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鲁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宝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桂山镇。再审申请人徐鲁东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宝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鲁东申请再审称,徐鲁东已尽举证义务,能证明涉案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二审判决对徐鲁东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洋酒均无中文食品标签,宝鼎酒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且亦未举证证明其进口食品报关手续、检验检疫手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当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综上,徐鲁东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设立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侵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经营或生产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诉讼是司法救济途径,而非牟利的手段,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产品而获取十倍赔偿款的行为与我国相关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悖。从徐鲁东频繁提起与本案相类似的诉讼及其诉讼行为来看,宝鼎酒业公司主张徐鲁东具有购买涉案商品并通过诉讼牟取十倍赔偿利益的故意,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不会对徐鲁东造成误导,也没有给其造成实质性损失,因此,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食品买卖纠纷“退一赔十”参考案例:
1.四川高院:假冒茅台内供酒,销售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职业打假十倍赔偿获支持!
2.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例:案涉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中药饮片,客服称是食品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引导!
3.四川高院:最高法指导案例所涉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不支持赔偿!
4.湖南高院:进口奶粉中L-精氨酸来源于牛乳本身,不能认定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四川高院: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不能认定对购买者造成误导,不支持十倍赔偿!
6.贵州高院:举报无中文标识奶粉的行为应当获得奖励的理由不成立!
7.缙云法院判例:冬虫夏草未检出冬虫夏草DNA,索赔十万余元却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因何在?
8.广东高院:进口食品含鱼肝油,因获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销售者无过错只退不赔!
9.上海一中院:不能以是否列入中国药典来作为判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药品的法定依据!
10.湖北高院: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判断食品是否安全并支持惩罚性赔偿,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11.北京高院判例:购买十余万元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索赔上百万,执行完毕后被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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