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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文书保密制度(下)

屈春海 皇史宬 2020-08-23

编者按:上回说了皇帝诏令文书的保密制度(详情戳下面链接),这次来谈谈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文书中另一个重要类别——臣僚题奏文书的保密制度。

链接: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文书保密制度(上)

清代随着中央机构的政务日益增多和繁杂,为了适应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需要,臣僚上奏皇帝的文书种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有题、奏、表、笺之分,并有一整套的文书保密规定。本文仅就题本、奏折的文书保密制度做一简要介绍。


  题本文书的保密制度  

题本是清朝中央及地方高级官员向皇帝报告政务的文书之一,凡属国家庶务,如举劾官员、兵马钱粮、刑名命盗案件等例行公事,都可以具题。

❖ 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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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制度:为了加强题本的保密,规定一切本章、咨呈文件,有案事关紧要及缉拿人犯,内外各衙门应密封投递,各该管官应谨慎办理,以防泄漏。
凡由内阁发出的密件题本,由六科登号,以原封送部,并取得承领官收据,附在号簿上,等该部办理完毕,仍密封送六科,年终由六科交回红本处收贮。
红本科抄,承办官应详细校对,如果校对疏忽,文字有所增漏,罚俸六个月;凡未经批发之本,即抄写刊刻图利者,该主管官员失于察觉,罚俸一年;上一级主管监察官员没有尽到检查之责者,罚俸六个月。
所有在京各衙门,抄报总由公报房抄发,如有讹传和泄漏等弊交部治罪。在京各衙门的题奏事件,未给发抄不得互相谈论,如有泄漏,将承办官降一级留任。如有缜密之件,待科抄到部十日后,方许抄发,如有《邸报》先于部文者,该督抚将提塘官参处;各省报房在京探听消息,捏造抄报,其官员革职问罪;地方官不行查拿,罚俸一年。

❖ 内阁收本房之图记

(选自一史馆《明清宫藏档案图鉴》)

副本制度: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内阁本章及各衙门档案,皆应于正本之外建立一副本,另行收贮,以备查对之用。副本制度的建立,对于防止奸胥猾吏隐藏改换本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尽管题本的进呈、发抄有许多规定,但还是存在许多弊病,泄密之事仍然存在,为此清政府曾多次对题本制度进行改革,最终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式停止使用题本。
❖ 清宫内阁大库


  奏折文书的保密制度  

奏折是向皇帝报告政务文书之一。康熙朝中期,皇帝信得过的重臣开始利用请安折子,密陈官民动态。雍正帝即位后,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项政务,了解臣僚的隐衷和民情,同时也使臣僚对皇帝的意图有所了解,逐渐形成密折奏报制度。

奏折文书具有简便灵活、便于传递、有利保密的特点。题本里面不能谈论的事情,可以用奏折来谈;谕旨里面不便公开的事,皇帝可以在朱批时作详细和具体的指示。

❖ 将军福康安等人的奏折

(选自一史馆《明清宫藏档案图鉴》)

缮写制度:臣工上奏折必须由本人亲自缮写,这在康熙朝已成定例。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刚刚即位的雍正帝向大学士等官下了一道上谕,要求臣僚上奏折必须亲自书写,不得假手于子弟,词但达意即可。有不能书写的官员,应当即行面奏。除非年迈眼花手震、身患疾病,才可请人代写。
折匣制度:臣工缮折后,要加以封套。其封套的形式是不统一的,封套上或书“密”字,或书“密折”。密封之后,装入折匣中,然后投递。折匣是特制的,匣外加铜锁,然后用盖有御押的黄纸封口,包以黄包袱。

❖ 奏折匣

(选自一史馆《明清宫藏档案图鉴》)

未获折匣的官员,题奏时要把奏折放入夹板,外用棉纸封固,接缝处钤盖印信,再用黄绫包裹。
自康熙朝起,皇帝亲自书写封签分发各省衙门,群臣遇有紧要事情上奏,将皇帝所写封签贴在折匣上,可速达内庭,径呈皇帝亲启。开折匣的钥匙有两把,一把发给上奏人,一把执于皇帝手中,这样就只有上奏折的人和皇帝二人能开匣,别人不能私开。由内庭颁发之折匣每人2到8个不等,据路途远近和上折疏密程度而定。
投递制度:在皇宫内庭设有奏事处,奏事处分内奏事处和外奏事处。外奏事处值班章京每天于寅时在乾清门外接收在京部院衙门及各省督抚衙门专差递送的奏折,接折后再交内奏事处送呈皇帝。其他地方官的奏折不能直送宫门,须交给皇帝指定的大臣转呈。密折的递送过程要严加保密,不可张扬,各省臣工所进奏折,沿途不得由地方兵丁护送,以防道路纷纭,众目观瞻之下,反而适得其反。
拆阅制度:臣工所上奏折,皆由皇帝亲自拆阅、写朱批,从不假手于人,也不要任何人参与其事。雍正帝曾经说过:各省文武官员之奏折,一日之间,常至二三十件,多或至五六十件不等,皆朕亲自阅览批发,从无留滞,无一人赞襄于左右,不但宫中无档可查,亦并无专司其事之人。皇帝阅折之后,如需要军机大臣阅看拟旨,则将上奏人的姓名裁去,为上奏人保密,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奏折的保密性。
发回制度:经皇帝批阅过的奏折,由内奏事处按外省和京内两个方面进行下发。外省奏折,原经驿站投送的,皆由内奏事处太监交军机处,军机处把奏折交由兵部加具夹板封固,粘贴印花后由驿站发回;其余外省奏折,由内奏事处太监于次日交外奏事处,发还原递折人领回。京内所递奏折,除“留中”和由军机处发下或交当日召见之大臣发下的,其余各折即由外奏事处传“旨”领回。

❖ 夹板

(选自一史馆《明清宫藏档案图鉴》)

朱批奏折缴回制度:朱批奏折发还上奏官员以后,还要按照规定缴回内廷,不得抄写留存。朱批奏折的缴回,开始是趁便缴回,于宫中保存,本人不得抄存留底。乾隆帝即位后不久,实行按年缴回制度,统一交内奏事处保存。但这项制度到了同治、光绪朝就逐渐松弛了。
泄密处罚制度:奏折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机密性,为此雍正帝对于泄密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雍正三年(1725年)二月初八日上谕:各省督、抚、提、镇将朕批密谕,有同在一省彼此传看者,有隔越邻省而彼此互相通知者,亦有经过其地而私相探问者。嗣后若有此等,一经发觉,该部(指刑部)据以泄漏军机律治罪。由此可见,接受朱批谕旨的人是要保守秘密的。
对于不遵守奏折保密规定的人,采取了必要的惩罚措施。雍正三年(1725年),发生督抚子弟亲戚在京私看密封奏折之事,雍正帝下旨“嗣后满保、诺岷、杨名时、鄂尔泰停其奏折,以示惩罚。其余督抚大吏所奏折子,若有子弟亲朋在京私看者,一经发觉,朕必将私看之人正法,督抚照溺职例革职,决不宽贷。”
乾隆朝内阁大学士兼军机大臣和珅,曾传知各省在上奏折的同时,要抄一份奏折稿给军机处,从而破坏了奏折的保密制度。嘉庆四年(1799年)嘉庆帝将和珅定罪时,便将此事列为其罪状之一,并禁止了向军机处抄送奏稿的做法。

清代臣僚上奏文书的保密制度,对维护封建专制皇权统治起过重要作用,也反映了清代中央机关文书制度历史发展变化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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