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主题发言 | 何春蕤:重新思考“性”
本文为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何春蕤教授在2017年第六届中国“性”研究国际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经何老师本人授权,特此发布,与各位读者共享。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引用,请务必注明:何春蕤. 重新思考“性”. 黄盈盈、潘绥铭主编,积淀与反思:2016-2017中国性研究(下册). 香港:1908有限公司,2018:7-19.
开
讲
性领域的斗争所留下的遗迹,包括法律规条、社会实践、意识形态等等, 即使在斗争结束很久以后,都还会长远影响人们对性的经验和感受。(Rubin 8)
“中国性研究学术研讨会”两年举办一次,今年已经是第 6 届了,我相信参加过这个会议的朋友都会觉得这份 12 年的坚持难能可贵。潘绥铭老师和黄盈盈老师多年辛勤地在性社会学里耕耘,就是因为意识到“性”学术研究的大部分知识和理论资源都来自西方,而他们希望不但可以开发中国对自己的性的研究疆土,也借着各种学术活动联合各方力量,创发建基于中国本土的性研究理论。大家或许都听说过潘老师和黄老师所提出的“主体建构视角下的性研究”,现在透过他们和他们的学生(现场有很多位)在不同地点的辛勤研究,已经逐渐展现这个研究方法的特殊力度,也产出了可能和西方学术直面对话的宝贵理论成果,令我非常佩服。当然,我们在这个会议里的对话和贡献也是这个重要的创发工作的一部份,也正是因为这个沉重的历史责任,每次参与这个会议系列来和潘老师、黄老师对话,我总要经历一场绞尽脑汁的身心煎熬。
今年我选择《重新思考“性”》作为讲题,是有原因的。大家可能都熟悉美国性研究学者 Gayle Rubin 在 1984 年发表的经典论文《思考“性”:迈向性政治激进理论的一些想法》。这篇文章在美国当时女性主义性辩论的历史时刻,针对“性”的社会分层和权力运作提出了开疆辟土的分析,说明“性”如何和“性别”或“阶级”一样,作为一种社会阶层但是又有别于性别与阶级的阶层划分方式,是性别与阶级分析无法涵盖无法完全解释的权力关系。因此,忽略性阶层的存在,就是忽略一种特定的压迫关系。我在 1990 年代台湾的女性情欲革命争议过程中首次读到这篇文章时也得到很多启发,Rubin 的许多重要分析概念,例如性阶序(sexual hierarchy)、否性、性的位阶变化等等,都曾经帮助我们理解台湾的性现象和议题。
Rubin 当时呼吁知识领域深化对于“性”的认知,不要局限于女性主义性别观点, 而应该尝试发展独立的“性”研究和理论架构。30 年后,我自己也亲身经历了许许多多在地的事件和斗争,对于台湾此刻的性布局如何成形、如何变化、如何操作,算是有一些深入的观察,也有积极的涉入,从理论和理解上来说,都觉得有一些东西是那篇论文所代表的西方观点与历史时刻无法涵盖的。不过,今天我要讲的现象趋势倒不见得独特于性领域,而很可能也适用于其他社会领域,这是因为近年来,社会不同领域之间的共振似乎越来越密切。例如性领域的话语逻辑或者立法情感,往往可以延伸到政治或其他领域,因而推动相似的思考方式,造成类似的社会氛围。又例如, 女性主义的性骚扰话语对于人我界限的单一想象和严厉规范,已经对社会互动、对各种单位组织文化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从这个共振的现象来看,我们真的不能小看性领域的可能影响。
接下来,我就从自己的经验和反思来重新斟酌或补充此刻对于“性”的理论思考。 提供给各位参考或联想。
我第一个想提出来的就是“性”思考近年来的“法理化”趋势。
