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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司法信息化】印度启动“电子法院计划”第三阶段建设

陈志宏 智慧法院进行时 2022-11-27

2005年,为了推进法院现代化进程,印度最高法院根据《印度司法机构实施信息与通信技术(ICT)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启动了“电子法院计划”(eCourts Project),旨在将全印度约19000家法院的司法管理程序数字化。

“电子法院计划”的第一和第二阶段分别以约639亿卢比和1670亿卢比的总预算启动,已经初步为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建立了基础设施、系统和服务。目前已经进入第三阶段。



而为了监督、推进电子法院计划的实施,印度最高法院早于2004年就根据法律和司法部的指令,按照当时印度首席大法官的建议成立了最高法院电子委员会(eCommittee of the Hon’ble Supreme Court)。


在过去的17年中,电子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不断发展。目前,电子委员会寻求实现的目标是:全印度所有法院的互联互通;促进印度司法系统的信息与通信技术应用;使法院能够从质量和数量上提高司法生产力,并使司法系统易于使用、成本效益高、透明和负责任的。



目前的电子委员会由印度最高法院法官D.Y. Chandrachud博士担任主席,孟买高等法院前法官R.C. Chavan法官是该委员会的副主席,以及负责流程的Atul Madhukar Kurhekar、负责流程管理的A. Ramesh Babu、负责人力资源的R. Arulmozhiselvi和负责系统的Kuldeep Singh Kushwah。


为促进委员会的专业监管能力,2020年6月,电子委员会邀请Supriya Sankaran(Agami公司联合创始人)、Harish Narasappa(DAKSH公司联合创始人)和Arghya Sengupta博士(Vidhi法律政策中心研究主任)三位司法、法律和信息技术(IT)专家成为委员会的一部分,作为“电子法院计划”第三阶段的专家小组委员会。


在Agami、DAKSH和Vidhi法律政策中心三个专业团队支持下,三位专家成员与电子委员会合作起草了“电子法院计划”第三阶段愿景文件,于2021年4月4日对外公布,邀请包括律师和公众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意见、反馈和建议,目前已完成反馈意见征集。一旦该草案被电子委员会批准,这将是“电子法院计划”第三阶段的正式愿景文件。



专家小组表示,“电子法院计划”第三阶段植根于圣雄甘地的义理(“当你有疑问时,或者当你对自己太过分时,请应用以下测试。回想一下你可能见过的最贫穷和最虚弱的男人[女人]的脸,问问自己,你考虑的步骤是否对他[她]有用”),独立的印度司法部门的持续努力是为公民提供迅速和廉价的司法服务。


在这份草案文件中,专家小组表示:“第三阶段必须努力建立一个现代的司法系统,由信任、同情、可持续性和透明度等核心价值观来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的积极作用,并尽量减少其风险和挑战”。


专家小组强调,法院数字化工作应确保赋予个人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即生命尊严、自由、平等、自由和博爱得到保护和保障,它们应增强法律制度的信任和能力,以确保个人的权利。


专家小组举了一个例子,说:“通过现场直播分享录制的法庭程序,可以使法院变得更加开放。同样,利用技术实现法院诉讼程序的转录,可以使法院充分实现其潜力,成为记录法院。”


这份草案文件表明,第三阶段有各种关键目标,其中包括确保安装相关硬件,创建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案件登记处、案例法资料库、可互操作刑事司法系统(ICJS)和其他服务。)


在其他服务中,专家小组建议创建数字案件管理系统,开放数字听证会,并向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提供技术化的转录。


文件显示,实现无缝和包容性的数字听证将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当事人和律师的旅行成本的关键,从而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并减少环境成本:“必须针对不同的使用情况探索不同形式的数字听证。某些程序可能需要继续进行现场听证,而其他程序则可以探索异步听证、纯数字听证、必要时的纯音频连接甚至是虚拟法庭的可能性。”


对此,专家小组表示:“数字听证会还应得到努力的支持,使听证会公开,过程透明。这可以通过直播听证会来实现,或者在不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免费提供诉讼记录来确保法院保持‘开放的法院’原则。”


草案文件进一步提出,法院诉讼程序的数字转录是在系统中建立信任和透明度的关键,它将提供法庭上所说内容的精确记录,并帮助律师和诉讼当事人计划他们的审判计划或上诉,理解裁决,将转录作为证据使用,或与不在场的诉讼当事人分享它:“第三阶段将优先向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提供技术化的法庭程序转录,将音频或口语格式转为打字的数字格式,并立即发出命令。”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给司法活动带来的影响,专家小组表示,这场疫情放大了加强数字能力的必要性,并为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机会提供了垫脚石:“但是,如果不采取与第一和第二阶段完全不同的方法,同时在其基础上进行改革,就不可能实现这种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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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宏

单位: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本期责编:郭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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