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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偏了,当然要勇于改正
Original
镇长本人
大树乡谈
2024-04-24
法律热点一个接一个,周一《
事有反常,必有蹊跷
》谈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周二《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
》谈了醉驾新规,点单的还差一个裁判文书公开,连续讲法律太硬了,就想着等一等,留言区简单回复了下。
(今天的事看次条)
也是
为了等一个事,今天终于等到了。
上
午10时,
最高法在官网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这项工作在今年8月底就开始了,11月底再次加速,3个月完成了2000余件参考案例的整理,但是数量还太少,远远无法覆盖。
从实际需求上讲,仅仅将刑事领域典型案例完善,估计就需要上万件,这项工作太过宏大,向全社会寻求支持非常应当,而且相信不仅中国人,外国人也会参与进来,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从业者,从裁判文书网查阅情况看,来自美国、英国的访问仅次于中国本土。
这段时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事被攻击的很厉害,主要集中在不公开不透明、法治倒退等等上面,具体的指责不一一细数了。
小镇在这里先下一个论断:
理解担忧,但绝大多数指责,错得离谱。
但开头要说一个结论:
纵观全球,像裁判文书网这样大规模普遍公开的,全球罕见,别说大陆法系,就算是强调判例的英国和美国,裁判文书公开率也没达到如此高的比例。
裁判文书公开在1999年写入了法院“一五”改革纲要,2000年颁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但是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并非领导关系而是业务指导,而在很多方面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诉求不同,
推进比较缓慢。
裁判文书公开上,这是最高法关切的,公开的政绩成果属于最高法,对于地方法院来说承担了繁重的工作,出现问题导致舆情爆发等责任却由地方承担。
直到2010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统一了裁判文书的上网平台,也就是最近常提到的裁判文书网,这才开始推进地比较快,这也跟法院系统的改革有关,最直接的公开情况纳入考核了。
但如何公开一直在快速调整,主要体现在2013、2016年两次修改2010年的规定,总的来说越来越细。比如2010年只是笼统规定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上网,2013年改成应当上网,2016年则明确规定了10类裁判文书应当上网。
在这个过程中,也对于什么不公开进行了明确和扩大。
比如2010年规定是“
当事人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且有正当理由并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2013年改为涉及“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调解结案及其他
”,2016年又新增了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每一次调整都是遇到了现实问题和矛盾。比如离婚诉讼不公开,理由就是“
进一步保护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和“
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当然法律界和律师们一直有争议,毕竟今天的文章不是普法,这些演变过程大概说说就行了。
总之,裁判文书网并非一成不变,也是在变动中。
接下来就是关键,也回应标题为什么说:
方向偏了?
这涉及到
公开的目的是什么、法院的本职是什么
。
2016年是一个关键,也是从这一年开始,已结案裁判文书上网占比越来越高,基本达到80%到90%,不同案件类型公开比例不同,比如涉及公职人员犯罪的,公开的比例就有些低。
2016年修改规定的时候,最高法在说明为何修改时,有这么一个表述,除了之前一直提的“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服务社会治理”这三点,新增了第四点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背景是2012年十八大之后,特别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比如十八大提出“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
信用
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从2014年开始,
标志着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国家战略
。
之后还有一系列重要文件,比如2019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国办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2年中办国办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等。
总之就是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这当然是现代社会必需的。
法院系统本职当然是履行国家审判职能,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系统也是国家体系的一部分,比如法院也是一级党组织,法院也需要想办法获得更多的资源和社会支持,那就当然要响应时代大势。
于是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大趋势下,法院系统也想有所作为,就将裁判文书公开作为一个关键抓手,而不仅仅是通过公开提高审判的质量。
那问题就来了,既然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那就必然要尽可能公布当事人信息,这样才能满足各方获得真实信息的需要,也就实现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倾向于尽可能多公布,比如针对当事人姓名一直采取
“实名为原则,隐名为例外”
的处理方式,也确实起到了正面效果,就不举例了。
但负面问题也不少。比如劳动纠纷中劳动者明明胜诉了,但是由于实名公开,就被其他用人单位抵制,难以找到新工作;又比如有的案子当事人胜诉了,就拿着公开的裁决文书到处转发,羞辱败诉的一方;还有在申请贷款等业务的时候,因为诉讼记录,遭到歧视性对待等等。
又比如刑事犯罪之后,哪怕已经刑满释放,按照法律规定应平等地享受公民待遇,但是由于公开的实名信息,难免遭受就业歧视,更甚至有好事者拿着文书肆意传播,带来很负面的影响。
以上行为大多是违法的,也禁止这么做,但是由于裁判文书网大量实名公开,虽然官方禁止查询后采取歧视性对待,但文书网并不禁止爬虫,大量
第三方商业机构爬虫后提供所谓的查询服务
,怎么处理也有争议。
矛盾特别大,毕竟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还是比较忌讳打官司,又很容易把败诉跟个人品行挂钩,但按照法治观念,败诉后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件事就应该了解了,拿着法律文书进行二次伤害,甚至在熟人圈、网络上永久曝光曾经的诉讼结果和隐私,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严重破坏。
一些特别极端的负面例子就不举例了,保护隐私。
法院系统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要求进行处理,保护公民隐私,但是这就要说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
人力不足
问题。
在前几天小镇与他人交流这个问题时,小镇就提到由于法院员额制、法官终身负责、裁判文书公开等改革叠加,又因为限制公务员总编制,而法院系统在抢编制上比较弱势,导致大量文书公开上网工作只能由员额法官负责,而员额法官占法院编制比例又有一个39%的限制。
现在案件数量非常非常多,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法官已经不堪重负,而裁判文书上网绝不是点点鼠标的事,内外网是两套系统,而且按照规定,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上网,还要对文书的内容进行调整,比如上面提到的个人隐私处理问题,这些都需要海量的工作。
以目前的员额法官人数,显然无力承担,更何况相当多法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体现在裁决文书过于简单、问题频出等方面,上网公开后麻烦不小。
就说个人隐私处理吧,绝不是有的人想象的把当事人名字改成“王某1”“王A”这么简单,法律文书很长,还有更长的相关证据,这些都需要一一处理,不是检索就能快速调整的,举几个例子:
当事人姓名信息已经进行了处理,但是文书中出现了这样的一段话“
王某1女儿王一一,哪年哪月哪日生,家住哪里
”,又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名字处理了,但是在后面的卷宗中出现了“
某县某高中三班王某某同学
”等等,这些信息对于周围人一看就知道是谁。
又比如当事人本人,虽然把姓名处理了,身份证号也按规定只显示了前四位和后四位,但是在后面的卷宗中出现了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再加上很难避免透露是哪里的人,18位身份证立刻就获得了,简直指名道姓。
而这种通过交叉对比能够锁定当事人的,就已经损害了当事人隐私。想想看要处理这么细节的东西,需要多大的功夫?
