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
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
五年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孕育诞生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2017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至今已五年。2022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经过持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办案量稳步增长,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8万件,行政公益诉讼61.4万件。从历年办案数量看,2018年突破10万件,2019年为11万余件,2020年达到15万余件,2021年为16.9万件,2022年1至6月为10.1万件。从办案效果看,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82万千克,查处、回收假药和走私药品约6万千克;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约159.5亿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约337.2亿元,收回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5.8万亩。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新形成了“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全国共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2万余件;行政机关诉前阶段回复整改率已从2018年的97.2%持续上升至2021年的99.5%。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则提起诉讼,促进依法行政,警示、教育社会面。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检察机关深化落实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公益诉讼检察举措;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农村土地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食用农产品安全保护、精准识贫扶贫等“三农”领域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与全国性专项整治协同,主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防治污染法执法检查、参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因地制宜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各地通过符合本地特色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更广范围、更深层次融入国家治理。
五年来,最高检先后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等专项监督活动,聚焦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切身需要,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效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2021年,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件,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案件104件,实现省级院自办案件立案全覆盖,推动了一系列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得到解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创新推进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发展完善。健全办案规范,狠抓自办案件,提升办案质效。此外,还推动构建跨区划、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以科技赋能调查核实质效提升,创新社会支持公众参与机制等。
五年来,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取得新成效,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走向更广阔空间、发挥更大作用。2018年以来,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以单行法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在相应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新领域案件10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约10万件、民事公益诉讼约4000件。其中,办理公共安全领域案件3.7万件,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案件1万余件,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案件5000余件,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案件4000余件,国防军事利益保护领域案件900余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180件。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五周年
工作情况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孕育诞生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了专门说明,深刻阐释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随后,中央深改组(委)先后三次召开会议,分别就改革试点和全面实施作出部署,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2017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五年来,办案量稳步增长,办案质效不断提升。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8万件,行政公益诉讼61.4万件。从历年办案数量看,2018年突破10万件,2019年为11万余件,2020年达到15万余件,2021年为16.9万件,2022年1至6月为10.1万件。从办案效果看,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82万千克,查处、回收假药和走私药品约6万千克;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约159.5亿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约337.2亿元,收回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5.8万亩。
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心、重视下阔步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7年9月在向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发出贺信中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2021年12月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始终指引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党中央2021年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最高检党组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理念引领实践并总结完善,形成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公益诉讼检察并非“零和博弈”,本质是通过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监督,助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到各方面大力支持。五年来,这一理念从最初的履职要求层面延展到最终效果实现层面,从对检察机关履职要求演变为多方共识,从检察机关与政府及其部门共赢扩展到立法、执法、司法等整个治理共同体共赢。行政机关从最初的不理解到支持配合,再到主动要求监督、寻求公益诉讼在行政执法手段不足时提供法治赋能,彰显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巨大成效。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充分运用党领导一切这个最大的政治优势,积极有力促进行政机关发挥主动纠错机制作用,以磋商或者检察建议等非诉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前端治理,推动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环节得以解决。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全国共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2万余件;行政机关诉前阶段回复整改率已从2018年的97.2%持续上升至2021年的99.5%。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则提起诉讼,促进依法行政,警示、教育社会面。树立“持续跟进监督”理念。为保证办案效果,强调从诉前程序、到提起诉讼再到判决执行,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持续跟进,并把全流程整改效果的“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努力让受损公益得到恢复。同时要求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和区域整治,并促进形成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二、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促进国家治理独特制度效能
一是深化落实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公益诉讼检察举措。最高检组织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挂牌督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问题线索;制定印发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召开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等,深入推动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促进“一条长江、共同保护”。沿江检察机关深化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专项行动,重庆在全市44个检察院设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刑事检察协同协作,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强化渔业生态资源修复。安徽省检察机关引导违法行为人及行政机关放流各类幼鱼3000余万尾。江西省检察机关部署非法销售渔具专项监督活动,助力源头查处。二是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最高检联合水利部推动沿黄九省(区)河长办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推动黄河全流域生态治理。专项期间,共依法清理整治河道内“四乱”问题9544个,督促清理污染水域面积3.6万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3173余公里,督促整改拆除违法建筑340万平方米。沿黄河九省(区)省级检察院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检察论坛,共同推动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河南省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分别与水利部黄河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会签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黄河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取得新突破。