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魔方|浮动管理费基金的总体要求及设立原则
6月6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初稿)》(以下简称《指引》)下发并征求意见,明确了基金产品的浮动费率如何收取,将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与业绩表现直接挂钩,采用业绩报酬浮动的方式收取浮动管理费,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以往的业界形态。
同时,新规专门引入“跟投机制”,以后管理这类基金的基金经理,可要真真切切地和基金持有人站上“同一条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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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管理费基金的定义
指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与业绩表现直接挂钩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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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管理费基金的总体要求
(1)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绝对收益策略基金。
(2)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依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3)计提周期:不得短于一年。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的提取频率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计提日应当为基金封闭运作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采用逐笔计提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不受限制。
(4)基金经理资质要求及奖金递延发放机制:具备5年以上股票型或混合型或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者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管理工作且担任投资经理5年以上。年度绩效收入中不少于30%的部分应当递延发放,递延时间不少于两年。《指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浮动管理费基金,更换基金经理的,应当符合《指引》的要求,不符合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的,应当按照《指引》施行之日起参照执行。
(5)信息披露要求:
①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本基金为浮动管理费基金,并在正文中专门举例说明不同情形下,浮动管理费的收取情况。《指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浮动管理费基金,应当对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
②提取浮动管理费后,应当依法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取的浮动管理费金额、提取浮动管理费之前及之后的基金收益率。基金年报中应披露上一年度基金管理人提取管理费总额的具体金额以及占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比例。《指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后续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符合《指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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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管理费基金的分类
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支点式”上下浮动管理费基金
1、定义: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管理费)与基金的业绩表现直接挂钩,当基金业绩表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当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率向下浮动。
2、管理费设立原则:
(1)奖惩对等:“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基金的管理费率浮动必须符合对称原则,当基金业绩表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当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率同比例向下浮动。
(2)有限浮动: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理的浮动空间。管理费向上浮动,应当不超过基础管理费的50%。管理费上浮后,收取的年度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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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基金
1、定义: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基础上,当基金的业绩超越预先设定的基准时,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附加管理费。
2、专门要求:
(1)运作方式:
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考核期内不得开放申购、赎回(采用逐笔计提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浮动管理费基金除外)。
(2)跟投机制:
第一、引入发起式资金(即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发起式资金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当锁定,在业绩报酬基金运作期间不得赎回,如果赎回上述基金份额,则后续不得再提取业绩报酬;如业绩报酬基金规模在每个封闭期前倒数第二个开放日超过10亿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下一开放日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追加1000万元申购该基金。
第三、发起式资金中,管理该业绩报酬基金的基金经理出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即100万)。
第四、《指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业绩报酬基金,不符合的,应当在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日安排相应资金申购。
(3)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第一、逐笔计提法:在持有人赎回每笔基金份额时计算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只有当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的基准时,方能对超过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第二、双高法: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业绩报酬时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元的孰高值,二是基金业绩表现在考核周期达到或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
(4)费用上限:基金提取业绩报酬后,年度收取的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5%。
来源:泛资管评论
作者: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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