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滥觞到转型的环境法:读吕忠梅教授《环境法新视野》有感
作者简介:刘铭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法的诞生并非为赋新词强说愁。当我们审视其发展,可以发现,正是由于传统法学对于社会环境问题的无能为力,对社会环境保护需求的供给不能,对社会现实的解释不力,才使得环境法蓬勃发展,而终成一门新生学科。历经数十年的流变,如今的环境法学更加呼唤组建具有鲜明环境法学学科特色的术语体系。由此,关于权利论、权力权利论、义务论等范畴争端的讨论和坚守,则愈发成为值得关注的对象。[1]
一、滥觞:环境法的公法起源与环境权的术语呼唤
环境法起源于政策。现代法律的制度和规则,不是源于概念,而是源于政策。环境法是环境政策与社会制度一体化过程的产物。从这个维度出发,吕忠梅老师开始探讨环境法发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背景。从早期的美国《国家环境与政策法》到如今我国三十余部环境保护立法,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环境法的起源,还是环境法的发展,都无不体现环境法的公法属性。
进入生态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法律亦是随着党和政府的政策而起舞。诚如蔡守秋老师所言,生态文明以来的环境法是以中共中央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文件为基础,对以往颁布的环境资源法律进行及时和重要的修改,将中共中央有关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2]。
但是环境法并非纯粹的公法。在每一个环境污染案件之下受到深切伤害的个体权利,在每一起自然资源非法盗采之中受到侵害的国家所有权,在每一处自然遗迹受到破坏而产生的生态利益贬损之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以上问题的解决并不总是求诸于公法的行政罚。实际上,随着国家任务的变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本身也发生着变迁,从行政目的角度出发开始注重给付行政,从调整手段出发开始注重多元共治,朝着更加关注治理而非简单管制迈进。随着公私互动治理频率增强且形式逐渐多元化,公法与私法两大机制在环境治理中也随之进一步地交融互通与彼此借力[3]。由此就迫切需要用一种权利话语来彰显环境法公私兼具的杂糅性质。
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典化、理论体系建设是环境法学界的议论重点。环境法的体系构建纵然众说纷纭,但无论如何都要考虑环境法的合目的性,也就是环境法的本源性。的确,很多学者都指出环境权理论可行性缺乏。环境法更多的是对于政府、公众和社会的义务性要求。环境法学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主体改变各自行为模式,需要确立各主体对于环境的义务。由是,徐祥民教授认为国内环境法的义务本位无法转让给权利[4]。但从法律的发展演进的过程出发,若讨论法律正当性,必然不能远离个体自由的核心范畴。康德说法律是权利的外衣。法律的正当性也自然就是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此处似乎陷入一种不能自洽的矛盾。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年轻的环境法虽脱胎于以公权和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但是由于其社会法的本质,也更是基于其学术体系的自洽。年轻的环境法学亟需冲破传统的法律部门,需要冲击传统的法理研究。这就呼唤一种全新的术语体系。
二、转入:环境法的话语构建及辩证思考
20世纪以来的生态危机对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核心的人性尊严构成了严峻的挑战,环境权的权利诉求和环境权理论亦在此历史背景下粉墨登场。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已走过三十多年的历程,吸引了大量学者投身于这个领域,产出了数量不菲的学术论著。如今,环境权可以被分为最广义环境权、广义环境权、狭义环境权[5]。此外,还有环境义务论、环境法权论、环境利益论对环境权提出的诸多质疑,引起了学术上的广泛讨论。无论如何,环境权的议论代表了环境法不再特立独行,代表了环境法学界对构建理论纵深的探索,也代表了对传统法理的借鉴和法学规范研究的回归。
中外学界一般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核心,是基于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三项最基本的原则。法治的力量就来源于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权利。所有其他的法治要求都是在这三项原则上的衍生。“自由”在西方有时也直接会被翻译为权利。在古希腊人的传统价值中,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良法。自由原则也即所谓的“权利法定”原则,按照古罗马的政治家西塞罗总结的观点,“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体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除了法的限制之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更进一步来说,自由原则还意味着个体的权利可以推定,即在法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则应当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就是推定个体在此时就直接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环境法学界热衷构建的环境权束也是基于法的本源性出发点—--自由价值来构建整个环境法的理论大厦。吕忠梅老师是环境权的倡导者和卫道士,其对环境权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剖析,划分为众多子权利。
但是从义务论出发,似乎也足以自洽。以法社会学角度切入,作为解决环境社会问题的控制工具,我认为实现环境权的构建需要深入吸收社会学、哲学的理念,而不能单纯套用传统的分析概念,以至于出现了一些像法律主客体的另类解释[6]这样令人困惑的结论。借用哈贝马斯有关事实性和有效性的交往行动理论。主体间关于真理的有效性问题是主体间无强制的协商取得的,也正因如此,真理的有效性应当是对特定事实在主体间获得共识的一种符合。那么,环境法的有效性是什么呢?在我看来,环境法的规范性来源于人们认可环境法对于环境问题是可以妥善解决,因而是有利于自身的。所以这种“好”的也必是“对”的,那么就值得遵守。所以环境法的有效性和事实性也符合哈贝马斯提出的彼此之间的张力。所以义务论的正当性也是存在的。法律自身的目的性预示着法律的功能发挥并不允许法律悬治的发生。但是我们看到现实生活中,很多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能转化为法律的自动实现。这部分是因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不周,但是也逃离不开人类对于自身具有的环境保护的容忍义务的观念缺失。虽然吕忠梅老师没有意图在她的论述中讨论这个问题,并给出“精妙的理论构建”[7]。但是在法律的社会化里,我尝试着坚持义务论的视角来看待环境法。总之,既然社会利益已经是一种准则,那么实际上就在承认,个人的不利益有时候也是具备正当性的。
其实,对环境权的否定也从未击倒环境权,反而完善了作为新型人权的环境权[8]。吕忠梅老师在谈到法律社会化就提出传统的私权本位的法学基础理论过分强调了私人权利和绝对自由。吕忠梅老师还引用了社会连带主义,并引用了权利和权力作为现代法理学核心范畴的观点。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解释,现代法律的正当性或者说规范性的源泉是什么。由此来看,环境权仍然具有很多的争议。无论是对环境权的肯定或者对环境权的否定,我认为在未来环境权的深入发展中,我们都必须注意环境权理论对现实的解释能力。总之,即使我对环境权仍有许多困惑,我依旧坚信环境权未来是环境法学界建立深厚理论大厦的基石之一。当然,吕忠梅老师还谈论到法制系统化、法律政策化的相关内容,也是给予我很多的启发,打开了我全新的理论视野。其实正是因为这些新时代的法治背景,才塑造了环境法的诸多基本特征。
