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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打通家族与家族企业的任督二脉

陈立彤 雷莉 睿和瑞家族办公室
2024-08-23

导语

股权是财富传承的重要方面,对于绝大部份家族企业,即家族财富都集中于家族企业的股权。实践中,传统的股权继承存在传承路径不通畅、传承方式单一、传承结果不佳等问题,而家族信托在保证财富传承通道通畅的基础上,还能满足传承者对财富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可谓打通了股权传承的“任督二脉”。本文将从司法实践中股权继承实例出发,分析股权继承中的诸多问题,随后提出股权可以运用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克服传统股权继承的弊端。

一、传统股权继承存在的问题


作为股权传承的重要方式,继承是传承者会选择的方式之一,为研究传统股权继承的问题,以“股权继承”作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进行检索,自2017年至今共有1188条检索结果,以继承纠纷和公司纠纷为案由的案例共有736例,占总量的的62%,其中,在与公司纠纷相关的案例中,共有200例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相关,占到公司纠纷案件总量的50%;在与继承纠纷相关的案例中,共有135例与法定继承纠纷相关,占到继承纠纷案件总数的45%左右。可见,在股权继承之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和法定继承事宜是股权继承纠纷的“重灾区”,而在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之中因章程约定不明,股权代持问题是产生的纠纷最多,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因继承资格产生的纠纷最多。接下来,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分析实务中,股权继承存在的问题,以明晰股权继承的困境。

章程约定不明导致的继承困难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的股权原则上可以继承,但是如果章程存在限制性规定,则股权的继承会变得十分困难。例如,在启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88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并无明确排除股东继承的规定,支持了周某某继承其父在启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股权。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2007年公司章程规中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在公司之后历次修改章程中,都将此条删除,并于2015年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正常到龄退休、长病、长休、死亡的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同时公司章程中还约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本金实行动态持股管理办法。”据此,最高院认为,“自2009年起章程中删除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条款,且明确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可以反映出XX公司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虽然未明确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能继承,但结合该条所反映的XX公司高度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死亡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表述,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是章程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案例中,XX公司的章程中并无明确排除股权继承的表达,二审法院结合章程中继承条款的删减和股权不能对外转让的规定,认定股权无法继承,这实际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股权继承纠纷的裁判规则,即章程的规定是优于法律适用的。由此产生的问题在于,若章程约定不明或章程明确排除继承,如何处理。研究的数据中,章程对股权继承有约定的公司有10家,无约定的达432家,一方面,章程约定不明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于法院和当事人,都缺少争议解决的指引;另一方面,约定过于明确,例如章程约定股权不可继承则可能直接导致股权继承不可能发生。


为解决此问题,人民法院会引导转股、退股、引进第三方投资人的方式化解新老股东的纠纷,这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公司人合性的特点,但是从财富传承的角度,继承人可能无法在纠纷解决的机制的过程中实现股权的价值。由此可见,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依靠公司章程继承股权,并非最好的选择。

代持股份造成的继承困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5)民申字第497号再审裁定中载明,“在股权确认纠纷中,继承人要求确认由他人代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归继承人所有,法院不予支持。因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权益属于继承纠纷,与股权确认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仅对代持股事实进行确认,即法院仅确认被继承人与他人之间是否有代持股关系,被代持股权是否归被继承人所有,而不是对被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确认,故不应将属于被继承人的实体权利直接判归继承人所有。”


由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股权代持的继承的问题会被认定为两个法律关系,即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和继承的法律关系,在两个关系存在区分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欲直接取得被代持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可能难以得到支持,需重新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的请求。一方面,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想获得股东资格,需要付出额外的诉讼成本,这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在研究的案例中,由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有百余例,占到了公司纠纷的25%左右,是股权继承问题高发区。由此可见,如果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的传承路径不通畅,存在价值传递的困境。

股权继承造成的经营僵局

在检索到的案例之中,注意到因法定继承产生的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继承人因争夺继承权产生的纠纷,另一类为继承后继承人与公司发生的纠纷。实际上,两类问题是因果关系,即,因继承人对股权继承的争议,继而造成了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在山东省威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936号案件中,继承人杨某持有威海XX经贸有限公司80%股权,于2013年3月1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通过法院判决,杨某的股权由其五位继承人共有。持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杨某文认为,杨某继承人实际控制公司后,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被多家债权人起诉,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遂提出解散公司 的诉讼。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之间对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控制等已发生重大争议,并陷入僵局。”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本身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的设立和运转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当出现股权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能否与其他股东能否实现互信,共同经营实际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自然人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股东之间能否就公司后续的运营达成一致意见存在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传统的股权继承上,可能会因为继承出现公司经营困境,从而无法达到股权价值传承的目的。

