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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

问津学术 2023-03-25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苏司通〔2018〕44 号)等有关规定,江苏省司法厅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按需补充、重点农村”的原则,现就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3)具有江苏省户籍;

(4)品行良好;

(5)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报名参加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

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

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报名人员学历应当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报名时须上传毕业证书扫描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请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xlcx/rhsq.jsp)学籍学历认证获取。毕业证书不能查询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学校学历认证报告》扫描件(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xlcx/rhsq.jsp出具学历认证报告需一定周期,请尽早申请)。

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3.户籍证明。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户籍簿首页、本人页电子照片,照片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照片。

具体为:近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红、白、蓝底均可)、JPG格式(像素:宽413×高626)的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美化修改。考试期间,将使用此照片与应试人员进行人像比对,上传不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会影响身份核验。此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合格证明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填报报名材料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试报名时间为9月6日8时至9月25日18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jiangsu.gov.cn/)所示考试报名系统,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五)报名审查

报名人员应当及时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审查结果。未能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更换上传材料待重新审查,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更换的,将无法完成报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行承担。

(六)考试费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不收取考生报名考试费。

(七)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于2022年11月14日10时至11月20日14时30分前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的准考证必须清晰完整,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及相关信息。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时间为11月20日

试卷一:上午09:00—11:30,考试时间150分钟。

试卷二:下午14:00—16:30,考试时间150分钟。

(二)考试地点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考区设在南京市。具体考点信息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内容及形式

(一)考试内容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考试试卷共两卷,上午和下午各考一卷,卷一为客观题,卷二为主观题,各卷150分,总计300分。

考试内容范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公司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现行有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法律职业道德理论通说等。

(二)试题类型

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等。

(三)考试方式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客观题、主观题均采用计算机答题,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主观题考试如需纸笔答题的考生,需提前在报名时提出申请并经核准通过,可在答题纸上进行主观题的作答。


四、考试成绩与合格证明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统一评卷。

12月19日-12月25日,参加考试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成绩查询。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分数核查申请。

12月30日,江苏省司法厅公布合格分数线,并将合格人员名单在江苏省司法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将通过EMS统一邮寄,请考生于2023年1月下旬-2月上旬注意查收。


五、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一)考场统一为应试人员免费配备考试文具,其他文具不得带入考场。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文具放回原位置,不得带出考场。

(二)各类钟表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手机等物品须在入场前关机,装入考场统一准备的密封袋内,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放至指定位置。

(三)每场考试前,将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检录应试人员身份。应试人员接受人脸识别系统检录即视为入场。凡在人脸识别系统检录中发现冒名顶替者即记为替考。

(四)考试过程中,如遇到无法登录、信息有误、机器故障或网络保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当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在等待问题解决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应试人员考试。异常处置耽误的答题时间,按规定进行补时,不影响考试作答时间。

(五)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六)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将考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江苏省司法厅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等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江苏省司法厅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报名时,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须具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毕业证书遗失的,须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补办的毕业证明。

(三)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点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江苏省司法厅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五)2022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成绩复核。

(六)报名人员可在工作日拨打电话咨询考试相关问题,咨询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咨询考试政策,可拨打电话:025-83591251、83591057;咨询申请学历认证、网上报名、准考证打印等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010-86226478。

江苏省司法厅

2022年8月5日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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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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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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