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浩天:难忘的南湖之夏 —2018中南财大“鉴定式案例分析”暑期班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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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8月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暑期班”,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学们一同在南湖畔学习了15天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课程。为使更多青年学子了解该暑期班,增进对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分析的认识,青苗特和暑期班主办方展开合作,转载部分暑期班学员撰写的学习感悟,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
蒋浩天
南京师范大学2018级刑法学硕士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结束了在武汉近三周的暑期班学习后,我回到了家乡小城。打开电脑后,我默默将桌面上的“中南暑期班”文件夹移到了放置各种杂物的“法学”文件夹中,这样一个小小的行为,意味着在武汉度过的三周学习时间正式划上句点,而在尘埃落定之际,用文字来记录自己在武汉的所见所闻所感,显然是“记忆保质期”更长,也更有意义的方式。
(一)
顾名思义,本次暑期班的授课内容是鉴定式案例分析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中的应用。鉴定式案例分析对于国内大部分法律人,无疑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但对于鉴定式案例分析的部门法应用,如民法中的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国内已初具影响力,但如后文所述,尽管鉴定式案例分析和前述体系间存在一定关联性,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故在对暑期班内容展开介绍前,有必要先谈谈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基本概念。
所谓鉴定式(Gutatchtenstil)案例分析,又称“解题模式”或“审查模式”,是德国法学院的日常教学及德国法学国家考试(即德国司法考试)中采取的一种案例分析格式,它要求法律人在分析案例时,应严格采取设问——定义——涵摄——结论的路径,即先以设问性语句提出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规范作为起始点,在拆分规范诸构成要件(Tatbestand)并给出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逐步、逐要件地将案件事实涵摄于该规范之下,以确认该规范是否能适用于该案件,在穷尽该设问下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之后,方提出结论。在涉及理论争议时,鉴定式案例分析法要求写作者尽可能地展现所有关于该问题的学说,并给出选择及理由。按照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完成的案例审查报告,又称“专业鉴定”,之所以采取这一表述,是因为一份严格按照鉴定式完成的案例分析报告,就像一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般,全面而富有层次地分析了该案例的所有可能,并给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
鉴定式案例分析在德国历史悠久,据暑期班查老师介绍,鉴定式案例分析在德国可上溯至中世纪的卷宗传送制度,而在今天的德国,它和“判决式”(Urteilstil)是德国通行的两种法律写作格式,也是每一个德国法律人都必须掌握且在案例分析过程中遵循的格式。前者主要用于法学院的日常训练及第一次国家考试(即德国的司法考试),后者则类似于“反向鉴定式”,即先给出判决结论,再依次论证判决理由,主要用于第二次国家考试及实务中判决书的撰写,是否严格按照鉴定式或判决式的要求写作案例分析,亦是德国法学院日常考试乃至两次国家考试的评分标准之一。
具体到各个部门法中,专业鉴定的写作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框架,抑或体系来进行,这种思路是法教义学的必然要求。正如德国学者Robert Alexy所指出的那样,法教义学的运作主要是在三个层面上进行: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3.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1]具体来说,法教义学的运作首先需要按照一定的准则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的文义进行描述,并对法律规则背后的“应然”进行发现与概括,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和逻辑关系,把基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和抽象而得到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诠释、加工和续造,最终形成一个体系,通过对体系的逻辑演绎,可以给实践中大部分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的、能够反复操作的方案。