宁夏检察机关持续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与省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活动。三是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全国检察机关围绕农村土地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食用农产品安全保护、精准识贫扶贫等“三农”领域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兵团检察机关针对农业残膜污染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农田土壤保护。湖南、湖北、贵州、广西、辽宁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三农”专项监督活动。陕西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同时印发《农村面源污染专项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四是加强与全国性专项整治协同。主动对接中央环保督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参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安徽省检察院紧盯粮食安全,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理专项监督活动,通报违法占地典型案例7起,联合挂牌督办4起。五是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下发系列工作指引,对重点涉疫领域工作开展提供具体指引,引导各地按照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司法办案工作,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安徽省检察院重点摸排冷链食品、进口食品的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问题线索,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和提起惩罚性赔偿等方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六是因地制宜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本地中心工作。各地通过符合本地特色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更广范围、更深层次融入国家治理。北京市检察院部署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监督活动,服务保障建党100周年庆祝活动、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黑龙江、吉林、辽宁检察机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开展“保护黑土地,守护大粮仓”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南水北调中线六省市检察机关召开“服务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会”,建立省际协作机制,持续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助力一渠清水安全北送。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开展“守护北疆草原林地”专项监督, 恢复林地3.16万亩、草原3.87万亩,入选2021年内蒙古十大法治事件。云南检察机关深化“金沙江流域和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发布《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白皮书》。吉林、江西、广西、陕西检察机关分别开展“松花江流域保护”“守护鄱阳湖”“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秦岭生态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
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效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从政治上看是一项党的民心工程。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在具体工作中,围绕群众身边事,以专项活动为抓手,把好事抓常办实。最高检先后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等专项监督活动,这些活动都聚焦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最切身需要,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助力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广东省湛江市检察机关针对某农场养猪场排污污染湛江市饮用水源地鹤地水库严重危及饮用水安全发出检察建议,先后6次牵头召开多部门参加的污染整治联席会议,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跟踪落实,全面完成辖区10家违规养殖场的清拆任务,共拆除养殖场6800余平方米,妥善处理好生猪600余头、鸭子1.6万只,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之源”。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镇农贸市场食品小作坊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小作坊监管盲点,督促相关部门理顺监管职责,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推动市县两级食安委对36个乡镇136家食品小作坊进行整顿,减少乡镇食源性安全隐患。
四、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创新推进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
一是针对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办案实践中操作性规范不足的问题,完善办案规范,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审判程序、诉讼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夯实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针对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存在的规范依据分散、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这是检察机关第一部系统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为办案提供了全流程、体系化的规范依据。不断摸索重点领域、环节办案规律,出台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两个办案指南以及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两个工作指引,推动逐步形成覆盖面宽、操作性强的办案指引体系。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最高检第八厅发布“公益诉讼检察七条禁令”,山西省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检察院印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实施办法》,强化跟进监督的精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海南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海洋公益诉讼和海洋生态修复的工作指引》,促进规范办理海洋生态修复类案件。
二是针对制度全面推开初期省级以上检察院直接办案较少、办案质效不高的问题,加大最高检和省级院自办案件力度。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件,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案件104件,实现省级院自办案件办案全覆盖,推动了一系列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得到解决。如对涉及山东、江苏、河南、安徽4省34县(市、区)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专项立案205件,督促全流域协力扭转治污困局,重现一湖碧水。
三是针对公益损害问题往往跨不同区域、分散治理效果不佳的问题,建立跨区划协作机制。最高检制定出台了《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指导意见(试行)》;推动建立全国重要江河湖泊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协作机制,长江流域21个省界断面已全部会签协作机制。京津冀检察机关、天津等大运河沿线八省市检察机关分别会签海河流域、大运河沿线公益诉讼管辖协作意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分别签订长三角区和环太湖流域公益诉讼协作意见。陕西、山西、河南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汾渭平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检察机关共建东北三省一区林业生态资源和东北虎豹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重庆、四川检察机关建立长江、酉水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管辖协作机制。四川、西藏、云南、青海、甘肃、新疆六省区和新疆兵团检察院签订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意见等。
四是针对基层办案压力阻力较大的问题,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复杂,绝大多数在基层办理,基层检察院往往面临较大办案压力和阻力,为克服这一难题,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上下级领导体制,发挥各级院不同的优势和作用,探索建立一系列适应公益诉讼办案需要的一体化机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优化以省级院为龙头、市级院为主干、基层院为基础的上下一体、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运转高效的办案格局。上海市院制定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细则、案件质效评定办法、线索平台管理规章等文件,建立一体化办案、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案件质效评定等机制。陕西等省级检察院成立指挥中心,检察长任指挥长,强化办案信息汇集、质量把控、协调指挥、力量调配以及信息发布。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专案中,污染问题涉及桂、黔、滇三省(区)五县(市),仅靠一地之力难以推动全面治理,最高检抽调桂、黔、滇三地47名检察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在四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了长期困扰三省交界地区群众的湖水污染问题。
五是针对公益损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以科技赋能提升调查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科学院成立生态环境鉴定联合实验室,江苏、浙江省检察院分别与本省生态环境厅成立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等。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无人机等调查设备配备,建设一批快速检测实验室,有效提高取证、检测的质效。贵州检察机关建设无人机辅助调查取证平台,对无人机实行统一认证调度,强化图像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及证据转换,实现传统“平面化”取证向“立体化”转变。
六是针对公益保护协作不足的问题,加强跨部门合作机制。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检察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努力搭建范围更广、更有效管用的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消费者协会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试点方案》。与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为助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制定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办督办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搭建合作机制,推动解决环境污染案件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
