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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古路多车相撞一人死亡_肇事者补偿26万仍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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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去年春节时,发生在塔古路的这起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四车损坏,并致一名路人死亡。近日,含山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卜某某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律法规,驾驶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当日大约中午12点,卜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陶厂镇驶往含城,行至226省道环峰镇刘武行政村小葛村路段,与正在转弯的韦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路边行人聂某某,以及停在东侧路边的两辆轿车,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卜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卜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韦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路边行人葛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停在路边的两辆轿车车主卢某某、聂某某无责任。
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134 km/h -137km/h。案发后,卜某某与被害人聂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法定赔偿外补偿2600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源自县检察院公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