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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元煤炭不翼而飞,民企诉山东汶上警方不作为

刘虎 巴蜀独立评论 2021-01-24


撰文 | 刘 虎

全文约3790字,阅读约需8分钟


陕西省府谷县兴胜民煤矿有限公司(下称“兴胜民公司”)正尝试采用多种途径,对山东省汶上县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追责。

 

“实在是太恶劣了!”这家公司的总经理袁平说,汶上警方不但隐匿、毁灭视频资料等证据,对苗某庆、王某霞合同诈骗查案不力,致济宁中院以王某霞、苗某庆等人合同诈骗以证据不力将其无罪释放,在其警力保护范围内的、价值1222万元的原煤也不翼而飞,造成该公司巨大损失。


山东省汶上县公安局南站派出所,1222万元煤炭失踪地的辖区派出所。



 

01

警方敷衍办刑案,法院判两被告人无罪


 

2014年9月初,山西河曲个体工商户苗某庆与山东济宁个体工商户王某霞称要向济宁市汶上县四合热电厂销售煤炭,苗代表山东阳光顺德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阳光顺德公司”)与兴胜民公司签订了《原煤买卖协议》,约定:愿购买原煤5万吨以上,每吨360元,由兴胜民公司发运至苗某庆指定的煤场储存出售,由兴胜民公司派员看管并监督。在销售原煤时需先付款后拉煤,如没有兴胜民公司驻场监督人员在计量单据上签字确认,苗某庆不得擅自拉煤。

 

在协议签订后的当年10月至12月,兴胜民公司从位于河北省元氏县南佐镇煤场将公司储存的原煤811车发给苗某庆,合计3.39万余吨,价值约1222万元,该公司委派张岳林负责驻场看管、监督。其中,苗某庆收到存放在王某霞、王怀斌实际管理经营的汶上县南站煤场15000吨,发给房兆坤10800吨,发到张现峰煤场2893吨,苗某庆未支付过分文煤款。

 

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张岳林发现王某霞、张现锋等人将储存原煤开始往外拉,阻挡无果后报警。但汶上县公安局并未及时出警,后来赶到现场也仅作了口头警告,未得制止后便离开,使王某霞等人的公开抢夺行为持续到当天下午四点。后得知该行为从前一日的下午六点开始进行,共转移兴胜民公司4000吨原煤至张现锋煤场。在后来的《刑事侦查卷》中,张现锋出具证言称,他们先后用了三天将4000吨原煤运至自己的煤场,张岳林报警当天,才考虑停止。

 

事后,兴胜民公司发现苗某庆、王某霞在签订《原煤买卖协议》时虚构煤炭销售渠道、能力,骗取其信任。在协议签订后,本案案发前,阳光顺德公司、金圪垯酒店已脱离原工商登记注册地点,无法查找(该公司给汶上县公安局提交了对两企业进行调查的照片),王某霞声称的热电公司供煤早于2014年6月已经明确得知无可能。苗某庆、王某霞在原煤拉至汶上县存储后,没有任何销售行为,在兴胜民公司再三催促下只是一直推脱。在兴胜民公司未向二人发煤时,二人已商议将这些原煤用于抵偿房兆坤的债务——他们向房兆坤的煤场存储原煤10800吨,其中的9800吨原煤被用于抵偿债务500万元。

 

兴胜民公司发现,在本案中,房兆坤、张现锋、周广振、姜鹏全部以苗某庆“债权人”的身份出现,而上述“债权人”全部经王某霞于2014年6月至9月介绍认识,在苗某庆与兴胜民公司签订《原煤买卖协议》之前并无任何经济来往,后由王某霞给苗某庆借款做担保人,并用兴胜民公司发往汶上县的原煤用于抵偿债务。更难以置信的是:王某霞在苗某庆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替苗某庆偿还了周广振的借款100万元,偿还了姜鹏的借款200万元,并嘱咐二人不要将此事告知苗某庆,继续向其追偿债务。

 

“事实证明这是一场有预谋的合同诈骗案。”兴胜民公司的法律顾问、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郭倩律师说。

 

兴胜民公司在意识到苗某庆、王某霞等人在未经其允许且未支付煤款的情况下,擅自共谋任由他人将原煤运走,偿还个人债务、担保债务,以达到占有兴胜民公司财产的非法目的后,于2015年1月27日委派黄永再次向汶上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王某霞、张现锋等人公开抢夺货物的刑事责任。2月9日,兴胜民公司接到汶上县公安局通知后派员参加了在其会议室、由刑警大队韦大队长主持召集的会议,参会人员还有苗某庆、张现锋、王某霞、房兆坤等。

