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论》之二:种姓制度的形成与流变
佛论之二:种姓制度形成与流变
1、种姓制度的形成
古印度社会长期的分裂性及其居民构成的复杂性,导致古印度文明的多种姓特征;并逐渐使种姓制度形成。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特产,西方人通常称此为:卡斯特制度。印度人称此为:瓦尔那制度。瓦尔那,意即颜色、品质或肤色。
种姓制度,在早期吠陀时代已经萌芽。进入次大陆的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意即把自己当作高贵者集团;而把当地居民称为:达萨瓦尔那;意即敌对集团。
随着雅利安人的内部分化,部落中出现了平民与贵族的差别,平民称为:吠舍;氏族成员的意思。贵族称为:罗舍尼亚;意思是发光,引申为显贵之意。
同时,贵族内部又分化为军事贵族和祭司贵族。这样,就形成四个种姓的胚胎。
后期吠陀时代,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婆罗门教的形成,四个种姓(或四个瓦尔那)的制度也正式形成。
显然,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一分为二、以及雅利安人内部的贵族与平民、军事贵族和祭司贵族分化的结果。
而雅利安人对这种姓制度的形成,自有一套说法。他们说:梵天之口创婆罗门、臂创刹帝利、腿创吠舍、脚创首陀罗。所以,婆罗门教的典籍,给四个瓦尔那规定了不同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大致特征如下:第一种姓是婆罗门,意即梵天所生。他们主管宗教祭祀,属特权贵族阶层。该种姓垄断宗教文化等方面的权力,而且其中一些人参与政权。
第二种姓是刹帝利,权力之意。他们是从罗舍尼亚发展而来的军事行政贵族集团。
第三种姓是吠舍,成员之意。他们是雅利安人的一般平民,主要从事农牧及工商业。吠舍中有富人,也有穷人,他们没有政治上的特权。
第四种姓是首陀罗,意即小人、或陷入悲哀处境的人之意。主要由被征服居民组成,但也有一些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这一等级的人。主要从事农、牧、鱼、猎及各种低贱职业。
首陀罗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参加宗教仪式,属于“一生族”,即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而前三个等级属于“再生族”。
四个种姓的前两个等级,是统治阶级;后两个等级是被统治阶级;前三个等级,具有公民权,后一个等级无公民权。
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婆罗门是第一等,而掌握军政实权的刹帝利是第二等?这是由于婆罗门是“王者师”,一个婆罗门可以是几个国王的顾问,带有国际性;而刹帝利只是一国之主。
另外,婆罗门念咒、占卜等方术,也影响国王的行政及军事行动。此外,首陀罗也不等于是奴隶,也有雇工等。所以说,种姓制度不是阶级划分,而是一种等级制度。
2、种姓制度的变化
古印度的列国时代,种姓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引起。这种变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四个种姓的人,都有贫富分化现象。因而,原来的种姓地位,就不一定能反映其人的实际阶级地位。
从婆罗门来说,他们本是神权贵族,此时却有婆罗门从事农业,有的甚至穷的只有两头牛。还有许多婆罗门,当了医生、信差、税吏、樵夫、商人、牧人、屠夫、侍卫、猎人、木匠。
也有些婆罗门,以赌博、讨好他人、斗鸡斗狗、演口技、算命相面、施魔术等低贱手段谋生。
而刹帝利随着王权的加强和战事的频繁,提高了社会地位。但也有地位下降的人。比如有些刹帝利不得不从事农业和商业。有个刹帝利王子,甚至先后当过陶工、编篮匠、花匠、厨师等低等职业。
吠舍本是一般平民,但此时有一些吠舍经商致富,成为拥有大量财产的富翁。据文献夸大性记载:有个吠舍死后,竟遗留下纯金8万斤。这些大财主还恃其财富,跻身于统治者行列。
当然,大部分吠舍则贫困化,甚至与首陀罗等级的人为伍。至于地位最低的首陀罗,其中也有少数人发了财,成为富有的施主。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社会上受尽歧视和凌辱,生活极度艰难。
从以上情况来看,四个种姓与社会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或者说,势力日益强大的刹帝利和吠舍上层,对于婆罗门高居于其上的特权地位,越来越难以容忍。
至于受尽欺凌之苦的吠舍下层和广大首陀罗之流,对这种所谓前生造定的社会秩序,当然更不会满意。所以,不平等的种姓制度,便成为当时社会的众矢之的。
3、种姓制度的演化
孔雀帝国时代及其以后,种姓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为:首先,是种姓制度更加森严。
此时的法经与法典,严格规定各个种姓的职业,并强调职业的世袭性;严禁低种姓从事高种姓职业,但允许高种姓的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从事低种姓的职业谋生。
同时要求,各种姓的人在种姓内通婚,如果不得已而与其他种姓通婚,只许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此种婚称之为顺婚;反对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这种通婚称之为逆婚。
法权方面,对四种姓之间有不同规定。即前三个种姓与首陀罗种姓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严重不平等。仅以侮辱罪而言,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只需罚款了事;但首陀罗辱骂雅利安人,则要割掉舌头。
宗教生活方面,首陀罗无权参加宗教生活,偷听者往耳中浇灌熔化的锡或蜡,偷诵吠陀经者要割舌头,偷记吠陀经者要将其身体劈为两半。所有这些规定,目的是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服务。
其次,是种姓制度更加复杂化。种姓制度具有种族歧视性和排外性,不适应帝国的统治与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形势,婆罗门教对种姓制度也做了一些补充和解释。即四大种姓仍是基础,但同时也承认许多“杂种姓”。
这样,不同的职业集团、不同的部落或民族,就可以被安排在这些杂种姓里;像波斯人、希腊人、塞种人,都被解释为堕落的刹帝利,因为他们是入侵进来的武士阶层,又是外族。
此外,还有那些放弃本业、违反禁婚规定的种姓。所以,《摩奴法典》提到的杂种姓有几十种之多。
同时,因强调职业的世袭性,在吠舍和首陀罗中又衍生不少职业集团或新种姓,加上落后的山林部落的居民;这样,在《摩奴法典》中提到的新种姓多达50余种,印度人称这些集团为:迦提。
迦提的地位,有高有低;地位最低下的、最受歧视的是旃荼罗;他们可能是落后的山林部落的居民,被视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旃荼罗只能从事搬运尸体之类的工作,只能穿死人的衣服,用破容器吃饭。如碰上他们则是不吉利;所以,他们行走时必须“击木以异,人则识而避之”。此类贱民,在今印度仍占总人口七分之一左右。
种姓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变化的趋势,一是等级歧视代替种族歧视。当今印度,有黑皮肤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也有白皮肤的贱民。
二是分支越来越细。有研究者统计:印度的种姓,总计有3千多支,仅婆罗门就有1800个分支,这是标准的多种姓社会。
种姓制度是印度的顽症,它像钢铁般的框架;细节虽有变化,但框架依然存在。直到今天,仍在印度的占人口四分之三的农村起着作用。
种姓制度把印度社会害得像一潭死水,毫无生气可言。人们默默无闻,只要遵守其中严酷法规和规定,方可获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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