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男子屋顶拖工不慎摔下至今晕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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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含山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司某在施工过程中摔成植物人,法院最终判决工头孙某及业主解某共同赔偿受害人司某48万元。
2017年6月19日,司某受工头孙其云雇佣,在业主解某家屋面上换瓦,在施工操作时,不慎踩断了屋顶木椽,从高处摔落在地受伤。司某随即被送往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还在南京、合肥等地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司某的伤残等级、“三期”、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用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司某颅脑损伤,目前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定为一级伤残;左侧6根肋骨骨折,定为十级伤残;胸1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定为九级伤残;“三期”评定为: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均评定至定残前一日;被鉴定人司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司某因伤的颅骨修补的费用评定为人民币40000-45000元为宜,以及司某因持续植物状态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计算。
2017年10月17日,司某近家属与工头孙某、业主解某就本起事故的责任承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司某自愿承担本起事故40%责任;孙某自愿承担本起事故50%责任;解某自愿承担本起事故10%责任。
在含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核定司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颅骨修补费、辅助器材费1408元等,共计800053.74元。由工头孙某赔偿50%即400026.87元,业主解某赔偿10%即80005.37元元。
源自县法院判决书,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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