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如何向学术研究开放
0 引 言
国家统计局等有关政府部门通过普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各种调查方式获得了大量的企业、住户、市场等微观调查数据。这些微观调查数据蕴含丰富的信息,是宝贵的经济社会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当前,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学术研究开放政府微观调查数据,使之得到充分的开发应用,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主要限于政府统计系统内部,对学术研究的开放度不够,从而这些宝贵的数据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应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中国学术界对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2016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委托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开展研究,梳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学术研究开放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方式方法,就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提出政策建议,并协助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试行办法和工作细则。本文试图对到目前为止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阐述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重要意义;二是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现状和挑战;三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基本经验;四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新尝试;五是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的建议。
1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是宝贵的经济社会资源。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学术研究开放这些数据资源,使之得到深度开发应用,有利于推动学术研究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众,有利于改进政府统计工作,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一是有利于推动学术研究发展,形成更多具有原创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政府微观调查数据蕴含十分丰富的信息,这些信息在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各种汇总层次的综合数据中远未得到充分体现。学术界拥有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充足的人力资源,具有开发应用好这些数据资源的能力和潜力,也具有开发应用好这些数据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学术研究开放这些数据资源,让学者充分挖掘其中蕴含的丰富信息,开展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有利于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形成更多具有原创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提升我国软实力。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宏观决策,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学者们通过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深度挖掘宏观汇总数据无法容纳的信息,深入探讨这些信息所隐含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透彻研究各种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更加精准的量化依据和更加到位的政策建议,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在宏观决策中的作用,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三是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向学术研究开放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形成具有重要价值的开发应用成果,并在社会上进行有效传播,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问题,促进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是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政府统计,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通过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学者们能够更详细地了解政府统计,包括政府统计的分类标准、调查范围和方法、数据采集方式和处理方法、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发现政府统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政府统计。同时,通过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学者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政府统计,信任政府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权威性,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2 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现状和挑战
中国政府统计系统在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微观调查数据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应用(许宪春等,2018)。
2.1 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结合国情系统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同时,在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方面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判断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了大量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服务。政府统计系统也采取合作研究和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允许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在约定的条件下开发应用部分微观调查数据,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政府统计系统大部分专业人员从事统计制度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统计数据的调查、采集、加工、处理和发布,专门从事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人力资源有限;同时,有机会到政府统计系统开发应用微观调查数据的学者属于极少数,因此,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应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2 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面临的挑战
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挑战。
2.2.1 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方面的挑战
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工作应当在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框架下进行。与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虽在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有严格要求,但在开发应用方面缺乏严格要求,更缺乏具体措施,因此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存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上的障碍。
2.2.2 数据保密方面的挑战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包括企业、住户、个体经营户等微观主体的调查数据,这些数据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统计部门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予严格保护。这是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对保护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提出了很高要求,开发应用这些数据需要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做出各种努力,克服若干限制,这一点并非中国独有。详情参见许宪春等(2017)。
2.2.3 人力物力资源方面的挑战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和数据维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从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为了向学术研究开放政府微观调查数据,需要对各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基本统计分类、调查范围和方法、数据的采集和加工处理方法、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等进行必要的梳理,以方便学者在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时参考,正确地使用这些数据。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过变化。以工业统计中的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范围的变化为例:1998年,国家统计局将全部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划分为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两大部分,规模以上工业包括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包括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工业个体经营单位;2006年,国家统计局将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调查范围修订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工业个体经营单位,国有工业企业和非国有工业企业采用同样的划分标准;2010年,国家统计局将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调查范围修订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工业个体经营单位。为了向学术研究开放政府微观调查数据,需要对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梳理。这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
