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官员的尺度》|为什么都说美国新闻媒体胆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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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书摘
《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系统回顾了美国言论自由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的因果始末。1960年,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在两审失利后,《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的史料记录、生动的笔触,再现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
关于作者
安东尼·刘易斯,毕业于哈佛学院,美国最受欢迎的法律评论家之一。曾任《纽约时报》周日版编辑、驻华盛顿司法事务报道记者、伦敦记者站主任、专栏作者,目前是《纽约书评》专栏作者。1955年、1963年两度获普利策奖。
刘易斯曾在哈佛大学执教(1974-1989),并自1982年起,担任哥伦比亚大学“詹姆斯·麦迪逊讲席”教授,讲授第一修正案与新闻自由。著有《吉迪恩的号角》、《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国革命》、《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刘易斯的妻子是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玛格丽特•马歇尔。
本书鲜知
学什么?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当然,哪怕社会言论再自由,也需要有规定的尺度。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中的发声者,绝对不可蓄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恶意的进行中伤诽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说:“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而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本书译者何帆,也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译者序中希望这本书:“为中国民主化建设中,新闻媒体在法律框架内与政府互动带来积极的借鉴作用。”
你还会发现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发生的时代背景;
· 什么是“实际恶意规则”;
· 为什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胜诉。
一、沙利文案的前因后果
在介绍沙利文案的事实之前,我们得先来了解一下事件的时代背景。
沙利文案发生在1960年,当时,美国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黑人民权运动。我们熟悉的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就是那个时代的代表人物。在当时,为了扩大黑人民权运动影响、争取社会支持,黑人民权运动领袖们会集资在《纽约时报》购买整版篇幅,刊登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集资金。
沙利文案的故事开始很普通。1960年3月23日傍晚,来自“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的民权斗士约翰·莫里准备在《纽约时报》上刊登一版广告,为美国南方的种族平等斗争寻求支持。在当时的美国,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警察虎视眈眈,不许黑人进入绝大多数的旅馆、餐厅,就连搭乘公车,黑人也只能坐在车厢后部。很多黑人的投票权被剥夺,只有40%的学校向他们开放,甚至在二战期间,应征入伍的黑人都被单独列编。所以,很多黑人组织经常会发起一些抗议行动,莫里刊登广告就是要为这些抗议行动寻求帮助。
他要刊登的这篇广告题目是《关注他们的呐喊》,广告描述了发生在南方的种族主义行为:“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州议会厅前,当学生唱完‘我的国家,也是你的’这首歌后,学生领袖随即被校方开除。而且,大批荷枪实弹、携带催泪弹的武装警察严阵以待,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学院。当所有学生以罢课的方式,抗议州政府滥用公权时,警察封锁了学校食堂,试图用饥饿逼他们就范。”
而广告下半部分,是一份阵容强大的“联合署名名单”,名单上除了有来自南方的20名黑人牧师以外,还包括了其他的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比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以及著名棒球运动员杰基·罗宾逊等等。整篇广告在措辞上并没有指名道姓地批评任何一个人,谈及相关人员时,也都是用“南方违宪者”来指代。
按照《纽约时报》的内部规定,凡有欺诈、捏造之嫌,或“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广告,均不受理。莫里送来的这篇广告文章有知名人士联名签署,而且没有针对某个人的批评攻击,动机也很纯粹,就是为了维护广大黑人公民的权利,所以六天后,《关注他们的呐喊》这则广告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报纸《纽约时报》上顺利刊登了。
广告刊登后反响巨大,委员会收到了读者的踊跃捐款。但是谁也没想到,一场法律与政治的冲突正在悄悄降临,更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场冲突不仅危及到《纽约时报》的生存,还危及媒体的报道自由,并且最终演变成一座“自由的里程碑”。
莫里刊登的整版广告在赢得一部分公众欢呼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人强烈的不满,这些不满的人主要集中在南方的政府机关和媒体中。其中,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的反应最为强烈,他认真研究了这篇广告,觉得这些文字是在指控他“严重失职”,指责蒙哥马利市警方“处置不当、玩忽职守”。
于是,在这条广告刊出的第二天,沙利文就寄了封挂号信给《纽约时报》,希望报社尽快发表声明,撤回之前那些“荒诞不经的诽谤性言论”。当天,沙利文还把同样内容的信寄给四位阿拉巴马州的黑人牧师,因为他们的名字也在那条广告的20人名单上。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一个月后,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帕特森也寄了一封信给《纽约时报》,提出了和沙利文同样的要求。随后,州长、警察局长与蒙哥马利市的另外三位官员又先后对《纽约时报》提起了诽谤诉讼,索要的补偿金额高达315万美元。
315万美元的官司在20世纪60年代,对于任何一家媒体来说那都是一个天文数字,《纽约时报》当时就怂了,立马刊登了道歉信,但是州长先生并没有打算放过《纽约时报》,两个星期后,州长又把《纽约时报》告上了法庭。《纽约时报》道歉了也没用,赔又赔不起,横竖都是一死,只好硬着头皮上了法庭。
沙利文提起的首场诉讼最先在阿拉巴马州地区法院开庭,最终阿拉巴马州地区法院判定,《纽约时报》广告中被质疑的陈述“确定无疑”地中伤了沙利文,而且损害了他的名誉、事业和社会地位,构成“直接诽谤”。按照该州的法律,《纽约时报》被判定败诉,《纽约时报》与参加广告联署的四位黑人牧师必须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也是阿拉巴马州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诽谤赔偿金。
