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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

CRIC广西 广西地产大数据 2022-05-16


文/小克008


日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12月12日前提出(征求意见方式详见本文)



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新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和起草说明。↓↓↓



文件(征求意见稿)摘录
↓↓↓
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供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宗地不得随意分割、合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合宗后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

(四)有利于产业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

(五)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的;

(六)经批准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需要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使用条件清晰;

(二)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或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宗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宗地存在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五)取得宗地共有权利人的同意;

(六)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完毕;

(七)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合宗的,宗地应为毗邻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类型应保持一致;

(八)拟进行土地分宗的,分宗后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其建筑布局以及交通、消防、等配套设施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项目,除本规则第二点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办理分宗。

已被列入南宁市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分宗。

五、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变更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各分项建筑面积。

六、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有限制性条款的,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后的宗地应继续遵循原约定。

七、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最高使用年限的规定。

拟分宗的,分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拟合宗的,经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合宗后同一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剩余使用年限最短的进行约定,使用年限起始时间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起始时间最早的进行约定。合宗后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仍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执行。

八、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的办理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批业务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备齐材料向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批业务后,提出审查意见并经行政审批业务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采用公示方式征求项目用地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体公示方式为:在项目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公示栏、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拟定分宗、合宗呈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制作并签订分宗、合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征求部门意见时间、公示公告时间、上报政府等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各县、武鸣区自然资源局受理合宗、分宗业务可参照上述程序按规定办理。

九、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应说明分宗、合宗的原因;

(二)申请人身份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拟进行土地分宗的,提供土地分宗方案,含宗地分割界线示意图及相应的总平面图(包括总地块、各地块经济技术指标);

(四)具有相关资质(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或测绘资质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和不动产测绘专业﹥及以上资质)单位出具的权属面积审核成果(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

(五)宗地抵押权人、共有权利人同意分宗、合宗的书面证明;

(六)属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及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办理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分宗、合宗,需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属于因产业发展需要的工业用地分宗需经工信部门同意。

十、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拟用于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分宗、合宗,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2号)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后,原相关产权证书予以注销。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十四、本通知由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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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汇编:CRIC广西;信息来源:广西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告。公众号“ 广西地产大数据 ”微信号(gxdcdsj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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