在德国法学院,学生需要学习的三门主要科目是民法、刑法和公法。相应地,在民法、刑法和公法中有属于各自的案例审查模式,在民法中是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在刑法中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公法中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体系。在这种三种体系之下,案例分析的过程,被化为按照一定逻辑顺序思考的过程,例如在民法中,审查者需要按照“谁得向谁主张何种法律救济,基于何种法律依据”这一设问,依次检索案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类合同、无因管理、物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上的请求权基础,;在刑法中,审查者需要在确定案件中行为个数的基础上,分别审查各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分则中的某一具体犯罪及其犯罪形态,以及犯罪间是否存在竞合问题。在鉴定式案例分析中,运用这些体系的每一步,每一次审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某一具体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法律条文,在不存在正式渊源时方涉及非正式渊源的运用及法律漏洞填补问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按照体系给定的逻辑顺序展开,另一方面要借助体系来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展开解释,进而确定涵摄大前提的内容,而对于某一设问的涵摄结论,往往又会成为另一设问涵摄的前提(例如“某一行为可能具有犯罪故意”之于“某一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
不难发现,鉴定式案例分析和单纯的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三阶层案例分析在思维过程上具有一贯性,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化,但二者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等同视之,原因在于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格式要求更为具体,即按照前述设问——定义——涵摄——结论的顺序展开,同时涵摄的每一个过程,都在鉴定式案例分析写作中必须尽可能完整地表达出来,这也使得完整写作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动辄上万字。
[1] 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舒国滢译,第308页。
(二)
我国学界对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关注,总体上经历了从“部门法案例分析方法”到“案例教学改革”这一历程。如所周知,自从上世纪王泽鉴先生的著作进入大陆以来,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便已映入大陆学界眼帘,之后翻译的部分德国民法及法学方法论著作对此有也所提及,[1]一些富有眼界的学者亦尝试将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法运用于本科教学中,[2]但这些介绍主要是从民法学角度展开的,缺乏对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一般性的介绍。这类工作,最后是由2012年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合作机构共同编写的系列教材《法律适用方法》实现的,《法律适用方法》系列教材将三段论案例审查模式译为“归入法”,并对其在不同部门法的适用方法做了具体介绍,然而基于翻译质量等原因,《法律适用方法》系列教材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2015年前后,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的支持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留德博士生季红明、蒋毅、查云飞等人共同创办了“中德法教义学苑”微信公众号,并以公众号为依托,建立了中德民法教义学、中德刑法教义学等QQ群、微信群,旨在广泛联络国内同行,推广德国法教义学的理念,其中,德国案例分析教学模式的推广是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5年夏天,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举办了首届“德国法案例分析暑期班”,邀请德国学者Puschke、Frenzel、Haase、Lohsse分别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等高校的法学本科学生讲授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在刑法、公法、民法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反响,随后季红明博士、蒋毅博士、查云飞博士亦撰文对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意义作了展望。[3]
除中德法学院外,2016年,黄家镇副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组织了民法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班,邀请季红明博士、夏昊晗博士等参与授课。2017年,季红明博士、查云飞博士等中德法教义学团队成员先后加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并在法学院张家勇教授的带领下,正式形成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团队,将鉴定式教学贯彻于中南财大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日常教学中,同时于当年开办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暑期班,该暑期班将课程从民法扩大到刑法和公法,取得了积极影响。此外,在民法学界中极具影响力的刊物《中德私法研究》也在最近几期中持续翻译、刊载德国国家考试真题,这有助于学界进一步了解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在德国的运用情况。
