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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协:律师证据目录制作指引

问津学术 2023-03-25
来源 | 重庆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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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均应遵循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并获得相关主要证据材料之后,应及时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如主要证据不完备,应口头或书面要求客户进一步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并配合客户及时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如主要证据已经具备,应在48小时内编制完成证据目录,并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


三、律师收集证据时,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客户提供证据的范围、形式、种类、时限、方式。对于客户自行提供的证据,律师重点应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仔细审查。对客户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当及时自行收集、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


四、律师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密切有关,并且有利于客户。为此,在审查客户提供证据的同时,应研究并时刻关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使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关联性和针对性。


五、律师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应按本指引编制目录,证据目录中的证据应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己方诉讼请求、答辩观点的正确性,或者证明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答辩观点的错误性。


六、证据目录应围绕案件事实及案件争议焦点分组编制,多份证据关联性很强,无法拆分的,应当合并编为一个证据组。编制证据组时还应兼顾证据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


七、律师原则上不应保管证据原件。律师应当将代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原件、原物交由客户保管,确因开庭需要的,应请客户派员自行带往法庭或仲裁庭。特殊情况下,律师确需自带的,应当报主管合伙人同意。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在48小时内将原件退还客户,并取回原在客户处出具的领条/借条(如有),或请客户出具收条存档。


八、律师立案时,无论证据份数多少,均应按本指引装订成册。庭审过程中分次补充提供的,也应装订并编号编册,不可散乱提交。律师网上立案时,应按人民法院要求,扫描上传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九、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将证据装订成册,按规则提交要求的份数给法庭或仲裁庭。


十、律师在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应按要求对下列证据进行准备:


1.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要求当事人将该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要求当事人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 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先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对于发生在台湾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先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然后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证据为非中文的外语文本的,应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翻译为中文,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十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1. 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2. 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3. 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4. 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5. 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十三、律师宜将所有证据扫描备份,在归档时,可将电子档案连同纸质档案一起交客户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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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


律师应全面客观了解案情,及时、深入、细致地收集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收集证据范围包括:能证明我方诉讼请求或答辩请求正确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对方诉讼请求或答辩请求错误的所有各类证据。律师在组织相关证据时,应提醒客户防止被对方当事人提取、固定对我方不利之证据,如录音、录像或其它相关书面材料等。


律师不能及时收集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书面申请法院或仲裁庭延长举证期限。


二、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1. 律师向证人调查,应当由两名律师(其中一名律师需持有律师执业证)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应当记明律师身份,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如实作证,做伪证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必要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可同步录音或录像。


2. 律师应根据案情决定申请证人出庭是否有利,或者聘请公证处公证取证过程,进行证据公证。


3. 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联系方式、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三、律师收集书证应调取原件,物证应调取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复制、照相或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应请相关保管机构签字或盖章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附说明,必要时予以公证。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并应将其整理为书面文字同时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参考。


四、申请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并协助调查收集。


五、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若需在诉前或仲裁前采取证据保全的,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仲裁规则等规定办理。


六、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确定真伪及证明力:


1. 证据的来源及种类;

2. 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 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5. 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6. 证据间的关系;

7. 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8. 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9. 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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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证据目录

一、证据目录的要素


编制证据目录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仲裁机构对证据及证据目录的要求,完整地包含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主要内容及证明对象四个要素。


编制证据目录时,应紧密围绕案件事实、案件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分组,原则上每组证据对应一项案件事实或一个争议焦点。编制完成后,应装订成册并对证据目录和证据进行编号。


二、格式与内容


1. 证据目录封面


封面是证据目录装订成册时的首页,应包含如下要点:


(1)各方当事人;

(2)诉讼或仲裁阶段;

(3)审理法院或仲裁机构;

(4)案由;

(5)案号;

(6)委托人;

(7)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8)证据目录及证据总页码;

(9)提交人及提交时间。


2. 证据目录内容


(1)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系指证据首页注明的完整名称,或者在未注明名称时对该证据本身的简要描述,不得随意精简或任意描述。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议纪要》、“事故现场照片”(未注明名称)等。


(2)证据来源


证据来源是指证据产生的源头,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是便于裁判机构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及可信度。


归纳证据来源非简单表明该份证据由谁提供,律师不得将证据来源简单归纳为“原告提供”“被告提供”。证据来源应表明该份证据从何而来,例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在***规划局查询所得”等。


(3)是否原件


如果提交的证据有的是原件,有的是复印件,可单独列明。


(4)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应归纳该证据包含的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相关的主要事实,并进行简要描述。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纠纷中,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屋交接书分别作为证据提交,其主要内容分别归纳为:


①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元,交房时间*年*月,日,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②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元;

③ 被告实际交房时间为*年*月*日,比约定时间逾期*天。


主要内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不描述与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无关的事实。


(5)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该证据能够证明的某一法律事实。证明对象与主要内容既相似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对事实的描述,但主要内容侧重于对证据体现的表面事实进行描述,而证明对象侧重于根据主要内容而归纳出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意义的事实。


仍以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纠纷为例,其证明对象应分别归纳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的违约责任。


3. 证据目录及编码


律师应对证据目录及证据进行编码,便于对应查阅。编码时应使用打码器,并在证据右上角空白处打码,不得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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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封面及装订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封面应使用事务所胶装机专用的封面用纸,并用胶装机装订后方可提交。


当证据材料较多,需装订多本证据时,应对多本证据进行合理的分拆并注明每本的顺序,既不打乱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也需保持多本证据的厚度基本一致。


本指引自2020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件1:证据目录封面范例



附件2:证据目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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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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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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