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可以看到一类新闻:某银行跟某大企业签订了高达百亿的合作协议,未来银行将加强对某地某行业、企业的支持等。这类协议的大意,就是银行会在一段时间以内,给企业一定金额的贷款或者授信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合作协议也是银行的一种承诺。 第一个问题,这样的承诺有成本吗?需要企业支付对价吗? 严格说来,如果这是一种确定的贷款承诺,那么银行就要为这样的承诺作出资本占用以及流动性或资金的安排等,而这些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所以,银行如果作出确定性的承诺,那么银行是付出成本的。而为这种成本收取费用,从商业的角度来讲,原本是合理的,但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企业一般较少愿为这样的承诺付费。我们总有一种执念:“钱都没有拿到?难道要先倒贴钱吗?”于是我们看到的这类签约仪式上的“承诺”,往往不是实质性的承诺,虚虚实实,有夸大的成分。 第二个问题,这样的承诺有效吗? 此类承诺是否有效,还是要具体地看,要区分是确定性的贷款承诺,还是意向性的合作协议?如果是真正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提款承诺,那就是真实有效的;而如果只是意向性协议,是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相互合作的态度,那么承诺是非实质性要约,并没有确定可以提款的效力。到时企业需要用钱,拿着这样的协议去银行提款,银行并不会据此给予贷款的支持。 第三个问题,如签订的是实质贷款承诺,企业申请提款一定能成功吗? 理论上,如果银行给出的是真正的贷款承诺,那么当企业需要用款时,银行必须按合同具体条款的规定,给予放款。但这只是“理论”上的,在真实世界的实务当中,即使企业和银行签订了实质性贷款协议,企业的提款仍然可能收到一些因素的干扰,造成不能马上提款。或者,银行通过“商量”的方式,向企业表明不一定能提款,有时银行“规劝”企业或去其他银行提款。企业当然心怀不满,但在国内的金融实践中,企业状告银行不履行贷款承诺、成功“迫使”银行放款的案例还是极为少见的。 在是否严格履行提款承诺上,商业银行本身确实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银行整体存贷比的影响、流动性的影响、经济资本占用的影响。更为重要的,还有宏观调控、行业指导等影响,这些影响分别来自银行的内部和外部。 内部的影响因素确实应该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责任,如流动性、存贷比、资本占用等。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本来就该做好上述这些内部因素的配置。所以,如果因为此类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对贷款承诺的履行,银行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但是另外一类外部因素,如宏观调控、行业指导等,银行本身无法在事前精准预测并作出完备的安排,当受到这类外部监管指标限制银行无法履行贷款承诺时,银行确实也面临两难。在履行承诺和遵守监管指标方面,如果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那么毫无疑问,银行一定会优先选择符合监管规定。 对企业来说,既然贷款承诺不一定真正有用,因此也就不愿付出对价;而对银行来说,既然贷款承诺这种产品不一定能从企业收到承诺费,不能为银行创造直接的经营收入,也就更加不注重其严格履约,于是在企业与银行的共同选择下,国内贷款承诺的可用性和可靠性相对较低。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贷款承诺有着确定得多的意思,是银行对于企业提供的确定性提供贷款的要约,也是企业极为重要的流动性支持工具。以笔者经手过的一笔某国际企业银团贷款中的贷款承诺(Commitment)为例,其定义如下:“Commitments:Each Lender severally agree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after set forth, to make a loan in U.S. Dollars to the Borrower on the Funding Date, which shall occur during the period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until the Commitment Termination Date, in an aggregate amount not to exceed at any time outstanding…”(承诺:每一个贷款人分别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承诺生效日和到期日之间的提款日,以美元向借款人提供贷款,金额加总在任何时点不超过……)可以看出,贷款承诺有其严谨性,企业需要提款时,银行不可拒绝,也极少拒绝。 