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然后呢?
作者简介:匡本熙,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上个月青苗曾发过一篇探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文章:《同性恋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其中关于同性恋的问题,本文不再讨论。确实不得不说中国有许多人对“同性恋”本身也持反对态度,但正如前述文章列出的理由相同,“同性恋”本身被视为个人自由,反对或支持同性恋同样也属于个人的自由。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同性恋”本身可以被视为个人的事情,而涉及婚姻家庭制度后就不可能仍旧是个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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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性婚姻合法化,然后呢?
确实,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明确说“禁止性别相同的两人结婚”,但也没有任何一地的民政部门会给同性别的两人颁发结婚证。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中无不包含“父母”、“夫妻”、“妻子”等一系列语词,例如《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一夫一妻”按通常的解释也难以解释为同性。前面提及的文章中有一句反问:法条中规定的“男女”一定是指生理上的性别差异吗?面对该问题确实得承认其中有解释的空间,但我也不得不对该文章的作者提出另一个反问:你愿意与生理性别异性、心理性别同性的人一起上厕所吗?很明显,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仅涉及结婚登记,也不仅仅影响到同性恋群体。
两人同性,彼此相爱,也愿意相伴相随,去领了结婚证,问题远没有到此为止。在结婚登记这一点上,同性与异性有了平等的对待,但紧接的问题是,同性婚姻可以有他们自己的小孩么?当然,因为异性婚姻可以。同性婚姻合法化并非一个单独的问题,而其源头在于同性恋者对于婚姻平等的要求。开篇提及的对待同性恋本身的问题可以说是关于“自由”,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则是关于“平等”,很难将两个问题混合在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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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的生育医疗条件?
既然认同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有平等的权利,生养子女便是这众多需要平等的权利之一,也应该是许多同性恋者希望享受的幸福。认同同性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其中仍旧包含许多具体的条目,大家都支持,但仔细聊一聊,或许最终还是发现:“我们不一样”。同性婚姻并不当然暗含他们选择了同性就不能拥有自己的孩子,甚至于许多同性恋者也期待能够生养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但是,同性真的没法自然地生育孩子,不得不借助各类人工技术,但代孕等都是在中国被禁止的。如果说同性婚姻也拥有平等的抚育子女的权利,则国家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平等医疗条件保障其生育自己的子女,正如有足够的公立医院为异性提供生育医疗服务一般,甚至于社会医保给予异性夫妻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同性也应当享受同等待遇。各种生育技术的使用,也必定牵涉到另外的问题,而且牵涉的不仅仅是同性恋人群;社会医保费用的使用也绝非仅关乎同性恋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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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的称呼?
那么,是否能仅仅使同性婚姻合法,放任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拥有自己的孩子,跳过关于代孕等生育技术的伦理讨论,而只在法律上认可同性结婚生子?这同样还面临着各种问题。举个例子:某同性夫妻结婚后,通过各种渠道,育有一男一女,孩子长大,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纪。某天,老师拿了一张表让小朋友们填写家庭情况,其中就包括,父亲姓名、母亲姓名等。但是,孩子的父母是同性,这该如何区分父与母?夫妻、父母等称谓中均暗含着性别的区分,幼儿园中异性生育的孩子均有父母,同性生育的孩子却成了没爹没娘的孩子,这也是歧视。那“父母”恐怕就应改为“双亲”,夫妻间只能称“配偶”,即便面对一个男子,也只能问他:配偶电话。虽然这些变化无关个人,但法律、国家机关,甚至于学校,所有牵涉公权力的地方都需要进行称呼大变革。而这影响着整个国家,整个国家的家庭观念、模式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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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的展望
同性婚姻合法化并非只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上加了一块内容,其余不变,而是影响到整个婚姻家庭模式,因此也必须对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新的梳理与建构,简单地开放同性婚姻登记或许十分困难。
目前中国的状态可以说是,自由但不平等。同性恋本身并不违法,也有大量同性恋组织存在,也很难看见来自公权力针对同性恋的迫害,同性恋者可以自行签订“结婚协议”,约定两人的财产模式。但讨论至“婚姻合法化”,则走向了“平等”问题,是整个社会共同的问题。双系抚养对于中国来说是能够改变的问题么?这些问题或许仍旧需要更多的讨论。尽可能讨论出一个能够满足同性恋者,又不损害“家庭”的婚姻家庭模式,才是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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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蒋浩天
本期编辑 ✎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