Rubin 的文章已经指出,西方有关“性”的思考主要来自于包括宗教教条、医疗论述、法律规章等领域,但是仅仅 10 年后她在补写的《后记》里就提醒,法律在性领域里的主导力量逐渐增长,那些很容易被想成犯罪行为的边缘性因此处境越发困难(41)。以近年我们在台湾看到的状况而言,“性”相关的议题越来越倾向于用法律来定义、来评断、来保护、来惩戒,来想象。这不单是因为保守的“反性”团体热衷于立法修法紧缩社会氛围,事实上,就连想要推动社会进步改变的团体也越来越以法律为首要的行动场域,相信法律才能提供对弱势少数最好的保障和保护。
这个法理化的趋势影响深远。首先,立法修法总是各方权力拉扯的战场,但是最终的决定却极可能产生另外一些对性边缘人口更不利的效果。举几个例子,1993 年台湾的宗教团体和妇女团体联手推动设置《儿少性交易防制条例》,本来是要声讨人口贩子、禁绝少数民族少女被卖到都市为娼,后来经过多次修订,这个法现在已经变成可以监控所有青少年的言行社交,并且净化所有网络空间,以防范青少年涉入性交易的强大法条。1994 年,“女性连线反性骚扰大游行”本来要求的是追究性骚扰责任、 推动校园性别平等教育,结果后来却发展成庞大的校园反性骚扰、反性霸凌规范,以及绵密的性别平等教育和通报系统。1996-97 年发生了两件轰动社会的奸杀案,结果妇女团体所推动的立法修法最终把许多不同形式、轻重不一的性接触,全部都列入 性侵的定义之内(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7)的设置,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1999)的修订)。这些,以及 2000 年以后设置的一连串规范色情材料、出版与影像审查、艾滋防治、性骚扰防治等等各种相关法律,都叠床架屋地把更多社会空间和活动纳入司法管辖的版图。“合法与否”,越来越成为人们思考“性”现象的框架。另外,绵密的法律和执法不但使本来在文化领域和运动内部热烈争辩的性议题移到了司法领域,同时也使得民众对于深入辩论社会价值、社会理想越来越没有热情,各方人马都转向要求政府和司法来裁决一切。最近立法司法单位大楼门前不断上演群众对峙的场面,那种双方没有对话但是全力游说政治人物和司法官员的情景就是法理化的征兆之一。
法理化不但扩大法律的管辖和惩治范围,同时也会有效地折射掉社运的能量,转移其目标。我想讲另外一个例子。1994 年春天,我提出的“打破处女情结”和“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骚扰”口号,触发了台湾社会的女性情欲解放运动。第二年,也就是 1995 年 5 月,台湾大学女性研究社宣布,要在女生宿舍主办为期三天的色情影展,放映 A 片(成人色情片),以便为女生提供“一些有别于传统浪漫爱情的想象,更了解男性的目光与想法,并进一步激起校园女生的自主情欲对话”(有关此次台大女生放映 A 片事件的各方争议,可参看中坜中央大学性 / 别研究室的资料汇编)。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女性主义意识觉醒成长活动,可是消息一出,就引来各种严厉的批评。其中最清楚地造成寒蝉效应的,就是法律方面的“提醒”。例如媒体追问预备放映的片子是否已经通过了广电单位的审查,主办单位有没有购买放映版权,或者“善意的”警告,公开放映这类片子有可能因为散播猥亵而触犯《刑法》妨害风化罪等等。一旦被框进司法的思考脉络里,在害怕触法、忧心污名之下,原本主办单位想要推动的话题──例如“女性情欲资源的限制和匮乏”、“女性使用色情材料的自由和能力”等等──就再也讲出不来,免得被人诟病大学菁英女生枉顾法律规范,知法犯法。最终,台大女研社虽然放映了 A 片,讨论会的名称和论调却变成统一的“批判色情”,女生的自主情欲对话因此只包含批判色情,再也不提对女性情欲的开拓了。更糟的是,这个批判色情的女性主义立场, 后来还为进一步的言论检查、废除公娼执照、性骚扰性侵害立法,提供了极为有力的说词。