近年来,国内对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关注逐渐从民法扩大到其他部门法。据我了解,中国人民大学陈璇教授、冯军教授均有开设以三阶层为基础的刑法案例分析课,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亦对基本权利审查体系在公法中的运用展开了研究。[4]2014年台湾学者蔡圣伟教授出版了《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论》一书,[5]详细介绍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在刑法中的应用,并就犯罪形态的一般形态(故意作为既遂犯)和特殊形态(不作为犯、共犯、未遂犯、过失犯)分别给出了详细的案例审查框架,遗憾的是,该书并未在大陆出版。2018年,德国维尔茨堡大学Eric Hilgendorf教授所著的《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系列被北京大学出版社引进,[6]随着该书的出版,可以预见,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将被更多部门法学者所关注,并逐渐在我国的教学、考试中被应用,本次鉴定式案例分析暑期班,正是在前述背景下举办的。
[1] 如梅迪库斯教授著《请求权基础》、齐佩利乌斯教授著《法学方法论》等。
[2] 如北京大学葛云松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姚明斌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教授均开设了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课,并要求学生按照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葛云松教授还亲自撰写了数份案例分析报告,参见葛云松:“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糾纷的法律适用”,载《北大法律评论》,2015年第2辑。
[3] 参见季红明,蒋毅,查云飞:“实践指向的法律人教育与案例分析——比较、反思、行动”,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
[4] 参见张翔:《宪法释义学:原理·技术·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5] 参见蔡圣伟:《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论》,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版。
[6] 该系列分新生卷、进阶卷和州司法考试卷三卷。由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黄笑岩博士翻译,即将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
暑期班课程从8月12日开始,至8月27日结束,分为A、B两个班级,班级内部以5人为单位,又分成若干小组,A班于第一周讲授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于第二周讲授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和行政法鉴定式案例分析;B班于第一周讲授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和行政法鉴定式案例分析,第二周讲授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在每门课程的第一堂课,老师会先讲授鉴定式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及鉴定式案例分析在该部门法中的基本适用路径,随后布置案例作业,下午和晚上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自由展开小组讨论,随后各自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并提交,第二天上午老师讲评前一天的案例,以此循环。
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课程共有七个案例,除案例一在第一堂课被季红明博士用于示范外,剩余六个案例均属于练习案例,季红明博士除负责讲授导论和案例一外,还负责讲授案例二,案例三、四则由夏昊晗博士负责讲授,陈大创博士则负责讲授案例五、六、七,暑期班总负责人张家勇教授参与了民法部分的全部课程,当一个案例讨论结束后,他有时会对整个案例作总结发言,并对争议点给出自己的思考。据张家勇教授介绍,本次民法鉴定式课程全部选用了合同法案例,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是考虑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对于同学们可能难度过高,且一些同学所在院校还未在大二开设侵权法。
在民法的六个练习案例中,案例二“实木地板案”涉及要约承诺规则和意思表示错误,案例三“帐篷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案例四“电脑案”涉及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案例五“借款案”涉及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案例六“四驱车案”涉及履行不能和风险负担,案例七“拉布拉多案”涉及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它们基本涵盖了合同法总论中的所有基础问题,在难度上按照循序渐进的顺序,前四个案例往往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后两个案例则步步陷阱。在讲授方式上,总体上倾向于苏格拉底式教学,老师主要起引导作用,即按照鉴定式案例分析的顺序,采取问答的方式,一步步地带学生走完一个完整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过程,课堂的风格总体比较轻松,同学们只要有想法,随时可以举手提出,同学间,甚至同学和老师间的争论亦较为常见,尤其在难度较高的案例六和案例七的讨论过程中,课堂里充满了火药味。
