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村民状告政府!认为道路破损致其交通事故造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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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村民杨某某驾驶电动车从仙踪镇集镇回村,在经过五里村路段的缪南桥时,摔倒在桥边的稻田里,随后被送往含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又至南京市口腔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陈旧性骨折。此后,杨某某自行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为:轻度张口受限,评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的杨某某认为,事故发生路段路面有隆起损坏,因而造成其骑车摔倒,要求仙踪五里村委会和仙踪镇政府赔偿其受伤损失。在协调无果后,杨某某将含山县仙踪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
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观察路况不够,遇险时未能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自身摔倒受伤,是主要原因。该路段由于被水浸泡,导致路面有破损并隆起,妨碍通行,道路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仙踪五里村委会、仙踪镇政府及含山交通局应否对杨荣州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第二十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路、护路,维护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涉案道路属村级公路,其养护工作属仙踪镇政府的职责范围,仙踪镇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事发路面尽到养护或管理职责,应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杨某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仙踪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比例按8:2确定。仙踪五里村委会、含山交通局没有法定职责,不承担责任。
最终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定,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损失共计91786元(包括医疗费3485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4860元、误工费8448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3440元、鉴定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由仙踪镇政府承担18357.2元(91786元×20%),其余损失由杨荣州自行负担。
源自含山县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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