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法考相关问题的最新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412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12-01 15:26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分级分类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是党中央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对于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作出重要指示,为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2018年4月,司法部出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报考条件等事宜。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应提高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学历条件。
为妥善处理好新老制度衔接问题,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实施办法》对报考专业学历条件在第九条作了一般性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作了特殊规定。对于《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高等学校学籍或考籍的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应试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具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为通畅应届毕业生毕业和就业衔接,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2018年以来继续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历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次年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按照司法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据此,司法部在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对该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于代表提出的2018年以后新入学的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考取法学、法律类专业硕士研究生,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学位条件,其符合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可在研究生毕业前一年以次年应届法学、法律硕士毕业生身份报名参加考试。
综上,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的法学、法律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以下情形:
1.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适用“老人老办法”,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即可以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报考。
2.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及法学学士学位的,适用“新人新办法”,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即可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学位报考。
3.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考籍)的非法学类专业或者非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人员,适用“新人新办法”,可以法学、法律类专业硕士应届毕业生身份在研究生毕业前一年报考。对于户籍在放宽地方的,也可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在研究生就读期间以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报考。
下一步,司法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把好法律职业人才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和管理关,积极发挥考试指挥棒作用,提高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公信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感谢您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 法 部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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