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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指导意见》

问津学术 2023-03-25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部署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共青团的基层建设和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全团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基层,把力量和资源充实到基层,使基层真正强起来。2019年7月,中央书记处专题审议通过了《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综合试点方案》;2021年5月,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试点扩大至全国621个县区。团中央总结将近三年的实践,提出了本指导意见。
通知强调,各级团组织要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准确领会改革意图,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以干部来源多元化、组织方式多样化、引领动员网络化、工作内容项目化、生存资源社会化、运行机制扁平化为主攻方向,强化政治功能、形成社会功能,持续提升基层团组织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力争明年年底前完成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任务。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由省级团委统筹,在县(市、区、旗)党委领导下实施,市、县两级团委具体抓落实,省、市、县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通知要求,全体团干部要发扬历史主动,紧跟时代步伐,大胆解放思想,增强危机意识,勇于自我革命,忠实履行职责,始终把工作基点建立在自我奋斗上,以时不我待的精气神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以本地区党的青年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效体现对党的忠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指导意见明确了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目标要求。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不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目标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勇于自我革命,以破除“机关化”作风和“行政化”依赖为主要任务,以干部来源多元化、组织方式多样化、引领动员网络化、工作内容项目化、生存资源社会化、运行机制扁平化为主攻方向,着力推动共青团在县域强化政治功能、形成社会功能,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通过改革,在团的骨干队伍巩固壮大、团组织覆盖大幅拓展、团员先进性持续提升、团组织功能明显增强、党的领导机制更加健全等方面初步形成并巩固若干重点成果。
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共9项改革举措。改革团的工作力量选用机制方面,重点拓宽团的工作骨干来源渠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拘一格从严选拔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的优秀青年人才进入团的工作骨干队伍;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区分县级团委和基层组织,分岗分类定工作职责、定工作目标、定奖惩办法,增强工作实绩约束。改革组织设置和动员机制方面,重点健全县域团的组织体系,加强县级团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建设,强化各个领域团的组织覆盖和建设质量;丰富拓展基层组织形态,大力建设枢纽型青年之家、活动型青年社团、互动式网络社群,培育团属青年社会组织,提升组织动员效能;改革团的资源筹措机制,充分依托党赋予的资源和渠道,用好共青团内生资源,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提高社会化生存能力。改革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机制方面,重点严格入团标准和程序,坚持政治标准,优化规模结构,建立并落实积分、评议入团制度;改进团员教育管理机制,聚焦为党育人,加强政治训练和政治锻造,提升组织生活质量,团支部每年开展专题理论学习不少于4次;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衔接贯通,落实少先队阶梯式成长激励制度和新时代共青团激励机制指导大纲,把推优入党作为基层团组织履行政治功能的重要抓手。完善党的领导机制方面,重点推动增强基层党建带团建实效,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经常研究重大问题,支持团组织创造性开展工作,健全基层党建带团(队)建、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团教协作、经费保障等重点机制,确保党中央明确的规定动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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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印发

《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经习近平总书记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共青团的基层建设和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要求全团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基层,把力量和资源充实到基层,使基层真正强起来。2019年7月,中央书记处专题审议通过了《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综合试点方案》;2021年5月,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试点扩大至全国621个县(市、区、旗)。团中央总结将近三年的实践,提出了本指导意见。


  各级团组织要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准确领会改革意图,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以干部来源多元化、组织方式多样化、引领动员网络化、工作内容项目化、生存资源社会化、运行机制扁平化为主攻方向,强化政治功能、形成社会功能,持续提升基层团组织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


  经党中央同意,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由省级团委统筹,在县(市、区、旗)党委领导下实施,市、县两级团委具体抓落实。省、市、县级团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争取各方支持,推动各项措施纳入党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格局。


  力争明年年底前完成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是共青团对党中央立下的军令状。全体团干部要发扬历史主动,紧跟时代步伐,大胆解放思想,增强危机意识,勇于自我革命,忠实履行职责,始终把工作基点建立在自我奋斗上,以时不我待的精气神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以本地区党的青年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效体现对党的忠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共青团中央