最近,台湾同婚的解释宪法的所谓“成功”,意味着同志议题也可能趋向更多的法理化。至少同志运动内外的讨论目前都已经集中在修订法律条文的技术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配套问题、立法策略问题上,整体讨论氛围也趋向强烈要求“婚姻平权”,其他立场都不能接受,形成一片紧张的气氛。这种状态对同志运动内部的其他议题和其他差异会形成怎样的排挤,需要继续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法理化趋势其实有着强大的国际助力。奥巴马上任后的同婚全球化新国际政治就不用说了,更早的1980 年代,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学者麦金农推动反色情立法挫败后,从 1990 年代起就游走全球,推广所谓“法理女性主义”,也就是用法律来推动女性主义。我的朋友丁乃非曾对这种女性主义提供了一个定义,就是“以立法修法为主要方法,同时以完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为目标,将‘女性被宰制’转化为最激进的女性主义”,并且以全球为范围来推广这种法治实践。10 年内,台湾出于对国际形象和国族定位的考虑,已经由女性主义性别平等专家们积极努力,把以西方先进国家为本的联合国国际公约整套移植到本地(包括“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特别把其中有关性别平等、儿少保护的条文加重优先执行(意思就是说,性别和儿少议题优先于所有其他社会议题)。令人惊讶的是,在大众眼中,这并不是殖民化,而是顺应世界潮流,是令人骄傲的司法现代化,从此可以和先进国家顺利接轨。难怪“女性主义法学”在近年快速成长,女性主义法学学者在性别议题和运动里的可见度也越来越高。相对来说,立法修法过程的高度专业要求则理所当然地使一贯在日常生活和文化领域中活跃发展的社运行动分子相形见绌。
法理化的思考模式还有另外一层更宽广的政治意义。北京大学法律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在他的法理学著作中曾经指出:二次大战后,透过纽伦堡大审而奠立国际权威的现代法律,其实就是一种“塑造主权秩序的技术”,也就是用“法治”作为方法,来解决政治斗争。把原本政治性质的协商、讨论与斗争,转化成法律技术问题,至于这些法律本身所倚赖的秩序、话语与权力则隐藏起来,不被质疑与挑战。现在台湾用立法来确立性别平等,用解释宪法来裁决同婚争议,就是用法治来硬行摆平有社会争议的问题(当然还可以延伸到用性别平等入法、同婚入法来巩固台湾的主权与国际形象)。 可是这么一来,议题的讨论就逐渐集中到能够操作这套话语的专业人士手中,他们谈的是法律的可行性、合法性,其他一切对话都不再必要。最终,法律和道德的问题只需要放在技术、事实、程序等等层面上思考,司法技术和程序变成最重要的判准(强世功3)。说白一点,二次大战后各国所热衷的“法律现代化”,其实就是由美国通过政治力量,将它自己的法律输入所谓边缘国家,建立起对边缘国家社会文化的支配性和影响力(强世功4)。而法理女性主义在后进国家里的顺畅发展,正显示法理化对打造国族、建立法治、强化治理、提升国家形象都有一定程度的帮助,因此才能长驱直入。
性思考的法理化趋势影响深远,确实是此刻性政治观察的重点,而要降低法理化的恶果,就需要先反思我们自己对于建立法治、脱离人治、法律现代化等等所谓普世价值的高度羡慕,更需要检讨我们对先进、秩序、效率的热烈拥抱及其后果。法理化的意识形态效应、权力效应、国际政治效应,都是这个反思不可忽略的层面。
如果说“同婚议题”的法理化在台湾目前是透过解释宪法达成了某个程度的成功,接下来要观察的当然是“同性恋”在性阶层架构里的地位是否相应提升,提升到什么程度。我要讲的第二点就是有关性阶层的移位变化。
