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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综法理知识点速记(十三)
1.含义:
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2.特点: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法律体系的含义及特点★★★
1.含义:
即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它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特点:
(1)它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2)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部门的标准和规则★★★★
1.划分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1)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2)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确定这种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原则和形式等。
2.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考虑到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法律、法规数量的多少,不能主观任意进行。
(2)合目的性原则。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是在划分法律部门时首先要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应当注意在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或太窄,所包含的法律、法规数量不能太多或太少。
(4)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和人们的主观认识都在发展变化,因此法律部门也应发展变化。
(5)相对稳定原则。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因此在划分部门法时既要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也要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6)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此时应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硕硕说: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一国现行的全部部门法构成法律体系。这一部分重点在于理解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标准,以便更好的应对客观题。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可能以简答题、论述题的方式考查,因此需要考生熟练掌握并记忆。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刑法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