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受益人涉税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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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韩 战 法 税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信托可以分为三类:投资信托以取得投资收益为目的;家族信托以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为目的;慈善信托以公益慈善为目的。
目前,我国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数量有限且主要针对投资信托,针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现阶段属于真空状态。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是套用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进行税收管理。
家族信托受益人能够依据信托文件取得信托利益,这是家族信托结构中各方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那么,家族信托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取得是否应按照《个人所得说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家族信托本身是否为所得税缴纳适格主体?这些问题也深刻影响着高净值人士是否选择设置家族信托。
根据我国实质课税的税收原则,对于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家族信托的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根据委托人置入信托的不同资产类型,信托利益的资产形式也分为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两种,以下,笔者将尝试分别就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托利益形式在分配阶段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以货币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货币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主要存在的税务问题为受益人是否应就信托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包括九项,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受益人从家族信托中取得货币分配,从形式上看并不属于以上九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实践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受益人的身份特征确定,不应一概而论。
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的近亲属
从形式上看,这是家族信托结构下的信托利益分配,但是其背后法理实质是家庭近亲属之间的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传承。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家庭之间财产的分配和传承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形存在本质区别,理论上不用也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
家族信托受益人的选择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因此,存在部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由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非亲属组成。
非亲属受益人从家族信托取得货币分配,区分其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主要是取得信托分配的基础。如果受益人是以为家族信托或相关主体提供工作、劳务、服务等,那么其取得的信托利益具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性质。一旦被认定是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那就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基础。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涉及的资产类型较多,本文仅分析不动产和公司股权两种资产的涉税问题。
1、以不动产形式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家族信托受益人接受以不动产形式分配的信托资产,按照现行税制,受益人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的问题。
当信托进行不动产分配的时候,实质上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信托受益人也即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我国对于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房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三种法定免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以不动产形式分配的信托利益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应根据受益人的身份特征,参考上述提到的以货币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的涉税操作。
契税和印花税是在受益人接受以不动产方式进行信托利益分配,进行产权登记时需要缴纳的税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与受益人均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0.05%。
2、以公司股权作为信托利益进行分配时,受益人作为股权接收方存在缴纳印花税的税务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股权转让价款的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因此,受益人应该根据信托分配股权价款的0.05%缴纳印花税。
总结一下,由于当前实务中针对家族信托的税务政策不明确,监管体系薄弱,家族信托存在一定的税务筹划效果。但家族信托不应以此为宣传突破口,毕竟目前的税筹主要建立在政策不完善的基础上,容易埋下长期税务风险。我们应该将家族信托的重点放在风险隔离、财富传承和资产管理等方面,毕竟高净值客户需要的是保障,需要的是财富长治久安,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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