Rubin 提到,在过去的“性”争战和冲突中,某些性(如手淫、婚前性行为)逐渐且缓慢地越过了原先的分野,向上层移动。可是,究竟这些向上的移位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她没有明确地说。不过在台湾的例子里,性阶层下降的多,上升的少,而且因为多半透过法律来定性,结果下降就意味着入罪,上升倒不见得可以得到保障,毕竟,用法律来解决文化和社会议题,来对付污名和歧视,最终总是力有未逮。
其实,某些本来被视为有问题的“性”之所以能够上移,是因为更加危险的“性” 因子“已经”被逐渐到位的相关法律和惩罚严密管控,中间阶层的性才得到了上升的机会。具体的说,(以下都是台湾的确实例子),如果网络约炮已经被警方视为优先侦办的对象,如果分享露骨的言论和影像都会被《刑法》处置,如果多P(群炮)就直接被起诉妨害风化,如果与儿少的性接触都有严法伺候,如果性交易已经无处立足只能流窜,如果连器官的接触(不见得插入)都被纳入性侵害范围,如果高下阶层之间的性关系都被当成权势性交,如果暴力的“性”连影像都被列入超限制级而被《刑法》禁绝等等──再进一步说,如果性战场上已经尸横遍野而且被全数清理干净,各种禁区已经拉起了封锁线和电网,人们已经感受到风声鹤唳,已经知道了要努力自我节制、压抑冲动、谨言慎行,而且新的社会氛围里还有“道德绝对主义”的正义魔人,随时随地会以反射动作积极扫荡危险因子危险言论──那么,政客开明施恩一点,让一些稳定的、和谐的非正统“性”移一下位子,又有何妨?换句话说,当中间阶层已经不具备下层的危险因子,或者下层因子已经被有效隔离,那么已经被纯净化、危害性变得很小的中间阶层就可以被包容尊重了。更何况,政客可以因此获得开明进步的美名,台湾还可以用配合美国同婚全球化政策来向美国输诚。
刚才我之所以列出台湾过往 20 年里被立法执法踩进更深的泥泞里去的这么多 “性”,倒不是说此刻能够上升的“性”应该感到愧疚罪恶,而是希望更宽广的来理解性阶层变动的具体脉络,希望大家能够看到不同主体位置之间的深层连动,更希望大家好好思考一个问题:在反对同婚和支持同婚的喧嚣对立中,在解释宪法成功所带来的欢欣之余,同性恋究竟还能“做怎样的自己”?
让我举一个例子。过去艾滋是致命的传染病,又和同性恋、性杂交、卖淫连在一起, 感染者承受了极大的歧视和隔绝。近年台湾和艾滋相关的法律增加了保障感染者权益的条款,新政策设置的个案管理师也亲切耐心地照顾个案,世界既温暖又友善,感染者还可以到各校园各单位去分享自己的人生故事,倡导防治艾滋。不过,要做一个好感染者、好病人、好见证,自己就需要先做好榜样,要遵从医生嘱咐乖乖服药,要有健康的生活,阳光的态度,并且诚实地向性爱对象交代病情。要是还选择不带套性交、 杂交、滥交、使用药物、卖淫嫖娼,那就是死有余辜;要是不向性爱对象交代病情,法律还可以用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的徒刑伺候。这样说来,在艾滋感染者权益受到保障的开明年代里,感染者能做怎样的自己呢?
更宽广一些来说。性阶层移位常见的描述方式就是像台湾的形象那样,“社会越来越开明友善了”。前面我已经点出了开明友善背后的黑暗面,也就是法律的管辖和压制,接下来我想说说开明友善的光明面对“性”所形成的严重冲击。很简单,当社会表达开明友善的时候,是不是同时也会在性主体本身形成一些有意识无意识的自我期许、自尊自持、和自我克制?说得通俗一点,人家都尊重你了,你还能继续贱、继续烂吗?人家已经给你社会空间了,你怎么能不自爱呢?就算你个人不觉悟,周围一 起上升的人群也会不断提醒你,要自爱,不要做害群之马。
这种开明友善其实并不只是一种模糊的温暖,与它相伴随的还有一堆很强势的进步文明价值,例如尊重、平等、礼貌等等。可是,就好像在非典(SARS)、流感 / 禽流感、口蹄疫不断掀起恐慌的年代里,人际关系明显受到健康、卫生等避病心态的严重影响,大家对人与人的接近和互动非常介意、十分警觉,甚至口罩都变成和安全套一样具有隔绝意义的必备物品。同样的,在性阶层可以移位、既开明又友善的年代里, 尊重、平等、礼貌等等进步价值快速的深入人心,也在人际情欲互动中,使人对“性” 产生“迟疑”、“顾忌”、“猜想”、“焦虑”等等很容易中断激情欲望的心理机制。
