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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评论|为什么你有好产品却做不成好品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品牌新说 Author 上海财大 王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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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有好的产品却做不成好品牌?

文章来源:品牌新说 作者:王新新



很多企业手握高质量的产品,却没有能够做成响亮的品牌。为什么?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企业不了解品牌的本质,混淆了产品与品牌,用做产品的思维做品牌。还有的企业把商标和品牌相混淆,认为产品注册了商标就有了品牌,剩下的事情就是好好做产品。其实,产品只是品牌的基础,但产品不等于品牌,因此产品的质量管理不等于品牌管理;同样,商标和品牌虽然使用同一个名称,但商标也不等于品牌。所以做品牌首先就要搞清楚产品、商标和品牌的本质区别。

凡探讨本质问题,就不能不用点哲学(顺便说一下,哲学虽然有些抽象但绝不空洞,对企业家有实用。否则任正非就不会要求中层干部学点哲学;张瑞敏也不会把老子的道德经作为案头必备)。约翰·塞尔(John R. Searle)认为世界上存在三种“客观事实”或“客观实在”:第一种是不依赖于人们主观意志而存在的物质实在(这是我们从中学哲学课中就学到的知识,无需赘述)。第二种客观事实是“制度性实在”,即由国家意志如法律造就的事实,如一张标明100元的纸币,就其物理属性本身并没有多少价值,但是国家法律规定其作为货币流通,其价值就等于100元,这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一个社会的制度性事实很多,两个人是否结婚了?你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某个商标归谁所有?都是“制度性事实”或“制度性实在”的问题。第三种客观事实是“心理实在”,即大众共同认可和秉持的一种观念(这与我们平时接触的“客观就是非主观”的哲学观点不同,塞尔认为心理实在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也是客观的),其无需法律和国家意志认可。例如,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什么行为算是“孝顺”或“不孝顺”,人们可以根据大体一致的看法认定。所以孝顺或不孝顺的行为是一种心理事实;在社交场合哪些行为是合适的?这并没有法律或其他制度规定,只有公众约定俗成的看法。大家根据这些看法或观念判断某种行为是怎样的客观事实(得体或不得体)。

借用“三种客观实在”论,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区别产品、商标和品牌的本质:产品是由物质实在,商标是制度实在,品牌是心理实在。所以,产品是一个物理问题,商标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品牌是一个心理问题。一个好产品要变成好品牌,企业需要把物质实在转变成消费者的心理实在。《奥美的观点》一书曾指出品牌与产品的区别:“产品是工厂所生产的东西,品牌是消费者购买的东西。”而消费者之所以能够购买某个品牌,是因为品牌已经变成了他的心理实在或心理事实。同样,商标要变成品牌,企业也需要把制度性实在转变为消费者的心理实在。曾记否?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的评价工作,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6月15日发布了《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但只搞了几年就于2008年宣布不再搞此类评选。为什么?因为靠法律或行政力量评选出来的所谓名牌终究只是制度性实在,不是心理实在,与品牌的本质不符。只有在市场中由消费者货币“选票”承认的品牌才是消费者的心理实在。

品牌作为一种“心理实在”究竟是什么?其实就是在消费者心中扎下根的有关某个品牌的认知或观念。一方面,它是一种认知或观念,即消费者认为这个品牌有什么价值或利益。这种认知或观念被称作“品牌知识”。另一方面,这种品牌知识不是一般观念,而是深植于消费者内心的观念,乃至形成了一种执念。因此,说到底,品牌管理是一个企业怎样把“品牌信息”变成消费者执念的“品牌知识”的过程——使消费者十分熟悉你的品牌(品牌认知)、深刻认同你的品牌(品牌共鸣)、牢牢记住你的品牌(品牌记忆)。

当我们理解了品牌的本质,就知道为什么有些企业手握好产品却做不出好品牌。因为他们只是全神贯注于做一个物质实在,而忽视了做消费者的心理实在;只从质量标准的视角把做品牌看作一个科学问题,忽略了品牌管理更多地是一个人性和文化的问题。不从理论上弄清楚品牌是个啥,盲目地进行品牌管理,当然不会有成效。

那么,究竟如何在消费者心理上构筑起相关品牌的心理实在即品牌知识呢?不是仅仅做广告就可以的。我在下一篇短文中要重点谈谈这个问题,欢迎朋友们继续关注。


[作者简介]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师;文旅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计划”项目专家;上海市品牌促进中心特聘专家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上海市质量协会特聘专家;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品牌战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邮箱:xqxq9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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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CMAU  审校:张希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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