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第三支柱又有新动作:信息披露办法要调整,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首当其冲!
背景
小编看了看,今年要废止更新的办法好像不少呢,据小编统计恐怕至少有3个~
这难道是到了各种管理办法的更换期么?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监会上月已经就替换2010年5月4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17年8月1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征求《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提及修订完善200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6日,保监会就替换20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Background
主要变化总结
披露内容增加两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明确各项具体内容,要求更具体(公司治理概要、产品信息等具体披露内容)
明晰个别表述(保费收入改为原保险保费收入)
增加法律责任章节
避免了重复披露的事项(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减少)
下面小编为大家梳理下具体的变化点(标红色的为主要增加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三)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万能险结算利率等信息;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以下说明:未来现金流假设、贴现率的选择方法及其结果、其他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精算假设的变化等。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当与偿付能力报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并且应当说明准备金评估方法与财务会计报告准备金评估方法之间的差异。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
(二)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
(三)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是指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至少包括偿付能力主要指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内容。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
(十)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
(十一)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
(十二)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按照事项发生的顺序进行编号并且标注披露时间,报告内容包含事项发生的时间、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保险公司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
保险公司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应当在修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在豁免披露事项通过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原因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此前豁免披露的原因和公司内部审核情况等。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名称为“公开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该专栏下分类设置子栏目列示,一级子栏目名称分别为“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专项信息”和“重大事项”等。其中,“专项信息”栏目下设“关联交易”、“偿付能力”、“互联网保险”、“资金运用”、“新型产品”、“交强险”等二级子栏目。
上市保险公司可以在“投资者关系”栏目下披露本办法要求披露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下列保险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保险集团公司;
(二)再保险公司;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相互制保险组织;
(五)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机构。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保险集团公司下属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等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可免于重复披露。
对于上述免于重复披露的内容,上市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介上披露链接网址及其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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