女性主义最近几年把“说不就是不”转为“积极说要才算同意”,而且要求性爱过程每一步都要确认被动的那一方仍然积极同意才可继续,否则就是性侵害、性骚扰;性少数社群自己也不断发明出各种机械式的协商模式公式、沟通暗语并且坚持遵守──这些追求文明互动的举措全然不觉悟:规范和公式并没有真正促进双方对彼此的关心和照顾,而且任何的迟疑和停顿,对性爱激情都可能形成当头冷水,更无法促进性爱过程所需要的忘我和狂野。
很显然,新的文明性爱伦理重视人际的权益协商是否合乎平等原则,远超过性爱互动本身是否让彼此愉悦。遗憾的是,性互动中作为强力春药的调情、挑逗、暧昧、 勾引、以退为进、欲拒还迎等等不甩平等原则的互动剧目,都在规定必须明确宣告、 直白表态的新性爱伦理中冷却退场。与人性爱如此麻烦,如此挫折,如此有着触法的危险,也难怪越来越多人加入无性生活的行列。
不过,好在新性爱伦理的所有这些措施,在具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性爱主体手里,仍然可能被转化成新的刺激剧目。就像性工作圈里著名的女烈士“江姐”或“刘胡兰” 角色一样,今日对性爱意愿的宣告和表态的严格要求,都可以顺势转化成崭新的性爱场景,崭新的角色互动。今天在场就有许多朋友已经具备了这种强大的能力,期待你们的开发、示范和分享。
我希望以上的例子显示,性阶层的移位变动并不是少数人受到更多压迫,而少数人向上攀升而已,而是所有人都在这个过程中失落了一些东西。一方面我们丧失了原有的愉悦空间、放弃了个别生命需要的情欲动力、快乐和盼望;另方面也产生了更多的自我管理与克制,或者因为无法和社会主流对话而自我放逐,结果形成越来越多的抑郁。性阶层的上升移动固然反映了社会逐渐开明进步友善,但是也指向新的治理策略以及所产生的排挤效应。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丛林逻辑在这里似乎并没有太多变动。
好,讲完了性思考的法理化所带来的各种冲击,以及容许阶层流动的开明友善社会其实对“性”可能加以或明或暗的压抑,第三个我想要讲的就是越来越强烈的“道德绝对主义”。
Rubin 文章里对于“性”领域争战的描述呈现了很熟悉的两军对垒,一边是宗教和保守人士,透过煽动社会惊恐,来促成对“性”的立法管制或司法惩治,另一边则是性少数边缘,在各种场域里承受压迫和污名。不过在目前终于成功加入先进俱乐部的台湾,性争战的权力部署没那么简洁;事实上,宗教和保守的一边在话语和实力上都不够扎实,甚至常常陷入无理可说或只能覆颂一些夸大耸动的口号。值得注意的是, 所谓多元开明进步的话语,倒是越来越以“道德绝对主义”的姿态发言,挥舞的则是女性主义性别正义的教条,用单一脚本、单一规范,单一是非判断,来垄断性的意义和实践。
过去两年,大家可能都感受到,某些和性相关的事情非常容易引发狂飙不息的热议,特别是有关性侵害然后还同时牵涉到不平等阶层的时候。从最近的台湾辅大“性侵害处理不当”事件,到台湾的美女作家林奕含“被狼师诱奸”自杀事件,到大陆北京电影学院女学生“被潜规则”和性侵害事件,网络上的仗义言论都展现了截然一面倒的“道德绝对主义”架式,所有不符合进步价值的立场和评价都会被仗义网民狂攻滥骂,任何质疑或中立都会一并被歼灭,形成众怒难犯的局面。我们不禁好奇:谩骂的理由往往只是最初制造新闻热点的那一两句名言,这种没有交情却表达深仇大恨般的怨怼,从何而来?当然,这个局势不可能是一夜之间形成的,过去几年各次耸动事件所带动的网络热议逐渐震荡累积起强度和正当性,终于形成今日“正义魔人”、“道德魔人”布满网络,甚至有能力让她们所攻击的目标到达“无路可走”的地步(至少辅大事件的夏林清被停职,曾将林奕含退稿的出版人几乎自杀)。