用职权帮助陈某承接工程,也没有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同时主动表示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确有不妥,愿意承认错误、接受处理。A省纪委监委收到函询回复后,认为徐某问题较为轻微,对其予以批评教育。2022年1月,A省纪委监委接到反映徐某收受陈某贿赂的信访举报,初步核实后对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查明其收受陈某20万元贿赂的事实。同年5月,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

1.准确认定对抗组织审查和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本案处理过程中,关于徐某与陈某串供、伪造证据的问题,应当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但对于徐某在接受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将受贿谎称为借款的行为,则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在回复组织函询时,不是出于畏惧、侥幸心理简单否认问题,而是按照与陈某串供的情况编造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企图逃避处理。从本质上看,徐某不如实回复组织函询和串供、伪造证据的行为,均基于对抗审查、逃避处理的同一个主观故意,应当一并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对抗性”,本质上反映的是党员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政治问题。本案中,徐某为掩盖受贿问题,在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后才回复函询,明显具有欺骗组织、逃避惩处的主观动机,其行为的“对抗性”特征十分典型,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区分“对抗组织审查”与“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两类问题,既要善于从政治上加以甄别判断,也要注意避免简单泛化认定,从“违规”和“有责”两个要素出发,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精准认定。一方面,要重点核查被审查人是否客观存在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同时注意查明其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其采取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是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则要注意把握被审查人是否具有刻意误导审查、欺骗对抗组织的主观意图,综合考虑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违纪违法行为实施后、组织启动审查前,党员采取串供、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方式企图掩盖事实、逃避惩处的,鉴于其行为从本质上看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与组织离心离德,应当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同时,认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精准适用相应条规。比如,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串供、伪造证据等行为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时方将上述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规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因此,如串供、伪造证据等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不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而应当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予以评价。又如,通过打探巡视巡察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模拟巡视巡察谈话等方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其行为本质上是为了防止组织发现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鉴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已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如该行为发生或者持续至2018年10月1日后,应当直接认定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如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前,则可以根据行为发生的具体时点、情节严重程度,依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认定为“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或者依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予以评价。

2.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中规范表述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自觉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来衡量违纪违法行为,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这就提醒我们注意,一些违犯党纪的行为可能并不同时构成职务违法。比如,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上述行为只是在追究监察责任时的法定从重情节,并非独立的可作为政务处分依据的违法事实。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以及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上述行为既不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也不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仅属于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应当考虑和把握的酌定从重情节。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制作处分决定文书时,要注意精准表述,体现纪法双施双守的要求。

本案中,徐某被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对于徐某对抗组织审查的问题,应当在党纪处分决定书和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分别作出恰当表述。一是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将徐某对抗组织审查的问题在“违反政治纪律”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二是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不宜将徐某对抗组织审查的问题在“违反政治要求”部分单独列明,而是作为从重处分情节予以说明,可参考如下表述:“徐某采用串供、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方式妨碍调查,具有从重处分情节。”

由本案引申开来,有的违纪行为虽然同时构成违法,但违纪和违法类型可能并不一一对应。比如,对于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则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对于此类情形,可作如下处理:一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参加迷信活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为确保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顺畅衔接,避免针对同一行为出现不同评价,可对政务处分决定书中的违法行为类型作出调整,即将参加迷信活动问题在“违反政治要求”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二是在仅给予党纪处分或者仅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下,则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应规定,分别在“违反政治纪律”或者“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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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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