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问津学术 2023-03-25

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鼓励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从事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当经批准后开展有关认证活动,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认证。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 认证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对于开展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当符合TC260-PG-20222A《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的要求。上述标准、规范原则上应当执行最新版本。3 认证模式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认证模式为:技术验证 + 现场审核 +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程序4.1 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相关证明文档等。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包括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范围、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4.2 技术验证技术验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方案实施技术验证,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技术验证报告。4.3 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实施现场审核,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4.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资料、技术验证报告、现场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如发现认证委托人、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认证不予通过。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有效期内,对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持续监督,并合理确定监督频次。4.5.2 监督的内容认证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确保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4.6 认证时限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5.1 认证证书5.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注册地址,或认证要求、认证范围等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变更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还应当在批准变更前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5.1.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当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直至撤销。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注销。5.1.4 认证证书的公布认证机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认证证书颁发、变更、暂停、注销和撤销等相关信息。5.2 认证标志不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如下:

包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如下:

“ABCD”代表认证机构识别信息。5.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广告等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对公众产生误导。6 认证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有关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7 认证责任认证机构应当对现场审核结论、认证结论负责。技术验证机构应当对技术验证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转载请注明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及解释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想去旅游怎么办?文旅部最新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部署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查处曝光3起恶意刷屏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

河南省发文,支持这些高校!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科技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河南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面向中小学生违规竞赛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拟确定15家旅游度假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公示

最高法发布第四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军地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

五部门联合发文!计划到2025年培养不少于20万名现场工程师

黑龙江省全面实现每个司法所配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

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第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每年上限12000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来了(附纳税优惠政策)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关于加强高资质 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九批)七部门出手!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月初别忘了充电话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办最新文件,这些举措与教育、大学生就业有关!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发布!教育部印发重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新党章来啦!(新旧对照版)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司法部建立机关干部荣誉退休制度森林火险等级达到极度危险级别,该省发布封山禁火令
全国首创!河南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职称评审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文,支持这类企业融资上市!
最新!央行、外汇局出手!决定上调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司法部副部长:全面排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任命反垄断总监

北京医保个账家庭共济备案可办理了,攻略来了!
湘潭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细则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国家邮政局明确:2025年底,禁用此类包装!上半年检察机关批捕人数比2018年同期下降59.7%
河南省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明确了!减免3个月房租,下月底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变迁(2012—2022)——十年健康监测 见证营养改善
最高检印发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最高法举行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的通知
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环资领域公益诉讼办案量上升47.8%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我不知道,你去问 xxx”、“我不是说过了吗?”等用语列为政务窗口人员禁忌用语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通知!事关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八批)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重要人才计划启动申报:30%资助经费可用于个人生活补助!
这些费用可以缓缴,不收滞纳金!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全文发布!
江苏法院发布2022年第三批司改案例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中央网信办通报一批谣言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详解居民换购住房退个税:怎么退?退多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各地针对博士人才引进的政策,学历有价值,知识就是金钱
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不开车,也可能构成犯罪

公安部刑侦局:请所有公检法干警、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律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教师学生、社区(村)工作者等予以转发!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城市基层组织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推荐阅读收藏

2022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汇总(截至10.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