究竟是怎样的社会因素和氛围支撑起这么偏执的仗义情感和立场?这么非理性的蛮横无情?在不同的社会脉络中需要进行各自的深刻分析,我今天只能在台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这种道德绝对主义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阶层不平等在许多社会里都很明显存在,但是能够掀起这么立场一致的仗义激情, 恐怕和各种进步运动长久以来坚持的正义论述本身有关。在台湾,冷战时期的威权体制当然恶行无数,1987 年解严后,政治反对运动以“被国民党迫害”的悲情逻辑来动员族群认同,壮大政治实力,颇有成效,有些社会运动因此也仿效而行。台湾东海大学的赵刚老师曾经尖锐地点出,这种“自命受害因此绝对正义”的“妒恨”情感政治,终究只是以道德和罪罚作为解释世界的框架,并衔恨形成复仇集体而已(赵刚,1998)。然而这个以“受害”为核心的正义逻辑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它设定弱势全然无力、伤害无可弥补;而在于它在这个基础上所坚持的正义是一种“绝对优位” 的思考,因此很容易形成粗暴的教条,更可能造成一些很快学会操作进步语言的“碰瓷主体”出现。很遗憾的是,即使比较激进的团体所主张的“底层优先”也往往分享了同样的优位思考逻辑,并同样地企图排除不同的观点。
受害主体因为处于阶层不平等的关系里而被视为极端脆弱,甚至只要在位置上居于弱势,就被视为已经受害或者必然受害。(不过在这里必须指出,哪些弱势值得仗义代言,倒是绝对有其选择性。传统阶级政治里的弱势在这个受害逻辑里通常不会受到重视,妇女团体选择代言的对象还是沿着性别和年龄轴线,只包括儿少、女孩、女性。) 这些弱势者的受害,在群众的想象里成为“绝对”不可再次碰触的神圣伤口;其他分析、其他描述、其他主体观点因此都被封口,以确保只剩下一面之词。再加上道德义愤坚持“没有报复,就没有正义”,大众情感热衷于惩治那些被指为压迫或加害的妖魔,甚至所有旁观或存疑都被当成乡愿或帮凶。在这种强烈的一致论调中,自省反思、诚恳对话,都成为截然不被考虑的实践。
透过情感氛围逐渐巩固起来的“绝对道德主义”,之所以在性侵害案件上表现最为强势,不是没有原因的。女性的“弱势受害”形象本来就可以动员旧贞节文化的情感灌注和神圣义愤;现在,个人“性自主” (“性自主”在台湾 1990 年代女性情欲解放运动里本来是一个宽广的概念,也就是相信有了肯定与开拓的能力, 才有能力知道自己要什么,也才能有力而清晰地拒绝自己不要的。但是在诸次争议事件后,被主流女性主义者窄化到“拒绝”。特别在与青少女相关时,性自主被理解为基本上与自主自由无关,而只是自持自爱的同义词)的概念还可以驾驭进步人权的可敬可欲, 再加上强弱高下的位置决定了谁的性自主才是焦点,这些都加倍放大了侵犯和伤害的严重性,以及加害者的罪犯本质和严重罪行 (加害者不单伤害了个人的身体,侵犯了人权尊严,更违反了现代普世价值)。
即使遇到亲密关系里的性纠纷,虽然只有双方各自的说词,没有确切的证据,很难确立绝对的真相,然而性别平等政策对所谓性侵害受害者的严密处理措施,一方面认定了性侵害经验的“绝对伤害”和“极端痛苦”不能再次碰触因而豁免于核实;同时,受害经验的“绝对独特性或者个别性”则赋予它不可挑战的真实性(Rubin 在批判单一理想性时,提到“有民主精神的性道德”应该关注的是双方对待彼此的态度、体贴对方的程度、有无强制、愉悦的量与质(15)。这些关注其实并没有解决性争议所面对的问题,例如所谓“诱奸”、“性侵” 往往都牵涉到很复杂幽微的人际关系或欲望策略,这都不是民主精神可以判定真相的)。受害者的缄默和仗义者的义愤共同守护着事件的确立,万箭指向加害者必须严重受罚。