初审失利后,《纽约时报》就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剩下四位官员的诉讼还在继续,按照事态发展,报社已经做好了五场官司全输的准备。由于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旗帜鲜明地支持种族隔离政策,这意味着只要案子在这里审理,《纽约时报》就永远不可能赢。所以《纽约时报》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请九位大法官撒销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但是在1962年的美国,这类官司想要递到联邦最高法院,简直难如登天。因为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无权纠正各州法院根据州法做出的裁判。也就是说,无论州法院的判决多么荒谬不公,只要这个判决与联邦宪法或联邦法律无关,最高法院就不得介入。而诽谤诉讼,正好归各州法律管辖。
但《纽约时报》还是决心努力一下,他们邀请了一位大学者,叫韦克斯勒去说服最高法院受理这个案件,韦克斯勒这个人有点本事,最后联邦最高法院竟然答应了审理此案,到这里,《纽约时报》的案子才算是上达天听了。
1964年1月6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正式开庭。在法庭上,韦克斯勒指控沙利文严重侵犯出版自由,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人民批判政府的绝对特权”。而沙利文的律师则提出异议,认为《纽约时报》的报道存在失实之处,比如学生们在议会厅合唱的歌曲并不是“我的国家,也是你的”,而是国歌“星条旗永不落”,而对于马丁·路德·金曾经被捕4次的事实,广告中也错误地写成了7次。
1964年3月9日,在庭辩结束的两个月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九位大法官以九票对零票一致通过裁决,撒销原判,宣布警察局长沙利文败诉。判词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这对于《纽约时报》,当然是个好消息,因为诽谤罪名不成立,《纽约时报》就不用支付之前第一场官司中被判决的50万美元的赔偿,连起诉的费用也全部由沙利文承担,但我们今天知道,这个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二、沙利文案对美国言论自由的影响
前面我们说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件胜诉,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个出人意料的结果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纽约时报》赶上了一个非常好的“天时”。
原来,在沙利文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致力于扩大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他们认为,沙利文案中不仅涉及对于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问题,而且还涉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所以沙利文案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极好的创设普遍性审判规则的机会。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多次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向沙利文的律师提出设问:如果阿拉巴马州的做法适用于所有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提出批评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受到损害?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否认《纽约时报》报道失实的客观事实,也不否认报道失实的确对沙利文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在他们看来,沙利文作为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却仍然明知故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内容没有严格核查,否则他就不能以诽谤罪来压制对他的行为所提出的任何批评。
总而言之,联邦最高法院对沙利文案中的判决,体现了对于第一修正案下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这种保护后来被解读成一种规则,应用在所有与新闻自由相关的司法审判中,这个规则就是“实际恶意规则”。
什么是“实际恶意规则”呢?就是一个政府官员,他想告任何一个人诽谤,都必须向法院证明,这个人是恶意的。而这个“恶意”发生的前提一是撒谎、造谣、明知故犯,就是明知道事实不是这样的,还要不顾一切地去宣扬出去;第二种情况就是严重失职,这条主要针对的是新闻媒体,指的是新闻媒体明知道消息可能不准确,存在疑问,但是仍然把消息发出去了。只有满足这两个前提,才能判定被告是“恶意”的,才能算是诽谤。换句话说,只要媒体在报道时不是蓄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那么法律是允许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失误的。
听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美国的法律会这么保护新闻媒体呢?这可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在沙利文案的判词中找到理由,判词是这样说的:
“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而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
其实,言论自由对国家的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这个道理不仅现代的美国明白,我国从古至今也一直有相似的国家治理理念,比如《国语·召[shào]公谏厉王弭谤》中就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所以“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意思就是说:“防范老百姓的言论自由,比防范河水泛滥还难,所以堵不如疏。治理河水的人,要疏通它,使它畅通;治理百姓的人,要广开言路,让老百姓有自由讲话的权利。”
总结
在这本书中,我们首先介绍了沙利文案发生的相关背景:在黑人民权运动“闹”得最凶的时候,带有种族倾向的沙利文案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影响。地方法院和州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诽谤罪加巨额赔偿。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将沙利文案上升到保护言论自由的高度,并在判决中创设了适用于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实际恶意规则”,有力地保护了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而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这本书的中文翻译何帆老师,也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他在译者序中也希望这本书:“为中国民主化建设中,新闻媒体在法律框架内与政府互动带来积极的借鉴作用。”(编辑: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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