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工作导则的影响力初显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下称“2851号文”),对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下称“《PPP导则》”)做出响应,对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予以调整。
2015年12月,交通部印发《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财审[2015]192号)(下称“192号文”),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资本确定后再向项目核准(审批)机关报送项目核准(审批)材料,虽然是针对PPP项目的特殊性做出的安排,但与国内现行项目核准(审批)管理制度不甚相符,因此一度引发业内疑义和广泛讨论。
在这个问题上,《PPP导则》的规定非常清楚,即项目审核、核准和备案先行。同时考虑到PPP项目的特点,又规定“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且“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PPP导则》的适用范围覆盖交通运输领域。2851号文此次针对上述事宜迅速做出响应,以2016年10月24日为分界点,此前完成三项工作(社会资本遴选、招标公告发布、交通部已出具资金安排意向函或委托咨询评估通知书)之一的项目的前期工作仍按192号文执行,其它项目则以《PPP导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即项目审批或核准先行,然后完善PPP项目实施方案,完成物有所值和财承两个论证,并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则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此外,2851号文进一步要求各级发改、交通部门,应根据《PPP导则》和2851号文完善配套政策。对于地方规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应按《PPP导则》要求,尽快明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之前我们说过,部委协调是中国PPP可持续发展的难点之一。政策制定层面应当把握少而精的原则,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及政策冲突,重在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进行具体规制,并适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在这方面的责任与权力。2851号文所体现出的部际协调,以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与时俱进的姿态,还是要手动点赞的,《PPP导则》的影响力亦初露端倪,值得关注。
P3带路原创集锦:
第七十三篇——外商投资的第二春来了?
第七十二篇——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对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影响
第七十一篇——PPP重磅利好文件简评
第七十篇——地方债、政府支出责任与PPP
第六十九篇——PPP最新重磅文件简评
第六十七篇——中国PPP发展之主要障碍及对策
第六十六篇——中国式PPP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
第六十五篇——写在PPP立法边上
第六十篇——PF2学习笔记之四——法律变更及其风险分担
第五十九篇——刘世坚律师在联合国TOS PPP会议上的发言
第五十五篇——P3带路,中国声音——中国PPP专家代表团联合国活动侧记
第五十二篇——PPP项目性质及审批制度简析
第五十一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下)
第五十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中)
第四十九篇——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上)
第二十四篇——刘世坚律师在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成立会上的发言
始发篇——PPP灌水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