这个万夫所指在 2006 年台湾采用新的性侵害刑期计算方式时,体现为绝对而严厉的惩罚,法官可以针对个别的犯罪行为论刑,一罪一罚,不少性侵害案件因而开始出现上千年的刑度,没有任何其他可怕可恶的犯罪能比得上性侵害犯罪的百分之一,这些惊人的刑度再次确认了性侵害的绝对可怕和罪恶(2009 北市叔叔强奸侄女 205 次,总计判刑 1469 年 2 月,应执行 14 年徒刑;2009 年桃园男子性侵 10 岁女儿共计 193 次,总计判刑 1351 年,应执行 20 年徒刑;2010 年桃园男子性侵读国中 2 名亲生女儿共计 198 次,总计判刑 1139 年,应执行 30 年徒刑。另外刑期更长的还包括《性侵 12 女童补习班老板判 4613 年》,ETNews,2012 年 4 月日。《性侵 3 个女儿 306 次 狼父“一罪一罚”判 2350 年》,ETNews, 2016 年 5 月 16 日。这些案件究竟是以何种方式确立次数,没有人提出过说明)。
不可否认的是,“道德绝对主义”的氛围有很大一部份是因为性别平等作为一个政策和体制扩散放大而形成的。台湾现行的性别平等体制虽然在施行过程中不时受到宗教团体的批评和挑战,却仍然能够“依法”将纯净的性别平等教条凌驾于道德价值、 知识学术、法律规章,甚至政策规划、资源分配之上,作为优位视角;并且透过体制化、官僚化、法理化,建构起一个庞大的性别平等管理阶层与网络,在制度上确保自身的延续和影响。性别平等体制的监控功能在许多方面更像是西方历史上恶名昭彰的“宗教审判”:不但用最表面而教条的套路(例如必然是“男强女弱”、“上强下弱”、“长强幼弱”)来审视所有人际关系,也用最僵化的性别权力分析来谴责甚至惩治逾越既有角色规范的互动,更独揽接案、调查、决议的大权,秘密审理,一审定案,排除其他相关人士置喙,也不容任何复验机制的制衡。而由于性别平等体制对于性议题的加重关注,这些制度和实践也针对性议题强化了道德绝对主义的氛围。
不同阶层之间的亲密关系或性侵害案件,今日之所以特别引发道德义愤,还有一 个重要的原因。以台湾为例,在它引以为傲的民主成就之下,“平等”被高举成为无可置疑的首要正义价值,所有人际关系都自动被放大检视,以便彻底实践“绝对平等” 的教条式伦理。师生之间、亲子之间、男女之间、长幼之间、族群之间,越来越清晰可见类似的操作:任何人际纠葛,只要双方被扣进“结构位置不平等”的权力套路,就可以略过人心的幽微和复杂矛盾,就可以跳过具体事实、讨论观点或互动脉络,更无须回顾双方的历史过程与积累,无须理解人心的变化起伏,而可以直接指认妖魔, 断言动机,判定是非,严厉惩治。所有的老师都是可恶的狼师,所有的女学生都是可怜的林奕含,这种单一的角色编排和单一的关系想象,当然极度强化了道德绝对主义直接开铡的氛围。
可是,在复杂的现实世界里,对“平等”的高度投注也必然意味着极大的失落。 糟糕的则是,由此滋生的妒恨情感却可以轻易将大大小小的“社会差异”都激活转化描绘成为不可容忍的“不公平”、“不平等”。透过社交媒体的快速传播与震荡感染,“性别平等”、“儿少保护”、“世代正义”,以及“转型正义”、“台湾优先”等等, 都有了机会在追求平等、抗拒欺压的旗帜下,堂而皇之成为目前台湾国族定位、文明优势的神圣核心。在日常生活里,对“绝对平等”的集体渴望更广泛催动人与人之间的精密盘算(你出多少,我得多少)和猜忌疏离(位阶不一就是不平等,不平等就是 剥削欺压)。当不分青红皂白、不论事实动机,只论结构关系位置,只看上纲上线的政治正确越来越成为常态时,我们一方面看到平等、自主、尊重等绝对价值的神圣不可侵犯,另方面则同时看到严重的社会分化、嫌隙滋生。这正是目前台湾社会的困境与危机。
我们可能都已经感受到道德绝对主义的恶果,也希望加以克制。不过我必须提醒, 道德绝对主义结合的是西方进步世界的潮流,是被当成最正确的思想和价值(例如平等),也是文明进步的国族形象(例如同婚亚洲第一),它将不会是很容易对抗的东西。毕竟,我们必须从戒掉自身对进步价值的钟爱傲念开始,在很多方面要从回到最基本甚至颇为传统的“做人”开始。由于不能再倚赖过去熟悉而自傲的普世价值,这将是一个痛苦反思、耐心摸索的必要过程。