实际上,这样的承诺在国际银团贷款当中是整个贷款组合的构成基础,承诺是贷款的第一表现形式。在银行跟企业签订合同之后,银行对于企业提供的首先就是信贷承诺,而在这样的承诺下,企业提款以后,贷款才真正成为一笔落地的贷款。 这样的承诺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刚性的,也就是银行进行了承诺以后,如企业有需要则一定会给予提款;其次有时间限制,如约定签订合同一年或者两年之内承诺有效,则承诺只在此等期间有效;三是有成本、企业需要付费,一般来说承诺并不便宜,贷款承诺需要支付的承诺费用(commitment fee),要占到整个贷款利差(margin)的30%甚至50%。在欧美等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企业从银行申请贷款,首先取得的就是贷款承诺,而至于钱有没有到账反而并不是关键,关键就是要取得银行的“承诺”。从这个角度来说,国际市场上的银行贷款承诺,可说确实是一诺千金,货真价实。 曾经有过这样的实务经验,在之前的欧洲债务危机中,笔者负责的资产组合中有一笔某德国大型企业的国际银团贷款承诺,如该企业在承诺项下提款,约定的贷款价格只有Libor+30基点,而当时在欧洲资金市场上,银行拆借资金的成本就已经达到了Libor+100基点。也就是说,当时企业要是申请提款,明明资金的市场价格已经高企,但企业仍可以按约定的低价取得资金。从这个角度来说,信贷承诺不但是一种企业保证自身流动性的方式,也是企业用以锁定利率风险的一种工具。在这样的承诺下,企业不但保证了自身在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也锁定了资金的成本。因此,可以说,确定的贷款承诺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式之一。 当然,银行信守承诺的同时,对企业也是有诸如财务等限制性条件的。只有当企业严格遵守前期约定的财务承诺等条件时,银行才会同样严格地遵守信贷承诺。国际上通用的企业四大财务承诺通常是:现金流偿债保障系数(Cashflow Cover),利息覆盖率(Interest Cover),净债务/总债务杠杆比率(Leverage: gross/net),以及资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如果在信贷承诺期间,企业的上述财务比率超出了规定的范围,要么当企业要求提供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支付更高的价格,或直接取消企业提款资格。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上,贷款承诺还未得到普遍的使用,唯一的例外是在个人信用卡领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个人从商业银行取得的信用卡额度就是一种贷款承诺额度,这个贷款承诺得到了相对严格的遵守。比如说,一个资信较好的白领,可以在银行里取得如20万的信用卡额度,那么在这个额度之内,当个人需要用款消费时,个人确实随时都可以提用。对于发卡银行来讲,这就是一种真正的贷款承诺。 综合企业客户及个人客户的情况,在贷款承诺这一领域,国内银行说话并不完全算数;企业也几乎默认这一做法。略为反讽的是,很多企业明知手里拿到的银行授信额度、贷款承诺不一定是真实有效的,但还是乐意向外公布该企业拥有多少银行(并不确定的)额度。在现实情况下,不论是银行给予的,还是企业声称的额度,真正需要的时候,几乎都是会缩水的。宏观来看,缩水的不只是一个个贷款承诺的金额,也是金融对实业的支持力度,更是整个社会的契约精神。 《韩非子》记载,魏国西河郡守吴起为确立承诺,倚一车辕于北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门之外者,赐之上田、上宅。”即有把车辕搬到南门外的,就赏赐田地和住宅,开始无人相信,后来真有人做了,于是就真的如约赏赐。后来打仗,吴起下令:“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人争趋之。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这则千年前的故事早就形象地指明社会组织中信守承诺的力量,确定承诺后,于一支军队,能攻城略地,战无不胜;而信守契约,于一个社会,也一定能减少耗损,推动进步。这,就是信守承诺的重要性。 银行的贷款承诺在国际金融市场得到严格履行,因而成为主流贷款产品之一,是国际企业有力的流动性支持工具,有其重要价值;在国内金融市场上,由于贷款承诺的可实现度不高,对企业来说这类承诺甚至虚实难辨,因此也未能成为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虽然造成贷款承诺不能够履行有各种实际的原因,但无论如何,银行业应该是任何一个社会里信誉度最高的行业之一,银行发出的贷款承诺,理应尽早成为实实在在的有重要使用价值的信用工具。 未来,在贷款承诺上,银行必须说话算数,而企业也需付出对价。 原文刊载于《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