 

经韦大队长当场询问,王某霞等人确认拉往张现锋处的原煤为4000吨,拉往房兆坤处的原煤9800吨,在王某霞处仍存兴胜民公司原煤12000吨的情况。他们声称转移原煤是因苗某庆此前分别向张现锋、房兆坤有过借款,由王某霞担保,现要用兴胜民公司原煤抵偿其债务六百万余元。


山东省汶上县,王某霞的煤场。千万元煤炭“失踪”地之一。

 

“警方明确告知他们不得私自处分转移、储存的原煤,并形成了会议视频资料。但在后期调查过程中,刑警大队却称从未有过该视频,拒绝提供。当天,刑警大队还通知南站派出所民警和我们去现场查看、确认过存煤情况,证实我们报案情况属实。当时我们也曾拍照留证,但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强行删除。”袁平说。

 

2015年5月21日,汶上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向兴胜民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兴胜民公司提出复议;汶上县公安局7月23日作出维持不立案的复议决定。经兴胜民公司申请复核,同年8月24日,济宁市公安局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该复议决定。兴胜民公司随即委托两名山东律师,向汶上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要求立案,但办案人员徐警官却答复:该案正根据市局《刑事复核决定书》进行案件复查,还未向领导汇报,未做出最后认定,暂不接受律师代理手续;侦查、复议、复核过程中的任何材料均不能向代理人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复核决定书等已按程序向报案人送达。其后,案件就再无任何进展。

 

兴胜民公司向山东省公安厅、济宁市公安局多次反映。重重压力之下,汶上县公安局才于2016年3月18日以合同诈骗罪对王某霞、苗某庆立案,但从报案至此已拖延十四个月之久。

 

后该案虽对苗某庆、王某霞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案件被济宁中院两次发回重审。2019年,济宁中院以证据不足,终审判决二被告人无罪。兴胜民公司认为,这是汶上县公安局怠于履行职责,查案不力、又隐匿视频资料等主要证据所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其下辖三家基层法院对民企兴胜民公司诉汶上县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均不予立案。

 


 

02

警方懈怠采取保全措施,1222万元的煤炭不见了


 

在此期间的2015年3月至4月,王某霞、房兆坤、张现峰等人因看到警方既不立案,又不对他们的行为和涉案财物采取任何保全措施,就将存放在三处储煤场的原煤全部转移、出售获利。兴胜民公司则蒙受了1222万余元的巨额损失,无从挽回。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兴胜民公司决定对汶上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向其索赔1222万元。

 

兴胜民公司认为,汶上县公安局具有以下行政违法行为:

 

1、在接到明确属于该公司所有、储存在汶上县南站煤场的原煤被王某霞、王怀斌、张现锋等人公开抢夺转移的报案后,未及时制止。

 

2、出警后,未对证据即涉案赃物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固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都有“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和预防、制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明文规定。


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兴胜民公司称,汶上县公安局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致王某霞、苗某庆等人将该公司近3.4万吨煤炭能以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公开持续转移、销售,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严重违法事实清楚,对造成该公司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具有因果关系,证据确凿,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03

起诉公安局索要国家赔偿,三家法院均不立案

 


2020年7月,兴胜民公司向汶上县法院起诉,要求判处汶上县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但该院对此不予立案。

 

该公司又按管辖向济宁市下辖的嘉祥县法院、金乡县法院寻求行政诉讼。但均未予立案。笔者看到,在金乡县法院2020年9月23日的“审查未通过”法官回复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金乡县法院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是: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诉汶上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赔偿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王菲律师认为,该案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理由是:诉请的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行为。被诉行政机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故诉请确认被诉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该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和预防、制止犯罪等法定义务的行为,而非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行为。”王菲律师说。

 

律师请求法院依法立案,若不立案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将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来维护合法权益。

 

诉讼的同时,兴胜民公司还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对汶上县公安局提起了控告。

 

“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按照会议部署和郭声琨同志要求,突出清除害群之马,彻底割除毒瘤,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执法腐败,兴胜民公司报案后,价值1222万元的原煤仍不翼而飞,无疑是教育试点中最好的解剖事件。还我民营企业公道,为我民营企业追损,让我们有信心继续投资发展,为改革开放再做新的贡献。”在控告信中,兴胜民公司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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