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
近日,第十一届市律协
针对原《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首次进行了修订!本次《办法》改动最大的亮点是
达到相应条件的律所、律师
可申请行业处分信息不再披露
具体内容如何,我们先睹为快
第十一条:……行业处分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三年内,被披露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行为的,从三年届满之日起,经被披露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请,可不再在深圳律师网开设的专栏向社会披露。
《办法》全文如下👇👇👇
2013年6月1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现场会议修订。
一、根据2013年6月1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深圳律师诚信档案系统的报告》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成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小组成员共七名,分别是:律师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党委委员一名,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组长由律师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专门负责律师诚信档案建立工作。
三、诚信档案建立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文本档案作为备查内容,永久保存。电子档案在深圳律师网开设专栏,设立网络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四、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一)名称(包括名称变更信息及变更日期);
(二)成立时间;
(三)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办公地址(含注册地点变更情况);
(五)性质(合伙、个人所或其他);
(六)注册律师人员名单,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分别归类;
(七)律师诚信建设小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六、律师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一)姓名(包括从执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讫时间)、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二)律师资格证号或法律职业资证号,取得时间;
(三)律师执业证号及在深圳取得时间;
(四)学历;
(五)执业经历;
(六)在律师协会中担任职务情况;
(七)执业状态;
(八)律师诚信建设小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基本信息,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结果及时更新。
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政府及其部门或社会组织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的决定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做出的表彰、命名或者奖励的决定。
九、诚信档案录入的任何优良行为信息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申请,经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记录。
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行为。
十一、已生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应当录入诚信档案。
行业处分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三年内,被披露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行为的,从三年届满之日起,经被披露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请,可不再在深圳律师网开设的专栏向社会披露。
十二、诚信档案的信息内容记录期限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后两年时止。记录终止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十三、律师协会秘书处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定期审核的诚信档案材料向深圳律师网录入“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
十四、本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之日起实施。
2022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细则
10所高校,入选省“双一流”!
市场监管局重磅发文!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
推进高校美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四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国家两部委: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毕业要求!第四批河南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公布
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选结果揭晓
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558起
助推合规人才培养,企业合规师教材正式发布
《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印发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严禁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对于疫情管控,国家有这些规定!
最高奖励20万!这一奖励办法明年起施行江西出台加快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
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孩子身高体重都达标了吗?国家卫健委发布最新标准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国培计划”项目县建设指南(试行)》!
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划分为6级,12月15日起试行
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两高两部”联合召开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
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4人,同比上升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及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部署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等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科技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拟确定15家旅游度假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公示
教育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军地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五部门联合发文!计划到2025年培养不少于20万名现场工程师
2022年第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每年上限12000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来了(附纳税优惠政策)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关于加强高资质 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九批)七部门出手!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全国首创!河南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职称评审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文,支持这类企业融资上市!
最新!央行、外汇局出手!决定上调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医保个账家庭共济备案可办理了,攻略来了!
湘潭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细则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国家邮政局明确:2025年底,禁用此类包装!上半年检察机关批捕人数比2018年同期下降59.7%
河南省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明确了!减免3个月房租,下月底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变迁(2012—2022)——十年健康监测 见证营养改善
最高检印发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最高法举行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的通知
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环资领域公益诉讼办案量上升47.8%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
公安部刑侦局:请所有公检法干警、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律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教师学生、社区(村)工作者等予以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推荐阅读收藏
2022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汇总(截至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