2022年8月12日



关于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

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共青团改革向纵深发展,探索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新思路新模式,在深入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推进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不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目标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勇于自我革命,以破除“机关化”作风和“行政化”依赖为主要任务,以干部来源多元化、组织方式多样化、引领动员网络化、工作内容项目化、生存资源社会化、运行机制扁平化为主攻方向,着力推动共青团在县域强化政治功能、形成社会功能,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通过改革初步形成并巩固若干重点成果:

  ——团的骨干队伍巩固壮大。县级团委编制内工作力量配备率达到90%以上,配备质量明显提高。挂职、兼职、聘用等各类编制外工作力量比改革前增加1倍。

  ——团组织覆盖大幅拓展。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建团率达到90%以上,“两新”组织中建立团组织或团主导的青年社团增幅20%以上。基本实现乡镇(街道)青年之家实体阵地全覆盖。建立并巩固县级团委直属的青年社会组织3个以上,县域内新建或联系一批团主导的青年社团。

  ——团员先进性持续提升。入团标准严格细致,推优、积分、评议入团制度普遍落实,新发展团员质量明显提升,团青比在学校领域保持合理水平。

  ——团组织功能明显增强。在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和青少年方面,形成不少于2项能持续开展、在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新发展28岁以下青年党员中经过团组织规范推优入党程序的比例明显提升。

  ——的领导机制更加健全。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门研究共青团工作,至少对团组织书记开展1次业务考核评价。党建带团(队)建、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团教协作、经费保障等形成具体机制并有效落实。

二、改革举措

(一)改革团的工作力量选用机制

  1. 拓宽团的工作骨干来源渠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主动争取党委支持,探索建立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干部管理方式,不拘一格从严选拔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的优秀青年人才进入团的工作骨干队伍。按编制职数配齐配强县级团委专职团干部,县级团委应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报告县域团干部队伍建设和配备情况,上级团委依规加强协管。充实县级团委专业化工作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新媒体宣传等职能的青年工作专业化平台。用好用足群团组织挂职、兼职干部政策,着力提高县级团委班子和其他岗位挂职、兼职团干部选配质量,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多渠道充实县域各级团组织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聘青少年事务社工、选派团建指导员、选拔村(社区)青年委员、开发志愿者服务项目、吸纳大学生兼职、聘任青年社会组织骨干等方式,实现社会化选聘、项目化用人。
  2.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及有关部门指导支持,区分县级团委和基层组织,分岗分类定工作职责、定工作目标、定奖惩办法,探索岗位激励、薪酬激励、发展激励等多种激励机制,增强工作实绩约束。对于不对应行政级别选配的县级团委班子成员和挂职、兼职团干部及聘用工作力量等,工作期满考核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择优向党组织推荐使用,履职不力的及时退出。注重与干部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县级团委书记任期绩效和履职评价机制,省级或市级团委将年度工作评价结果区分等次向县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严格落实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二)改革组织设置和动员机制