刑法一共有四个案例,其中先上刑法课的B班练习了案例一、二、三,后上刑法课的A班练习了案例二、四,由于案例三的答案被一位B班的同学传到了网上,故讲授刑法的王复春老师临时编了案例五供A班同学分析。刑法案例主要来源于司法考试卷四题,如案例四即为15年司考卷四刑法案例改编,值得一提的是,王复春老师将案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名字换成了暑期班老师的名字如“王某”、“季某”、“夏某”、“陈某”等,恶趣味跃然纸上。在讲授方式上,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课和民法存在一定区别,刑法没有采取自由讨论的方式,而是由老师随机选取一份学生提交的作业,当堂讲评,在此过程中向同学们展现自己的观点,以及鉴定式案例分析写作的正确路径。
在我看来,刑法之所以采取和民法不同的方式,是因为参加暑期班的大部分同学,都是对民法抱有浓厚兴趣,刑法基础则相差较大,尤其是部分同学所在学校上的是四要件,部分学校上的是三阶层,难免会出现体系上“打架”的情形,因此老师在课堂上需要减少“放任”。和刑法类似的思路也体现在了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程中,在讲授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程时,查云飞老师事先向同学们提供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行政给付之诉的鉴定式分析模板,在写作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时,查老师会让学生按照模板展开逐步的分析,在此过程中,行政法鉴定式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被学生所掌握了。行政法鉴定式案例分析课共使用了六个案例,其中案例一和案例二被用于导论课讲授,在案例的选择上,课程主要是采用了真实案例,如案例三“方林富案”改编自(2016)浙0106行初240号案例,案例四“考场舞弊案”改编自齐玉苓案和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8号,案例五“没收网吧电脑案”改编自最高法指导案例第6号等,改编的过程同样充满着恶趣味,“季某”、“老王”、“陈某”、“夏某”等人物屡屡出现,“南湖大学”也成了法律纠纷多发地带。
总体而言,我认为,这次的暑期班具有下列特色:
1.强度高。如前所述,需要学生动手写作的案例,民法有六个,刑法有三个,行政法有三个(限于时间,最后一堂课查云飞老师要求学生一部分写案例五,另一部分写案例六),故参加暑期班的学生每天要保证至少5000字的写作量,而且,每天中很大一部分时间要花在上课和小组讨论上,晚上10点后交作业对于暑期班的同学而言是家常便饭。我个人最终完成了共计6万字的作业,而暑期班中写到7、8万字的大有人在,这样的写作量对于一些大二同学而言,甚至抵得上是一年的写作量,其强度可想而知。当然,这种强度是效果的保障,正是通过这一次次的作业练习,同学们才能感受到鉴定式案例分析的魅力,感受到“想到”与“做到”间的落差。
2.重视方法的传授而非具体知识的灌输。本次暑期班没有过多纠缠于具体的理论争议,而是在对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运用作简单介绍后,直接让学生操练,并由老师在第二天的作业评讲或课堂讨论中指出学生存在的问题,换言之,暑期班采取了一种“先练后讲”而非“先讲后练”的模式。同时,理论知识的讲授在课程安排中也不是重点,在遇到实体性的理论问题时,老师往往只做基础性的介绍,授课重心在于如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案例分析思维,即帮助学生把“框架”搭起来,至于怎么填框架,则任学生自由发挥。据张家勇教授介绍,这样的安排是由本次暑期班的定位决定的,暑期班是案例分析课,主要传授的是方法,且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详细介绍具体的部门法知识。
3.后勤保障充分。本次暑期班不收报名费,同时给外校的同学安排了免费住宿,住宿地点是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内的接待中心,住宿条件达到中等酒店的水平。在学习过程中,暑期班学员有专门的自习室,饭卡,助教还专门制作了生活贴士,这使得同学们能够专心于学习。
(四)
经过近三周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训练,我确实感受到这种来源于德国的案例分析模式相对于国内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有其优势,这种优势表现于它一方面彰显了法学理论的魅力,另一方面又存在鲜明的实践导向。如所周知,我国法学院当前的案例教学,主要采取的是一种“以案说法”式的模式,即老师事先选取若干案例,引导学生归纳案例中的争议点逐一展开讨论,中间穿插若干理论解说,最终以案例的解决结束讲授。在我看来,这种模式的局限性在于它重心摆在具体知识点的讲授而非案例分析方法的传播上,这使得案例只不过是讲授知识点的工具,进而导致案例分析课成为另一种形式的部门法知识课,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更多还是只学到了一些具体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知识,而它们往往具有个案化的特征,即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它们,除非下次遇到完全相似的案件,否则仍然很难将之前案例研习的成果运用到案例的解决中去。