为了向学术研究开放政府微观调查数据,需要对相应的数据进行脱敏和加密处理,形成可供开发应用的数据,避免在数据开发应用时发生泄密事件。
为了向学术研究开放政府微观调查数据,需要对相应的数据进行长期维护,需要对数据开发应用工作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以使这项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
由于上述一系列挑战,形成了一对尖锐的矛盾:一方面,政府部门拥有的大量微观调查数据远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应用;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机构大量的学者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迫切需求远得不到满足。同时造成了两种资源的浪费:一方面是政府微观调查宝贵的数据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宝贵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没有在学术研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在宏观决策和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在服务于社会公众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基本经验
如何做到既能有效地保护政府微观调查数据中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让这些宝贵的数据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应用,使之转化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学术成果,有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为了完成国家统计局委托的研究任务,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成立了课题组,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总体上看,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在探索中逐步推进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开发应用工作有序进行,数据开发应用的方式逐步丰富,数据开发应用的范围逐步扩大,开发应用的成果日益丰硕(许宪春等,2017)。
3.1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基本原则
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我们将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 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向学术研究开放,发挥这些数据的重要作用。
(2)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和成果发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
(3)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和成果发布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和成果发布必须有益于国家治理和学术研究,不得误用、滥用数据,不得损害政府统计部门利益。
3.2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主要做法
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时,我们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我们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做法进行了概括。
3.2.1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进程中均伴随着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权责和流程做出明确的规定。
3.2.2 共建数据研究平台
在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方面,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用共建数据研究平台的方式。比如美国普查局与美国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建数据研究中心,数据研究中心在美国普查局与学术研究之间构建桥梁,厘清了美国普查局和数据开发应用者之间的界限,便于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权限、范围和流程进行管理。
3.2.3 采用协议方式开发应用数据
在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时,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协议方式,对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保密性、互惠性和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对开发应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3.2.4 采取多种途径提供数据,实现数据合理开发和保密要求的平衡
对于不同密级的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选择不同的途径向学术研究开放。主要开放途径包括:直接提供磁介质数据、设立数据开发终端和加密访问服务器等。例如,日本统计部门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进行分级,学者可以通过远程加密网络使用普通级数据,或者到指定地点使用高密级数据。对于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微观调查数据,日本统计部门允许学者通过光盘获得数据,用于学术研究。欧盟统计局在评定微观调查数据密级的基础上,建立了可供开发应用的数据清单,并根据数据保密要求的不同,灵活采取光盘寄送数据、给予远程访问数据权限等多种方式将微观调查数据向学术研究开放。
3.2.5 从严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统计机构采取多种途径保障数据安全,主要做法有:一是开发应用前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常用的做法包括直接去除敏感记录、数据匿名、数据置换、噪声干扰、抽样法等;二是对研究成果进行严格审核,研究成果发布既不能直接透露政府微观调查数据中的任何个体信息,也不能发布散点图等可能间接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所有研究成果要求备案可追溯[注]各国培训手册或细则对研究成果披露进行详细规定。陈丹丹等(2018)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证。相关隐私保护条款可见European Commission(2013)。;三是对于违规使用数据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等多项严格的处罚措施。
4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新尝试
2016年7月21日,国家统计局和清华大学签署共建“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数据研究中心)协议。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数据研究中心组织力量开展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课题的研究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国家统计局有关业务司合作整理有关专业统计微观调查数据资源清单,包括各有关专业统计所采用的基本统计分类、调查范围和方法、数据采集和加工处理方法、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及其历史变化,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进行基础性准备工作。二是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经验进行总结,梳理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开发应用的范围、模式、流程、数据脱敏措施等。三是借鉴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提出政策建议。四是协助国家统计局拟定开发应用微观调查数据的试行办法和工作细则。在数据研究中心开展的上述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经过反复研究,制定并正式印发了《关于逐步开发应用微观调查数据的试行办法》(国家统计局,2017)(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了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数据开放对象、数据开发应用的范围、方式、流程、组织实施等,用以推进和规范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2018年1月,国家统计局制定并正式印发了《微观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细则(试行)》(国家统计局,2018)(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模式和流程、数据安全、组织保障等。本文下面对《试行办法》和《工作细则》的重点内容进行概括。
4.1 数据开发应用的原则与范围
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严格遵循推进公开、依法保密、稳中求进、协作共享、公平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学术研究需求和统计工作状况,先行开发应用的微观调查数据的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住户收支调查、第六次人口普查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中经过匿名化处理的样本数据。[注]抽样原则和抽样比例由国家统计局综合考虑用户需求和数据状况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试点阶段开发应用数据的时间长度和具体指标如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开发应用的是2012年以来的年度数据,涵盖资产负债类、损益分配类和其他三大类共计29个指标。住户收支调查开发应用的是2005、2008和2010三个年度数据,包含收入类、消费类、人口及就业类和其他四大类共计46个指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包含住户基本情况类、住房类、个人基本情况类、居住地及户口类、教育类、就业类、婚育及健康类七大类共计59个指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发应用的是从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按照10%比例抽样的数据,数据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三部分,不包含金融和铁路系统单位。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财务状况调查、R&D活动及相关情况调查和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调查三个方面共计36个指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包含行业代码、资产总计、实收资本、主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5个指标,非工业企业包含财务状况调查和R&D活动及相关情况调查两个方面共计20个指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开发应用的是2016年第三次农业普查中乡镇普查样本数据和行政村普查样本数据[注]国家统计局正在推动农户普查、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和农业经营单位普查的微观调查数据整理工作,最终会形成涵盖所有登记对象和填报对象的完整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微观调查数据。。其中,乡镇普查样本数据在全国约4万个乡级单位普查表数据记录中抽取了约4000条乡级单位数据,包含乡级单位基本属性、基本情况、交通设施、人口、经济、贸易市场、教育文化卫生、生活保障、公共事业等方面共33个指标。行政村普查样本数据在全国约60万个行政村普查表数据记录中抽取了约6万条村级单位数据,包含了行政村基本属性、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年末人口、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土地经营及流转、农田水利、特色种养业、畜禽集中养殖小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村干部情况等方面共100个指标。