  3. 健全县域团的组织体系。加强县级团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建设,根据履职需要严格遴选代表、委员,注重吸纳团员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稳定性较强和新兴领域的基层团组织负责人进入县级团的委员会。持续深化县域团代表联络站建设,落实“两联”工作机制。大力巩固基本盘,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传统领域团的组织覆盖、提升建设质量。在城市基层,着力做实做强城市街道区域化共建委员会,增强社区团组织直接联系服务青少年的能力。在农村基层,采取单独组建、村村联建、村企联建、村社联建和合作社、产业链建团等多种方式,巩固组织基础。通过党建带动、区域联动、行业推动、系统促动、园区牵动、社团驱动、网络互动等多种路径,加强对“两新”组织和各类新兴领域青年群体的组织覆盖。适应城乡青年就业分布状况,在团员青年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派出团工委,配置工作力量。
  4. 丰富拓展基层组织形态。普遍建设枢纽型青年之家,发挥整合资源、引领动员的组织功能,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实体阵地全覆盖。大力建设活动型青年社团,依托地缘、业缘、趣缘、益缘、学缘等机理,提高组织覆盖灵活性、有效性。广泛建设互动式网络社群,提升组织动员效能。提升县级团委直属或指导建设的志愿服务、创业就业、文艺体育等类型青年社会组织建设质量,注重培育覆盖新兴领域青年、党外青年知识分子等群体的团属社团,健全地方青联组织社团基础。
  5. 改革团的资源筹措机制。充分依托党赋予的资源和渠道,用好共青团内生资源,积极争取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资源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社会化生存能力。巩固党政支持保障,完善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制。采取扁平化、项目化方式,推进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把力量和资源充实到基层,一体实施“小而实”的工作项目,为基层团组织赋能。围绕地方党委中心任务和青少年需求,推动基层团组织在乡村振兴、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实践育人等领域,打造常态开展、长期坚持、具有稳定政治功能和社会影响力的项目品牌,切实帮助青少年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有效服务大局和青少年。


(三)改革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机制

  6. 严格入团标准和程序。坚持政治标准,建立并落实积分、评议入团制度,落实少先队推优机制,逐步将思政课考评优良、团课学习合格、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作为入团的必备条件,提高团员发展质量。优化规模结构,重视初中、中职(技工)、民办和农村学校发展团员工作,巩固在初中毕业班及以上学段班级建立团支部,加大社会领域团员发展力度。严格团员发展程序和工作纪律,从严从实做好违规发展团员核查处置。
  7. 改进团员教育管理机制。聚焦为党育人,加强政治训练和政治锻造,规范“三会两制一课”基本制度,多采用讨论辨析辩论等方式,提升组织生活质量。团支部每年开展专题理论学习不少于4次。完善学校共青团实践育人机制,加强校地组织共建、支部结对、团员报到、骨干兼职等机制建设,创新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学生团员服务社会的方式载体。深化“青”字号品牌项目的育人功能,推动各行各业团员为高质量发展和基层治理贡献智慧力量。提升共青团员的精神素养和斗争本领,组织动员团员在网络上传播主流价值、抵制谣言杂音,彰显先进性。
  8. 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衔接贯通。加强全团带队,落实少先队阶梯式成长激励制度,递进开展分批入队、分段教育、分级激励。规范落实新时代共青团激励机制指导大纲,综合实施入团激励、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每年开展团员先进性评价。把推优入党作为基层团组织履行政治功能的重要抓手,落实“两个一般、两个主要”要求,按照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推优入党工作机制,将共青团员荣誉激励和先进性评价结果作为“推优”的重要依据。


(四)推动地方和基层完善党的领导机制

  9. 推动增强基层党建带团建实效。推动地方和基层党组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倾注极大热忱、拿出极大精力”的指示要求,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经常研究重大问题,支持团组织创造性开展工作。健全基层党建带团(队)建、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团教协作、经费保障等重点机制,确保党中央明确的规定动作落实到位。推动将县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党建带团(队)建纳入党建工作部署和年度考核并明确所占分值,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纳入党委巡察监督,纳入教育评价和教育督导。推动将团建工作经费纳入党建经费整体计划,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青年工作经费。 三、组织实施  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由省级团委统筹,在县(市、区、旗)党委领导下实施,市、县两级团委具体抓落实,2023年底基本完成。省、市、县级团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争取各方支持,推动各项措施纳入党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格局。省、市、县级团委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和地方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改革办、纪检监察、组织、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的指导支持,制定具体保障措施,重点推动干部制度改革和纳入改革督察、党建考核、巡视巡察、购买服务等改革措施落地。
  团中央、省级团委通过组建专班、集中培训、项目案例、交流观摩等加强具体指导,及时推广改革好做法好经验,宣传改革进展和成效。建立改革情况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和沟通反馈机制,省、市、县级团委要将改革推进情况作为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和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对改革重视不够、推进缓慢的团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提醒约谈、督促整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改革严重滞后的应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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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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