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制度汇编(七)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一、预防接种人员要主动监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现AEFI时,除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
二、应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接种后出现:无其它原因腋温≥38.5℃,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
2、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过敏性休克,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持续性(2小时以上)哭闹,晕厥,中毒性休克综合征,癔病或群发性癔病。
3、接种后5天内发生:严重局部反应,脓毒血症,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菌性)。
4、接种后15天内发生: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癔病发作),脑病、脑炎、脑膜炎、急性播散性脊髓炎、过敏性紫癜。
5、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急性弛缓性麻痹、臂丛神经炎、血小板减少。
6、卡介苗接种后1—12个月发生: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骨炎/骨髓炎。
7、无时间限制,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认为与接种有关的其它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三、接种单位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接种单位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导致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向旗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接种人员应妥善保存与接种反应事故有关的物证和接种资料,积极配合上级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与处理制度
1、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
2、对预防接种的一般反应、严重反应进行对症治疗,对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要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3、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后,责任报告人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如出现死亡、严重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预防接种副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必须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个案调查,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和作出处理意见。
5、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鉴定,并组织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作出处理意见。
6、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皮下或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1000)0.5-1.0毫升,或同时肌注苯海拉明25-50毫克,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抗休克处理。
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为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防范疫苗针对疾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暴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二、查验范围:全旗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学校所有入学新生,包括外市、外省等在我市借托、借读的幼儿、学生。
三、查验时间:查验工作在幼儿、学生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或者转园、转学后办理新入园、入学手续时进行。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学校在新生招收入托、入园、入学通知或报名须知上,应告知其凭《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
四、查验内容:1、有无预防接种证;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完成情况,其免疫程序按国家的规定要求执行。
五、托幼机构、学校要将查验情况登记在《通辽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中,凡无接种证的,托幼机构、学校应责成其家长到居住地的预防保健机构为儿童办理或补办《接种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六、托幼机构、学校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幼儿、学生完成补种和补证后,托幼机构、学校要将补种信息及时登入《通辽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及学籍档案或健康档案,补办的预防接种证或接种信息证明、接种卡交还儿童家长保管。
八、对因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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