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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90%成员被打成右派的职业

汉尊2 2019-09-10


导语:近两年,律师已经在公共事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众对于律师的认知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上网络上排斥律师,甚至污名化律师制度的声音开始出现,令人深思。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建立-废除-重建,不仅深刻影响到每一个人的生活,对整个国家的进步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江平教授所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1949年后,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


其实在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已经经历了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有了相对比较健全的律师和司法制度。1941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律师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该法几经修订,在中国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至今。


1949年之后,这一整套制度都被废除,中国开始着手建立人民律师制度。在新政权废除旧法庭后,律师成为司法人员中被弃用最彻底的一群。1952年司法改革,破除旧法思想,又专门出台了《取缔黑律师及讼棍条例》,律师名头上加了“黑”字,还不如前清的讼师地位。律师出身的司法部长史良曾两次建议恢复辩护人席位,却落得一纸禁令。


1954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都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马德昌律师回忆,当时业务量不小,除了法院指定,自己找来的人也很多,每月起码有十来件案子,大都是小偷小摸、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的刑事案,民事方面房屋纠纷和离婚案件扎堆。他和后来成为大律师的张思之办理的多为这样的案件。


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和组织机构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律师行业很快地发展起来,从最初的“三人行”,到1957年时已有800多个法律顾问处,律师2800多人,似有重现民国盛况的态势。


其时,政府也有将律师推向社会、收支自理的部署。1956年12月,财政部和司法部、国务院编制办下发“关于1957年律师和公证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律师不再列入法院等部门的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以收费自给为原则。同时规定,各地法院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由法院向法律顾问处支付律师报酬。


虽然律师从业仍旧受到各级政府严控,但历史已把律师推到市场化门槛边上。不料生机之中,接二连三的运动下,伴生累积的是风险。


1957年反右,90%的律师被划为右派,律师制度随之废除


1957年反右使1949年后的第一代中国律师蒙受了深重的灾难。大多数律师仅仅因为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以“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为由而被错划为右派。其中,上海律师李国机的遭遇颇具代表性。他声名鹊起于当年轰动上海滩的“四明堂”一案。


四明堂是个药酒店。公私合营后的公方代表蒋某是私方陈某的徒弟,因而公、私之间一直有矛盾。在徒弟被任命为公方经理后,师徒矛盾放大,演变为殴打中徒弟拿刀划伤师傅手臂。正值私营业主对合营意见很大,政府要显示保护私方权益的姿态。担任徒弟辩护律师的李国机大量走访取证,说服师傅的儿媳作证是公公先动手,又经医生检验伤口为轻微划伤,作了防卫适当的无罪辩护。法院最后接受辩护,当庭释放徒弟,此事轰动上海,29岁的李国机由此家喻户晓。


时值“反右”,仅仅半月之后,复旦大学法律系出身的李国机,因在座谈会上支持老师杨兆龙“法律是有继承性的”观点,又在全市司法界鸣放大会上大批当时“法庭无法”的现状,加之违背上级的意愿作无罪辩护,首当其冲被打成右派,下放到农村养猪。至此,李国机成为中国律师界首位“大右派”。


几乎与此同时,张思之代理的外贸部部长助理罗抱一离婚案,时值社会上“打陈世美”,女方搬来全国妇联,试图“依法惩办”男方。张思之奔波数月,试图调解双方,还未有结果,自己先成了右派。


1957年反右对律师工作的批判主要有:1.批判“超阶级”思想,强调律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2.批判“闹独立”,强调党对律师工作绝对领导。3.批判“有利被告论”强调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被告利益。4.批判“律师应监督法院工作”和与检察院“对立”的主张,强调律师必须维护和配合法院和检察院工作。


在反右中,全国90%以上的律师都被打成了右派,有的还被判刑关进了监牢。“反右”之后,“为敌人说话”的律师再次被逐出法庭,法律顾问处撤销,人员四散,只剩下一块律协的牌子。1959年,司法部也被撤销。之后60年代虽曾一度重提法制,律师也无缘搭车。



消灭律师制度到砸烂公检法的时代悲剧


1949年后存在了短短数年的律师制度,正像一口打在岩石上的井,没有穿透政治的岩层,却索取着开掘者的身家性命。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只是长达20年的法治失衡的开始。到了“文革”,公检法一起被砸烂,在公判大会、专案组“牛棚”乃至“贫下中农最高法庭”上,更无从寻觅律师身影。1975年《宪法》中,被告人辩护权利的条款被删除。


1966年岁末,中央文革小组组长陈伯达,副组长江青、张春桥以及公安部长谢富治等人炮制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故简称《公安六条》,1967年1月13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正式公布,并在文件最后注明,要“在城乡广泛张贴”。


《公安六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公安六条》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在实际执行中把《公安六条》的这项规定扩大到一切对中央文革小组和“四人帮”不满的人身上。这样,从中央到地方,从老干部到老百姓,凡是反对林彪、“四人帮”或持不同政见者均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或被戴上其他坏分子的帽子,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


最为人熟知的事实就是,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审判“四人帮”:中国律师重新崛起


从1959年到1979年,时隔20年,中国的律师制度又恢复重建。1979年,中国恢复司法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问世,为中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


律师制度恢复标志性事件发生在1980年底审判“四人帮”。在这场轰动全国、乃至世界的审判中,中国律师的身影格外引人关注。当时的中国,百废待兴。已经中断了20多年的律师制度,在这一年的6月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出台得以重新建立。不少律师下放改造多年,早已脱离律师业务。而这次审判与复杂的政治因素之间有无法割舍的联系,海内外很多人始终怀疑律师就是个摆设。


而据为李作鹏辩护的张思之大律师回忆,最初司法部想找一些国际国内之名的法学家做辩护律师,但没人愿意干。之后,才找了上海和北京的专业律师以及一些高校里刑法专业的教师,也就是兼职律师。


张思之大律师回忆说:“当时司法部定的原则是‘事实不能动,罪名不能动’,但可以讲罪行,态度好可以要求从轻处理。作为律师来讲,辩护无非是这样两个方面,把这两方面都封死了,还要律师干什么?不过在这些问题上,就是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因为这是业务问题。事实上我们的坚持也起到了作用。


在为李作鹏辩护的过程中,张思之大律师为他抹去了两条很重要的罪名在调查时发现,李作鹏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有证据证明他不知道,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这两条罪状,起诉书里都有,但终审判决也没有再提。最后,法庭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


张思之大律师在后来评价审判四人帮案时说:“最后,10名主犯中,只有5人要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触及了全部48条罪名中的13条,并成功抹去了7条。在为李作鹏辩护时,我特意加上了这样一句话:‘我认为对李作鹏的审理,法庭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肯定了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说我律师负有这个责任,来监督法院程序是否合法。所以这一句我就非加上不可,作为律师来讲,应该承担起这样的使命。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江平教授说“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而50年来律师职业遭到不同评价,不论律师历史如何不公正地对待律师,律师毕竟对共和国起到了它的作用。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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