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无害”就不用赔偿?
评论君说
这些酒应当对其公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假冒商品无害就不用负责。
作者 |吴元中
近日,一起买到假茅台,但因不能证明其有害所以索赔被驳回的案例,引起热议。
据媒体报道,2019年11月,甄先生在四川南充市南部县购买9瓶茅台酒,后鉴定为假酒,遂向南部县法院起诉,请求退回2.4万元货款并予10倍赔偿。不想,10倍赔偿请求被驳回,理由是:甄先生仅举证证明案涉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也就是说,如果假酒本身合格、没有安全风险的话,即使是假冒产品,也不予10倍赔偿。这无疑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查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确实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反引就是,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就不能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
再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十倍赔偿也是针对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也不能据此对假冒产品要求赔偿。
但是,该判决理由总让人感觉不对劲。法院认为,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在涉及食品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情形,不符合食品本身的商标,不等同于一定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这显然是把假冒商标和标签、说明瑕疵混为一谈,实则是二者有本质区别。标签与说明瑕疵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而假冒商标目的就是欺骗,让人误以为是所冒充的商品。如果不是冲着茅台的牌子与名气,谁会花2.4万元买9瓶假酒?该判决只想着涉案假酒的无害性而对条文中的“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熟视无睹,也就不可避免地犯方向性错误,客观上保护制假售假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况且,涉案假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明责任怎能加给消费者呢?生产者、销售者为所制售商品负责的天然义务决定了,他们应当对制售商品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明义务,而不是把他们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如果制售者不能证明涉案假酒符合安全标准的话,就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视为涉案假酒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赔偿甄先生10倍价款即24万元。
退一步说,即使制售者能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这些酒虽然是假冒产品却没有危害性,也应当对其公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假冒商品无害就不用负责。虽然不能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制售者对其欺骗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由于购买食品、酒类也属于生活所需,所以这种行为与相关商品制售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食品安全法》没有特别规定时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而非针对食品制售进行了专门立法后就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编辑|李勤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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