也就是中国“民不告官”的传统比较深,否则就这种情况,不管能不能告赢,不知道多少法院都得成为被告。
如果只是这样还好,还可以慢慢改,但是有两大变化:
一是大数据时代到来,个人信息被滥用。
过去裁判文书网虽然可以被爬虫,但是数据分析工具还不太智能,数据沉在那里不好使用。但是随着智能技术的进步,裁判文书网成了一个宝库。
不仅相关企业想尽办法挖掘和利用,还吸引了很多海外组织,这种对个人信息的分析,效率极高,通过不同信息来源的数据交叉对比,就能够对个体进行很详细的画像,可以挖掘的资源太丰富了,而这种行为非常隐蔽,在当事人直接受损之前,很难知情。
比如
“启信宝裁判文书再利用个人信息侵权案”
,开发启信宝的贝尔塔公司就是从裁判文书识别出了个人信息,然后在启信宝上进行二次转载传播,就对某位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更何况除了商业利益,还有
某些国内外出于非商业目的进行数据挖掘,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安全
。
二是国家对人格保护的定位。
在全球如何定义人格权,以及如何保护人权,这是立法的一个关键区别。
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欧洲。
欧洲的裁判文书公开一般采取隐名的方式,尽可能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格权,这也是因为欧洲有维护个人荣耀的传统,在欧洲历史上为了个人荣耀不惜进行生死决斗。
美国就大不一样,美国强调的是自由,乐于看到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用,体现在个人数据保护上,美国放开的尺度也特别大,这也是美国数据相关产业突飞猛进的关键原因之一。
而我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更认同欧洲,这背后也是人的生命价值与商业利益的抉择,是以人为本,还是以利益为本。
所以在我们的宪法中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体现在具体立法上,2020年和2021年是两个关键年份。
2020年通过了《民法典》
,专门设置了“
人格权编
”,这在全世界民法典中也是一个创举,极大尊重个人的人格权。
在《宪法》和《民法典》的框架下,
2021年8月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其中第33条规定“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
法院系统当然属于国家机关,裁判文书公开也当然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处理。
这才是从2020年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率断崖式下降的真正原因。毕竟人民法院首先必须依法办事,并没有那么多的阴谋论,什么法治倒退,说这话的除了不知情被煽动的路人,更多是某些从个人信息大量泄漏中牟利的人,又或者别有目的。
律师行业从业者如果真的好好学习法律,真的以法律为准绳,就应该明白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过去裁判文书网大规模公开的做法有多少问题。
除了上面两个原因,还要重点思考:
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为了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还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作为审判机关,本职当然是做好审判工作,做好这一点再说其他。
那么裁判文书网上亿篇公开的文书,有多少有价值呢?
绝大多数是低质量的重复,但是在审判的时候,最关键的是找到特殊的适用案例,搞清楚在不同的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判,但过去如此海量的文书公开,导致没法细化,检索起来极为麻烦,小镇就检索过很多次,极其难用。
最高法答记者问时举的例子很好。
他说对于法律从业者,使用裁判文书网最重要的是精准检索,尤其对于复杂的案件裁判。比如卖淫者在居民小区租用的既用于生活也用于卖淫的住所,一旦被盗窃,这个住所能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户”?
目前“入户抢劫”一般定义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
生活
的
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
所以在之后公开的典型案例中,会特别强化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比如备注“卖淫者”“入户抢劫”“卖淫场所”“住所”等关键词,还要全国使用统一的格式,方便检索。
之后公开的典型案例也不会是一窝蜂堆上去,而是按照最高法院公开征集提供的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出最关键的区别点,讲清楚为什么这个案子适用这个条款等等。
扪心自问,如果真的是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做到“同案同判”,这种典型案例库不比以前上亿条大多数是无用信息的裁判文书网要好?
这本质就是在保持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吸纳英美法系案例的优点,这有什么可指责、可担心的?
最高法院已经公开向全社会甚至是全世界征求典型案例,希望某些认为是倒退的律师、法学专家以及热心人士,能够好好看看,多编写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案例。
而不是只批判,不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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