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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作应包括在内。”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我局在收到你公司《关于土地契税缴纳事宜的咨询函》后,发函要求五指山市地税局向五指山市国土局进一步核实,该局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成交价款中并未包含由城市规划部门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因此,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你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出让土地,在立项报建环节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该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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