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分享|保证人的配偶为确认保证人的担保行为而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应与该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稿件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

      当事人依约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成为约定保证人,虽然该合同中未记载该保证人的配偶也系担保人,但其配偶亦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且认可该签字行为是作为配偶对约定保证人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因此即使保证人的配偶并非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但因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行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应由约定保证人与其配偶共同对债权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霍某明,该分行行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宏,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宏,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威,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女。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某,男。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阜新银行)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黄某、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申请再审称,阜新银行上诉主张是赵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赵某并非案涉借款关系中的保证人,原审判决也未认定赵某为保证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赵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借款人为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乔某并非本案的借款人,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赵某与乔某的家庭生活,乔某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在案涉债务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是否应当对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授信额度表》的签订时间在赵某与乔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记载赵某为担保人,但赵某作为乔某的配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赵某亦认可该签字行为是作为配偶对乔某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根据上引司法解释规定,乔某是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赵某与乔某是夫妻关系。即使赵某并非案涉相关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乔某因担保行为所负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由赵某与乔某共同对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阜新银行起诉请求赵某与乔某共同对大连易林经贸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该项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代恩

审   判   员 宋春雨

审   判   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原楠楠

书   记   员    黄   蕊


更多精彩

分享|最高院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可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

分享|河南高院: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在申诉再审中的法律适用

速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干货|最高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和答复意见汇编

精诚法律人|提醒仅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夫妻公司”应重视的刑事犯罪风险

精诚法律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巡判例32|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并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四巡判例11|借款人虚构交易,隐瞒贷款真实用途,能否免除保证人责任?

分享|人民法院报: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无效

分享|人民法院报: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惟精唯一,推诚相与。

     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

     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

     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案例分享|保证人的配偶为确认保证人的担保行为而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应与该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