七是针对公益保护社会参与度、知晓度有待提升问题,创新社会支持机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广诉前圆桌会议、听证、公开宣告、现场送达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度和公信力。如福建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虽有整改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整改确有困难,或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需协调配合共同履职的情况,建立了圆桌会议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召集相关部门、组织以及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最高检推动建设“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启动在12个省份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吸收志愿者1.6万余人,提报线索1128件。辽宁省检察院在《辽宁日报》开通检察公益诉讼“问需”通道,1096名各行各界各业群众和代表建言献策,收集案件线索771条。重庆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38个基层院聘请观察员1161名,为办案提供线索107条。山东省检察院研究制定《公益观察员聘任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聘请生态环保、食药安全等领域业务专家担任公益观察员。上海建立公益诉讼举报奖励机制,制定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五、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取得新成效,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走向更广阔空间、发挥更大作用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精神,将“等”外探索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2018年以来,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以单行法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在相应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这些地方立法对贯彻执行有关上位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等提供了补充、解释依据。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新领域案件10万余件,其中民事约4000件、行政约10万件。其中,办理公共安全领域3.7万件,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1万余件,特殊群体权益保护5000余件,个人信息领域4000余件,国防军事利益领域931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180件。
一是安全生产领域。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违规采矿导致地面坍塌、违法建设施工带来的消防交通安全隐患等一系列与生产工作联系紧密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上海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3000多公里的高铁沿线排查出400余处安全隐患,针对京沪高铁、沪杭高铁段违章建筑、非法侵占、危险品堆放等涉高铁安全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38份,推动风险排查整治。浙江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监督行动,全省共立案546件。贵州省检察院开展“安全生产守夜人”专项行动,配套制定相关办案指导意见等。二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高检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发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回应整治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快递物流泄露个人信息、骚扰电话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监督纠正南浔古镇景区违法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人体生物学特征采集识别系统使用情况专项排查,立案249件,推动建立关于人体生物特征的安全技防系统监管协作机制等。三是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扎实开展长城、大运河文化、传统村落保护、红色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先后发布10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13件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开展全国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下发《关于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好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发布14件红色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河北省检察机关推动“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向纵深开展,组织开展全线踏查长城活动,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收集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山东省检察院开展“保护大运河”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充分发挥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河道水系治理和文化遗产保护效能。湖南省检察院推动出台《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写入地方性立法。广西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学党史 缅英烈 护忠魂”保护英烈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聚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红色血脉。四是国防和军事利益领域。最高检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制定《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发布2批共13件军地协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与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空军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空军机场净空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和北京军事检察院联合办案,妥善解决某机场树木超高等影响军机飞行安全问题。广东省检察院与广州军事检察院、广东海警局签订《关于加强检警军地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加强海洋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五是特殊群体权益保障领域。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联合发布10件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杭州经验,在全国部署常态化专项监督,将“有爱无碍”进行到底,帮助“无码老人”消除“数字鸿沟”。总结推广山西关于赡养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引。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指导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促进故宫、八达岭长城、天坛、圆明园等40余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赢得社会高度评价。
六、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理论体系
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检察机关坚持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同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在制度完善与实践办案中都与学界保持良好互动,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吸收学界的意见建议,积极支持学界开展公益诉讼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或研究院为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研究基地2020年在法学院开设面向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公益诉讼法学课程,编写公益诉讼法学教材,并在全国首家设置公益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向,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各地检察机关也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设立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综合研究基地。
检察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制度设计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制度运行中体现出效率、效果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国际影响持续扩大。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深化国际合作,促进交流互鉴,宣传公益保护中国方案,为公益保护这一世界难题贡献中国智慧。最高检参加世界自然保护大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等重要国际会议,与越南、蒙古、白俄罗斯、匈牙利等国检察机关进行业务交流,与欧洲环保协会等国际组织联合举办国际研讨会,宣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瞩目和好评,成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一张亮眼名片。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法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附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最高法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人社部、教育部发文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
最高检、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严格规范做好就业统计工作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附全文)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守护农村生态环境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篇
我们已经用过很多次了,真实有效!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含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含全文中英文版)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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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