而鉴定式案例分析采取与之相反。它强调把所有案例的解决,放在一个体系中,先适用哪个法条,后适用哪个法条,在体系内有些明确的“顺序清单”,一旦掌握了这种方法,审查者只需结合具体案情,按图索骥,逐一涵摄,这种强调体系性思考的做法,不但大大减轻了思考上的负担,而且层次清晰,论证过程一目了然。部门法课程的教学重心是让学生了解体系的基本内容,而案例教学课的目的在于通过大量案例让学生了解体系的运用,在审查案例的过程中,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不是采取老师“强制输入”的方式,而是由学生主动地参与到案例分析中,老师更多起到引导讨论和答疑的作用,如果想要写出一份标准的专业鉴定,学生需要反复地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涵摄,必要时还需要探讨理论争议问题的解决,甚至进行法源续造,在此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查阅法条、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甚至比较法知识,故通过这种训练,不仅学生的争议解决能力能够得到锻炼,学生的部门法知识也能得到检验和提高。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鉴定式案例分析归根结底只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其本身不涉及多少实体内容,故如果认为只要推广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实务就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实际上是给鉴定式案例分析强加了不属于它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是德国法学教育和国家考试语境下的产物,在国内的考试和实务中,完整运用鉴定式来展开案例分析的空间是有限的,因为国内的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可能如德国国家考试般让学生在五个小时的时间里仅分析一个案例,实务中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如果不存在争议,也不可能如鉴定式般在判决书中专门分析当事人“是否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了合同”。
但在我看来,前述情形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在我国推广鉴定式案例教学的意义。首先,鉴定式不仅是一种案例审查报告写作格式,更是一种法律思维的锻炼方法,它之所以设置严格的、繁琐的格式要求,是因为法学院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并未形成,因而需要反复地操练,换言之,繁琐的格式只是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争议解决能力,而在掌握鉴定式的思维后,在面对案例时,审查者并不一定需要将全部思考过程反映在答卷或法律文书上,而是可以在脑海中走一遍鉴定式的过程,然后按照考试和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围绕争议点展开讨论。这种思路相对于直接寻找争议点然后展开分析的优势在于更加全面,能够防止存在遗漏和出错。显然,有经验的、法律知识扎实的法律人往往一看案件,就能发现争议点所在,但并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能达到这种要求,故鉴定式所要求的思考步骤有时可能和常人的思考过程相违背,但这种在思维上的限制正如程序正义之如实体正义一般,是利大于弊的。
其次,我们在讨论鉴定式案例分析时,不能忽略中国和德国在法治发展阶段上的差异,德国作为典型的法治国家,鉴定式案例分析、体系性思考早已成为其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故即使我国学者所称“在德国90%的法官不会完全按照三阶层的逻辑顺序审理案件”[1]这一说法属实,也是因为德国法官在法学院教育和国家考试备考过程中经历了大量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训练,三阶层在他们心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思维习惯,自然可以运用自如,而非拘泥于格式。亦即,我们可以将强调格式的鉴定式可以看作武术初学者“扎马步”,实务中处理案例则类似于实战,显然实战中局势瞬息万变,不可能照着“剑谱”出招,但正是因为基本功扎实,那些传说中真正的武林高手,才能用看似平常的一招一式,打败一个个强敌。当前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实务发展水平在精细化程度上距离德国还存在很大差距,不规范、缺乏论证的情形在我国时有发生,这种情形的成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法学“根基不牢”,而鉴定式案例分析在本科教学的推广,无疑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助力。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掌握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呢?经过暑期班的学习,我有下列体会:
第一,要坚持练习,暑期班的课程,只能说是把我们引入了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大门,但真正能否将这种方法化为自己的财富,必须经过长期的、不间断的练习,这些必须自己下功夫。那么应该如何选择练习案例呢?我认为,除有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的老师提供的课程资料外,前述《法律适用方法》系列也可以参照(同时未参加暑期班但对鉴定式感兴趣的同学也可阅读该书并练习书上的案例),此外法考主观题案例和一些高校的考研真题也可以用来练习(尤其是北大和华政的民商考研题)。