二、家族信托对股权传承的价值


股权的继承存在着诸多问题,因篇幅有限,仅选择实践中常发生的三种争议类型进行分析,而在实践中,因股权继承产生的问题远不止上述三种类型。股权的家族信托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该些问题,实现股权的传承和财富的保值增值,接下来本文将从什么是股权的家族信托及其优势进行介绍。

股权家族信托的含义

所谓股权家族信托,是指家族企业的股东作为委托人出于财富保护或传承的目的,将其所拥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通常是家族成员)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例如,雅居乐集团的陈氏家族通过股权信托对股权进行集中,就是股权家族信托的典型应用。1997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陈卓林和陈卓贤为集团主席及副主席;陈卓雄、陈卓喜和陈卓南三人为执行董事和高级副总裁;陈卓林夫人陆倩芳为联席总裁。为完成2005年12月赴中国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年7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03383.HK),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 Coast 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五兄弟及陆倩芳为其受益人。目前,Top Coast 仍拥有雅居乐地产 60.8% 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陈氏家族透过股权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达到了特定的信托目的。

股权家族信托的价值

1.传承和管理家族企业

一般而言,高净值人士都希望家族后代可以将其创办的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然而,并非每个子女都对家族企业的经营感兴趣,他们可能对其他职业更加渴望或更有天赋,优秀企业家的后代未必也是优秀的企业家,他们很有可能是其他方面的优秀人才。当然也有可能比较平庸甚至随落。缺少接管家族企业的意愿与经营企业的能力,使得家族企业股权直接继承的方式无法顺利推行,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人伯克希尔·哈撒韦投资管理机构。据调查,约35%的受访二代继承人希望可以接掌家族企业,帮助家族企业更好地发展。其他约65%-75% 的受访创富一代和二代财富继承人则希望以引入职业经理人,或者只以担任股东的方式延续家族企业的经营,或者转卖并退出家族企业。鉴于大部分创富一代与二代财富继承人的上述现状与需求,股权家族信托对家族企业传承和管理方面体现出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已有很多高净值人士通过设立股权家族信托来解决上述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家族成员,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精明干练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家族成员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在具体的股权家族信托中,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些特定条款,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等,以避免家族成员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风险。

2. 实现对家族企业的控制

在中国,由于家族信托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正在一步步走向完善,相信未来的股权传承,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选择家族信托这一工具来实现。目前,中国内地企业家所设立的海外家族信托更多的是借鉴香港家族信托的成功经验,通过信托结构持有家族企业股权。香港有216 家上市家族企业其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以家族信托进行控股的主要优势是可以有效集中股权,帮助家族后代维护家族与企业的特殊资产。家族的核心理念、政商关系等特殊资产,与创办家族难以分割,家族成员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才能发挥这些资产的潜在价值。在中国内地,采用家族信托来实现对家族企业控股的案例不在少数,除上述已提到的雅居乐的陈氏兄弟案例外,还有SOHO中国的潘石屹、张欣夫妇,玖龙纸业的张茵等,都已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并通过家族信托来持有公司主要股份。家族信托将创办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让其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同时,家族信托又牢牢控制着绝对优势股权,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持续控制。


结语

在现行《公司法》的体系下,传统的股权继承面临价值无法传递的困境,也面临着传递后公司新老股东破坏公司人合性的问题。而股权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使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实现股权的传承。同时,在不破坏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家族股权信托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营,实现股权的保值增值,避免了传统继承的劣势,打通了股权传承的“任督二脉”。未来,陈立彤律师与雷莉律师组成的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将进一步加强对家族信托传承的研究,强化家族企业事前防范,继续致力于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优质的服务。

《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范》,资深涉外律师、前跨国公司合规官、合规标准参与制订者多年积累的合规管理经验之作。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内容涉及从公司设立、经营、到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全流程,完整地梳理和解答了公司治理中高频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

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邮箱:henry.chen@dentons.cn

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某高科技公司前财务总监,会计师

邮箱:leil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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