4.2 数据开放对象
《工作细则》规定,数据开放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及其下属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在试点阶段,微观调查数据开放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机构:一是中央部委(含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科研机构;二是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95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三是国务院直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科研机构;四是其他经国家统计局常务会批准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须以单位名义申请,不接受个人名义的申请。
4.3 数据开发应用的方式[注]《国家统计局关于逐步开发应用微观调查数据的试行办法》中的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包括学术研究部门关于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和政府部门关于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本文仅指前者。
《工作细则》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与国内有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建数据开发中心,数据开发中心设在高校或科研机构内;国家统计局对开发应用的微观调查数据进行抽样和脱敏处理,使其无法被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身份,将开发应用的微观调查数据存储于专用服务器,与存储普查和常规统计调查数据的服务器进行物理隔离;数据开发中心内的终端以专线形式与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服务器连接,终端不保存数据,仅设置数据访问功能;申请者通过审批后,到数据开发中心开发应用微观调查数据。
4.4 数据开发应用的流程
《工作细则》对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按照“机构登记—数据申请—数据使用—成果审核—成果发布”的流程进行。
4.4.1 机构登记
纳入微观调查数据开放对象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必须以法人单位名义填写《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机构登记表》,提交数据开发中心及国家统计局备案,经国家统计局确认后,将相关机构纳入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对象白名单。国家统计局将根据登记机构的数据申请和使用、成果审核和发布以及数据安全情况,定期对白名单进行重新评估。
4.4.2 数据申请
完成登记的机构所属研究人员拥有申请使用数据的资格,申请者须填写《微观调查数据使用申请表》提交至数据开发中心。数据开发中心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研究人员提出的数据申请进行审核。若数据申请的研究成果预计将大范围公开发表以及合作单位或研究经费来源涉及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须由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
4.4.3 数据使用
通过申请的研究人员在签署《微观调查数据使用承诺书》之后就可以到数据开发中心来使用数据,需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数据开发中心的相关规定。在数据使用期间,如有数据延期使用、增加使用新数据、添加研究人员等需要,研究人员须填写《微观调查数据使用变更申请书》,提交数据开发中心审核。
4.4.4 成果审核
研究人员使用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取得的所有成果均需符合审核、报备、发布的有关要求,成果审核分为中间成果确认和最终成果审核。研究人员使用国家统计局有关微观调查数据生成的公式、图表、分析结果、文稿等中间成果,如须带离,需要在数据开发中心进行登记申请,通过登记确认后方可带离。研究人员完成最终成果之后,须填写《微观调查数据最终成果审核表》,提交数据开发中心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最终成果将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终审。
4.4.5 成果发布
对于通过国家统计局最终成果终审、允许发布的成果,研究人员可在确保最终发布版的观点内容与终审版一致的前提下对外发布,并注明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微观调查数据库,声明研究结果仅代表作者观点。
4.5 数据开发应用的组织实施
《工作细则》对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组织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办公室,负责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司。国家统计局各业务司、普查中心负责确定拟开发的数据范围,对本专业领域统计数据进行抽样、整理,提供指标解释、口径范围、数据来源等信息,对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微观调查数据存储、管理和信息技术层面的应用支持工作。数据开发中心承担应用场所系统软硬件配置、网络终端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开展微观调查数据开放对象机构登记和评估工作;接待数据使用申请者,解答研究人员的相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全程监督数据使用情况;聘请专家对数据使用申请和研究结果进行初步评估。
《试行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无偿提供基础数据,数据开发中心作为非营利性独立法人,对数据开发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成本费用予以考虑。
《试行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设立首个数据开发中心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增设其他数据开发中心。对于运作不力的数据开发中心,国家统计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5 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的建议
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向学术研究开放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做好这件事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政府统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努力。
5.1 修改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予以规范
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现行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鼓励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对学术研究开放,同时对于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对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范围、模式、程序、数据脱敏措施等做出严格规定。
5.2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范围
《试行办法》提出了稳中求进的基本原则,即根据社会需求和统计工作状况,有序稳妥扩大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范围。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试点过程中,先行开发应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住户收支调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中的部分指标和部分年度数据。我们赞成这一基本原则和目前开发应用的专业统计领域、统计指标和数据的时间范围,建议今后进一步创造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努力扩大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专业统计领域、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的时间范围。
5.3 探索多种方式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
根据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除了在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数据开发中心外,还可以对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其他开发应用方式进行探索,逐步形成多样化的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体系。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让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得到更加充分的开发应用,使其在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社会公众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5.4 学者们要为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和政府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者们在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时,不仅要重视取得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开发应用流程,保障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学者们在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时,要深入了解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基本统计分类、调查范围和方法、数据采集方式和加工处理方法、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及其历史变化,保证正确地使用数据,避免滥用、误用数据。学者们在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时,还要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模式,探讨如何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范政府微观调查数据开发应用的活动,推动其健康发展。学者们在开发应用政府微观调查数据时,要针对政府统计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协助统计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要针对社会上的各种质疑,帮助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解读,让社会更加了解政府统计,支持政府统计,从而实现政府微观调查数据的开发应用与政府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形成良性互动、互利共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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