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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险恶 小心为上
力也
律新观察特约撰稿人
本案已过去了好几年,但其情节之离奇荒诞,对男同胞而言,实有提神醒脑之效,值得旧案重提也。
以下内容系二审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所查明:
2015年6月18日13时许,李某某应邀来到冯某居住的小区,冯某让李某某到家中坐坐。两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发生了性关系。相关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李某某证实:去冯某家是我自愿的。发生性关系时,冯某没有使用威胁等手段。我不敢反抗,因为他是男的,加上是在他家里。李某某提出要么报警,要么冯某拿出两万块钱,还说“等着坐牢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冯某回复女方没有说不同意也没有反抗,但还是愿意给一万块钱。李某某称等丈夫下班了,一起去找冯某。冯某说先给一万元现金另打一万元的欠条,李某某提出要写明欠的原因。后来谈崩了,李某某报案。
⑴我问过她的胸围,又问她的体重和腰围,她说腰围不知道,让我量一量,我就抱住了她,她也抱住我。接着,我们就发生性关系了。完事后,她跟我要500块钱,我给了她200元。她不乐意地拿着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她发信息说我强奸她,内裤护垫上留着我的精液,要报警。我问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她说要给她2万元钱,不给钱就报警并让她老公来找我。当时我心里想这是策划好的敲诈,就跟她讨价还价。她让我给她1万元现金再打个条子,要写清楚原因。⑵和她发生性关系时,我没有威胁、恐吓、殴打她,她是自愿的。⑶前一天晚上,我因心情不好吸了两口“冰毒”。发生性行为的中途,我的生殖器软了,她就用手给我抚弄,我勃起后就继续性交。第一、李某某的陈述和冯某的供述都内容稳定,证明冯某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奸淫的情形。第二、李某某打车来到冯某居住的小区,在得知冯某一个人在家的情况下,一同到冯某家。因此,李某某与冯某见面以及同到冯某家都是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时未有明显的反抗,李某某解释没有呼救是因为冯某是男的,又是在他家里,如此解释难以让人信服。二审法院认为:冯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奸淫的情形。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曾表示不愿意,但没有证据予以印证。冯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2017年7月13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罪。
李某某接受了冯某的见面邀约,并在知悉冯某一人在家情况下,一同进入冯某家里。孤男寡女共处一室的特定环境中,李某某让冯某“量腰围”,可认定给冯某以暧昧暗示,并有随后发生性行为的心理准备。李某某帮冯某“勃起”,可推定存在让冯某“尽兴”后爽快给钱的期许。完事后,李某某提出要500元,以肉换钱的企图昭然若揭(事实上,李某某已拿到了200元)。⑵李某某发信息告诉冯某“有些女性被强奸后选择所谓的私了,但只要证据确实充分,随时可以报案,公安机关不因‘私了协议’的存在就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责。如果施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给被害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这不是法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李某某对冯某施加心理压力,以期达到攫取钱财的目的,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⑶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犯罪。李某某以报案相要挟企图敲诈一笔款子,眼见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便捏造被强奸的事实,向警方虚假告发,目的就是要使冯某受到刑事处罚。而事实上,一审法院已认定冯某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要不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冯某就真的要在牢狱度日了。人们观念的更新、社交媒体的应用,缩短了异性交往的距离,约炮、一夜情等非婚性行为并不少见。原本是双方互有意向的苟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对男方非常不利的副作用:①奸情一旦败露(如被女方丈夫、男友等人发现),为了摆脱“淫贱”的骂名和避免受到可能发生的惩罚,女方往往罔顾事实,翻脸说是男方强奸了自己。
事实上,有些“约炮”就是女方主动提出来的。男方此时“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肉搏”过程中或结束后,向男方索要财物或提出职务晋升、工作机会、角色参演等于己有利的要求,并施以要挟,暗示“若不答应,后果自负”。达不到目的,可能会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
发生了上述情形,男方往往处于尴尬的被动地位,面临被迫破财消灾、遭受皮肉之苦、无奈违法违纪、遭遇刑事追究等不利后果。贪图一时之欢,付出的代价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奉劝男人们必须洁身自好,管好自己的“小弟”,以免招惹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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