第二,要掌握好本国的法律规定。如前所述,法条是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暑期班课堂上,老师们也一再强调,要依有效的法规范尽量作出妥当的决定,而不是用自以为妥当的结论强行解释已遭你背叛的法规范。法教义学作为方法是普世的,但法教义学作为知识又有很强的本土化特征,这也要求,在运用德国的体系解决中国问题时,我们必须将其和中国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做一些本土化的改造,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本土化改造显然有所难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了解本国法,运用本国法。
第三,要意识到鉴定式案例分析法不是万能的。固然鉴定式能够给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的思路,但这种思路只是一个“审查清单”或“操作指南”,它只能告诉你下一步要去审查什么,而如何去审查,则需要结合规范和事实加以确定,但规范来源于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事实来源于证据和生活经验,这些都不是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所能提供的。正如前文强调的,鉴定式只是一个辅助争议解决的思维工具,技艺固然重要,但对生活经验,常识常理常情的把握才是让“法律人”成为“人”的关键,但这种能力无法专门训练,而是需要时间和阅历来积累,用一生来修行和体会。因此,掌握鉴定式案例分析法,仅仅只是帮助我们在成为专业法律人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小步,尽管这“一小步”就可能足以让人受益终身。
[1] 参见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
结语
行文至此,愈发感觉到自己所表达的,已越来越远于抒情,但实际上,在武汉所感受到的“情”,与“法”相比毫不逊色。在暑期班开班仪式上,我看着老师们在台上侃侃而谈,不禁回想起2015年5月在西南政法大学西食堂二楼和来西政商讨鉴定式案例分析推广事宜的季红明博士交流的情景。彼时季老师还是德国明斯特大学的在读博士,中德法教义学团队也才创立不久,但当时季老师对法教义学的热情介绍,对未来蓝图的描绘,无疑是给当时正处于大二,饱怀对法学专业美好希冀的我打开了一扇全新的大门。我实在没有想到三年后我会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在遥远的武汉和季老师重逢,并目睹季老师一再提及的查云飞老师,夏昊晗老师等人的风采,通过这次暑期班,我切实感受到,季老师的理想,正和中南团队的其他老师一起,在慢慢推进,据张家勇教授介绍,本次暑期班的预算较多,其中大部分用于支付同学们近半个月的住宿费用。暑期班后勤保障充分的背后,可见中南财大法学院推广鉴定式的手笔之大,决心之足,向中南财大法学院及暑期班各位老师致以敬意!我相信,这次暑期班中一定也有不少同学体会到了我当年从季老师那里受到的那种震撼。
暑期班的另一大收获是认识了一群有爱的小伙伴,确实,暑期班将不同年级,不同高校,不同知识背景的同学聚集在一起的做法,无疑是在最大限度上让我们体会到了“和而不同”,而思想的火花,就是在这种差异间产生的,而且在暑期班同学间迸发的,可能还包括爱情,据说,今年至少有两对同学在暑期班后结为了情侣。在此,我想要感谢A7组的柳啸山师弟,黄啸师弟,袁靖婷师妹,何逸师妹,我们五人在一起度过了武汉之旅的大部分时光,和大家一同上课,讨论问题,愉快地聚餐,k歌的经历,让我在阔别校园半年后,重新找回了大一大二时的感觉,在此祝两位师弟学业有成,祝两位师妹保研顺利。暑期班过程中,和朱博文、吴昊、奚若晨、吕一洲、朱竑颖、张家栋等同学的交流也让我受益良多。此外,本次暑期班中有大量来自西政的学员,查云飞老师,助教朱博文师兄也毕业于西政,在查云飞老师的组织下,在武汉的西政人们聚在一起谈天说地,让身处南湖的我,仿佛回到了毓秀湖畔难忘的时光,西政确实是一所神奇的学校,她也许不是那么尽善尽美,但西政人间融洽的师生、同学关系,无疑是其他学校难以比拟的。
在武汉期间,我在元照书店顺手拿到了一本王泽鉴先生著作的宣传册,我把小册子中葛云松,田士永,王洪亮等老师撰写读后感读了很多遍,感慨于先生的学问和人格魅力之余,也联想到自己一直以来不解的一个问题:为何我国民法学较为顺畅地继受了西方民法知识,以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而我国刑法学的教义学化,却经历了比民法学更多的波折?这个问题的解答,实在涉及太多方面,但我相信,王泽鉴先生和他的著作在此过程中一定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王泽鉴先生授业于德国民法巨擘Larenz教授,接受了纯正的德国法学教育,并在回到台湾后将德国理论和台湾本土情况不断结合,终于成就一代宗师,而他对请求权基础,法教义学和比较法的推崇,使得大陆民法学没有过多地受到“二手理论”的困扰,很快地走上了规范的道路。如今鉴定式案例分析在国内的传播,何尝不是在为中国法学教育规范化所做的一种努力?更何况,这种规范化的法教义学训练,本来就应当是在法学院里完成的。而相对于对经验、常识的推崇而言,我们给磨炼技艺留下的空间,恰恰太少了,显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的写作跨越两个阶段,本文的大半部分是在安徽家乡完成的,因为研究生开学的缘故,不得不将写作搁置的我终于在久违的南师大完成了本文。在南京回想武汉的经历,有种恍如隔世的感觉。暑期班的武汉之旅于我而言,一方面是考研后休憩时光的结束,另一方面也是研究生新生活的开始,以这样的方式告别过去,展望未来,莫名增添了些许仪式感,愿他日还有机会在南湖,在“茶山刘”与老师、同学们再会!
在八月的南湖畔,我感受到了法教义学的魅力,感受到了法学教育的另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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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蒋浩天
本期编辑 ✎ 杨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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