三、延展:环境法的理论之花及其实证转译
环境权的构建可能任重而道远,但是从环境权这一道德权利的理念出发,确实可以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作为盛开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美丽理论花朵,无论是研究环境法的学科边界,还是研究环境法的制度,还是整理环境法的法律资料,都可以发挥其实际价值,从而实现理论到现实的转译。
从环境权的实现来看。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就必然要求宪法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宪法保障,这属于权利的规范性功能。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环境权的国家义务。从法学的角度看,环境管理职责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享有保持美好生活环境的权利,也必然担负着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安全的义务;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都享有在安全的生态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它是实现人类自由安全的基础。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常常以不同国家和地区为载体,呈现跨区域性、全球性的特点。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生态环境冲突,不仅影响相关冲突当事国或地区,对于全球的生态环境安全也会产生威胁。但是我们目前的环境治理的国际协议的规制路径仍然存在不足,最典型的就是国际软法的规制效果不佳。近年来,美国总统特朗普屡次退出多个国际协定或国际组织即是明证。
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权是一种指向现有环境要素的权利,环境权会伴随着人类活动边界的拓展,而发生着客体要素的拓展。可以说以后可能会有学者思考“针对宇宙的权利”。地球只有一个,人类生长与斯,无法迁居他处,也自然悉心呵护。这是人类共同体得以捍卫我们生存家园的原初动力。这也是一个历经多次实验而证明的事情。生物圈二号的实验宣告了人类的渺小。也预示着,尽管人类在不停探索着宇宙,但是地球仍然是我们目前的唯一家园。然而,如此是否暗合着一个逻辑闭环---既然我们是出于保护地球家园而构建了一套法律制度。那么我们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未来是否可以将宇宙中的环境纳入呢?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未来我们人类必将实现宇宙航行、跨星际的科研和旅行。那么未来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的拓展是否需要打破这一逻辑闭环呢?可能这关涉到环境法的开放性与其自身边界的一个问题。
从人类环境观来看。随着人们环境权的认识的深入,人们会发现环境权不仅仅是人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更是一种精神权利。有的学者比如吴卫星就坚持狭义环境权,其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关于人的一种精神性权利。环境法是人在自然之中如何生存之法。随着人们深入了解自我拥有的精神环境权之后,人们了解到更好的生存不仅仅是自我的物质满足,也包括自我的精神满足。后者就包括人类人文情怀、人道理念由人而拓展到动物、生态系统。正如吕忠梅老师将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分为两类,一是无视自然,二是重视自然。吕老师并将第一种传统的自然观视为是功利主义之下的“人类中心主义”。这本身或许就符合库恩的“模式转变”。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了解的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正如吕忠梅老师讲到的,整个生态系统是一个内部彼此相关、千丝万缕的综合体。澳洲引进消灭鼠害的猫,结果导致了猫害的发生。这就是忽视自然界生态系统中食物链的自然规律,导致强行引进某一不具有本土天敌的生物,从而致使生态系统遭受打击、诱发生物安全。这让我联想起近日公布的《生物安全法》,其中就涉及到生物资源安全。该草案的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可见,从理论界研究到专家人士的呼吁、再到社会意识的形成、最后落实到法律规范的确立。这一漫长的道路是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中国的贡献。
四、结语
总而言之,正如吕忠梅老师在其著作《环境法新视野》序言中所阐述的一样[9]:现在有了一些相对清晰的轮廓:环境法理论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两条主线:第一层次是环境法哲学和法理学,第二层次是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和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第三层次是环境法解释和环境法制度。两条主线:一条是学理线,目的在于展现环境法的法律理性与科学理性,建立“当下”的环境法理论,提升环境法学的解释能力;另一条是实践线,目的在于形成裁判规则和执行规则,指引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保障环境法的一体施行。通过涉猎吕忠梅老师的氏著,我之后的环境法研究必将受益匪浅。
参考文献:
[1]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J].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2]蔡守秋.中国环境法七十年[G].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第二节.
[3]杜辉.公私交融秩序下环境法的体系化[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第4期.
[4]徐祥民.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的本位[G].环境资源法学论丛: 第3卷,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1-22.
[5]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J].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总第187期).
[6]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
[7]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3.
[8]徐祥民. 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9]同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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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泽宇
本期编辑 ✎ Zor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