性思考的法理化、性阶序的变动与文明化、性别正义的道德绝对主义,是我今天提出的当代性政治的三个新趋势,它们都和目前流行的来自西方的普世价值密切相关。
简单的说,建立在个人主义上的自由、自主、平等、法治,现在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的操作筹码,被推崇成为绝对价值,不但左右着大到国家的法律规范,更影响着小到亲密的身体关系,而且已经形成当代对性与性主体的特殊压抑与压迫形式。面对这些普世价值已经形成的巨大现实,我们当然不太可能全面拒斥或者否定,但是我们至少需要限制它们的绝对权威。我们需要思考:把这些在西方政治历史中形成的价值,全面植入我们的日常亲密生活,究竟意味着什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就只能用这些普世价值来理解和衡量吗?亲密关系的民主化必须走向个人主义式的平等交易吗?如果我们期望积极挑战普世价值的冷酷理性盘算,冲淡它们的统辖,复杂化当代的绝对正义逻辑,那么我们可能需要深刻挖掘并且研究另外一些在我们的文化里具有重要历史社会意义的价值:例如体谅、理解、照顾、敬重、相互、厚道、同情、礼让、 牺牲、......,并且透过论述重新让它们与新的性现实结合,让我们可以在新的多样价值体系里体验、开创我们的性。这将是一个需要大家一起努力的工作,而不是几个所谓专家可以做的。
至于法律的沉重压力,让我尝试建议另外一个可能。潘老师的主体建构视角分析以“初级生活圈”作为开端,显示主体总是坐落在生活圈内,受到来自婚姻家庭社区民族等等集体因素在历史进程中的不同影响,而不是像 Rubin 或西方进步价值所想象的那样全然个人主义化的思考。在华人世界里,“人”从来不是指个体,而是被包含在“家”“族”“国”“世界”里。传统价值、人际关系、情感结构等等,纠结编织成为更大的结构肌理,而我们的身体关系和感情感觉,总是在这个网络的局限和机会里折冲协商,寻找各种可能。面对这种复杂的存在,法律不能是唯一的判准,而总要牵连到对于我们中国人所说的“情”与“理”的深刻认识;情理现实世界的复杂则需要被放在具体的社会脉络、历史情境、关系历程里,进行更多的梳理和考虑,而不是一竿子全都打成只是私利或私情──就像中国的一切都倾向被当成是传统过时、不够现代一样──被撇弃。法治或许已是不可挡的大趋势,但是怎样的法治才能达成真正公义的社会?批判法学显然还有很多努力的空间。
回到我开头引用 Rubin 的论点,今日的性议题争战并非一时胜败,而是为长远的大计奋斗。即便在单一的议题上,强方获胜,弱方也需要努力在争战过程中留下可复生、可动员、可发展的种子。毕竟,世界会变,局势会变,性领域就像其他领域一样,只能透过持续的斗争,以及和其他领域更密且更宽的连结才能存续。而这正是我们大家在此聚集的意义和使命。
References:
[1] 强世功 . 立法者的法理学 . 北京:三联书店,2007.
[2] 赵刚 . 跳出妒恨的认同政治,进入解放的培力政治:串联尼釆和工运(或社运)的尝试思考 . 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98,30:117-161.
[3]Rubin, Gayle. 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of Sexuality. The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Reader. Eds. by Henry Abelove,Michele Aina Barale, David M. Halperin. New York; London: Routledge,1993.3-44. 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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